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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6 11:31:4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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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关于经合协议的谈判,即将于今年下半年启动。但此事仍有一定的难度。现将笔者今年3月所写的一篇短论及所起草的协议草案(学者建议稿)公之于世,以供参考。

  一、经合协议,意义何在?

  自第一届两岸“经贸论坛”达成共同愿景以来,推动两岸经贸正常化和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实际上就已经在国共双方领导人那里形成共识了,只不过认识越来越清晰、目标越来越明确罢了。那么,这样做到底有何意义呢?其答案,总的说一句话:优势互补、各有好处。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看:

  首先,对台湾来说,有两大好处:一是与大陆实现货物贸易的零关税,借助大陆市场,提振岛内经济;二是借助两岸经济合作之便参与到东亚经济合作机制中来,避免在亚洲经济整合过程中被边缘化。

  其次,对大陆来说,也有两大好处:一是借助台湾的应用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及其国际市场运作经验,进一步提升大陆经济的产业竞争力;二是借助台湾农产事业发展经验,带动大陆的传统农业转型、升级、改造、更新,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其三,对双方而言,更重要的是,能借此机会搭建一个协调两岸经济的平台,特别是创造一种新型货币兑换机制和清算机制,以避免或消除外汇风险,抵御和克服金融危机。这后一个方面,有可能提前到海基会和海协会于今年上半年将要举行的第三次“陈江会”上关于两岸金融合作的议题中讨论。不过,由于两岸金融合作的范围和内容较广,其涉及两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商谈相对而言较为容易取得成果,而关于两岸货币合作及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问题,由于难度较大,有可能会留待两岸经济合作协议中加以解决。

  总之,适时谈判签订两岸经合协议,确实是有利于两岸双方的事情。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两岸经济都造成了一定冲击的现实背景下,其意义和重要性更加突出。

  二、困难重重,原因何在?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两岸签订经合协议,总体上讲,一是双方朝野的共同愿望,二是对双方都有好处的互利共赢之事。初步判断,已经差不多水到渠成了。既然如此,为什么却迟迟搞不成呢?

  首先一个最显眼的障碍是,台湾岛内的泛绿阵营有质疑之声。如最近蔡英文就扬言说:如果马英九执意签订这个协议的话,她会率众表示抗议,甚至威胁要启动罢免马英九的程序。当然,她本人也知道,两岸签订经合协议一则对台湾有好处,二则她的抗议和罢免威胁绝不可能取得成功。因此,其站出来阻挠,依我看,只不过是出于政治争斗和意识形态的考量,聊表反对之意罢了。

  不过,虽然如此,由于岛内的政治生态已民粹化了,这么一点异议声音,也迫使马英九出面改口说暂不签订一揽子计划似的综合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 for short),而只是先签订一个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for short),其他内容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往里面填充。

  他这一表态可不打紧,一下子将最近以来一直在有意无意地与其配合的大陆方面置于有点尴尬的境地。因为,国台办发言人范丽清不久前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还一字一句地重复说两会(海基会和海协会)将要商谈签订的是“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

  马英九的突然改口,使大陆方面粹不及防,以至于温家宝总理在3月5日人大会议上不得不仍硬着头皮坚持愿与台湾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先前立场。

  是大陆方面没有注意到马英九已经放弃了两岸签订“综合经济合作协议”(CECA)而要与大陆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吗?当然不是。大陆向来对于岛内发生的变化察之细微,不可能没注意到马英九的改口。那么,为什么仍旧坚持原来的提法?这有一定的原因。

  本来,大陆对于将要与台湾讨论签订的究竟是“综合经济合作协议”(CECA),还是先签订一个“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并不很在乎,亦即:并不是严格地执着其一者而排斥另一者。

  当然,两种不同的协议本身是有区别的。从字面上讲,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ECA)强调的是综合性,也就是全面性,这当然是大陆最希望的。因为,两岸签订经合协议虽对双方都有好处,但各自所得则有所不同,心理期许和依赖程度也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说,签订不签订这个协议,对大陆方面的纯经济意义不是很大,借用民间的土话来说:“有它也过年,无它也过年”。而对于台湾就不同了,虽然也可以“照样过年”,但却有“过得好”或“不那么好”的区别,因此对其需求较多、期望较切,依赖程度也相对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两岸签订一个综合性而不是单项性的经合协议,就可以增加一些对大陆的好处,有利于两岸关系长远发展,从而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原因,马英九出于谨慎的考虑,在绿营既已提出批评的情况下,就顺势改口说“先只签一个框架协议(ECFA)”。框架嘛,顾名思义,就是不要太实,留点余地虚以待充。

  然而,马英九可能没有想到,框架协议虽有虚以避实的长处,但是也有“空头支票任填写”之弊,某种意义上还不如一揽子协议一步到位好。后者,起码一条,内容明确,具有确定性,而不至于为将来增加变数。

  总之,一揽子计划的综合协议和留有余地的框架协议,二者各有其长、各有其短,并非一者就比另者更差或更好,关键是看协议的内容对双方的需求是否都兼顾了。之所以说大陆并不执着其一者而排斥另一者,其原因也正在于此。

  至于大陆目前仍沿用“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一说,而不是跟着马英九立即改口,我想,并不仅仅是顾及面子,而是也有避嫌的考虑,亦即避免被岛内泛绿阵营当作两岸领导人隔岸唱双簧的口实。

  然而,不经意间,一件本来是双方都有积极性的事情,就这么一下子“卡”在那里了:马英九不好再改口回去讲愿与大陆签订“综合经济合作协议”(CECA),大陆也不好改口配合说将与台湾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本下半年就要开始商谈,甚至年内就能达成的协议,眼看快要水到渠成,突然间又变得遥远起来了。

  三、打破僵局,出路何在?

  现在的问题是,有这么多好处,对两岸来说可谓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推进起来却困难重重呢?

  据判断,这里存在着三个障碍:

  一是台湾岛内在野党方面出于政治对抗的目的“为反对而反对”;

  二是蓝营内部也有人疑虑,害怕合作中两岸经济体不能平等;

  三是大陆这方面也有人担心对台湾一味地让步和片面优惠,达不到互利双赢之目的。

  然而,上述三大障碍都不是真正的障碍。真正的障碍,恐怕还是两岸人民缺乏沟通,特别是两岸学者没有充分交流意见。

  试想,民进党和台联党为代表的泛绿阵营为什么要反对呢?他们对马英九当局的指责哪一条有根有据呢?没有,一条也没有。“卖台”也好,“亲中”也好,“投共”也好,“丧失台湾主体性”也好,“为政治统一做铺垫”也好,全都是空对空的漫骂,拿不出一条一款可以作为诸如此类指责的实据。似这样子空对空的非议,一遇事实便不攻自破。

  同样的,蓝营内部少数人的疑虑,也完全是无据而忧。

  甚至大陆这边关于一味对台片面优惠而得不到互利双赢之结果的担心,又何偿不是如此呢?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如此,那就尽快拿出协议草案来公布于世,供两岸人民进行有针对性的议论和评判吧。

  这个办法好倒是好,但是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草案由谁拿出来?

  按理,应当由两岸双方各拿出一份草案,以供讨论。然而,由于目前代表两岸进行交流的“民间”团体背后都站立着政治公权力,两岸双方谁敢在未经谈判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达成协议之前就先将牌底给亮开呢?谁也不会做这种傻事!

  于是,就只能任由人们说三道四而束手无策,直到终于有一天两岸“两会”(海基会和海协会)在幕后将协议达成并签订、公布之后,才能堵住反对者的嘴巴。

  即便如此,仍然可能还会有类似于下面这样的问题:

  其一,虽然大陆这边人民已经将权力托付给了党和政府,一般情况下很少反对,但台湾那边可不是这样。已经签订了的协议万一哪一点儿不合其意,反对者可是会闹翻了天的!

  其二,两岸经济合作协议这样大的事情,怎样保证其万无一失呢?不事先经过两岸民众广泛、充分的公开讨论,怎么能知道签订之后是否就合乎双方民意呢?

  这就出现了一个僵局:一方面,两岸双方都不会轻易自揭底牌,从而正式的协议草案不好随便公开出笼;另一方面,又确实需要经过双方民众的广泛讨论,才能凝聚两岸人民的智慧,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两岸签订经合协议的障碍,就在这里。

  总之,为了消除两岸双方可能的疑虑,需要尽早拿出草案以供评判,而有官方背景的海基会和海协会又不便将“八字还没有一撇”的事情提早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做的就是通过民间渠道先行沟通,取得共识后再分别向各自方面的当局建言、建议,供其采纳。

  显然,这样的民间沟通,最适合于在两岸学界之间进行。

  因为第一,学者属于民间的范畴,不像海基会和海协会的成员那样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第二,学者虽是民间人物,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众,而是具有一定专门学识的特殊群体。两方面合起来,就使其特别适合于当前情况下在两岸之间起先行沟通的桥梁作用。

  四、民间草案,作用何在?

  出于上面所讲的种种考虑,笔者本着抛砖引玉的想法,不揣冒昧,起草了《两岸经济合作协议(草案)》一份,共7章18条。

  第一章是总则,讲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目的和宗旨是:为了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各自的特长,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调两岸经贸关系及与东亚经济合作机制接轨。

  基本原则有8条,其中第一条是:各经济体权利义务平等。

  第二章是协调机构,主要是讲成立两岸经济协调委员会及财经、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三个分委员会。

  第三章是财经货币合作机制。

  第四章是贸易投资合作机制。

  第五章是人员流动与农业合作。

  第六章是法律争端解决机制。

  第七章是附则。

  作为一种民间建议案,上述草案的突出特点是:一方面尽量满足台湾方面最新提出的“框架协议”之要求,另一方面,又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大陆方面多次肯定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之精神,因而从名称、形式到实际内容都兼顾到了两岸双方的利益和愿望。如果能在两岸学者中间引起讨论,并以此“粗糙之砖”引来“精美之玉”,相信两岸签订经济合作协议之事,一定能打破僵局、化解难题,很快取得实质性突破或突破性进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民间建议虽不具有官方草案的权威性,但也有它特殊和独到的作用:

  第一,启发作用。《两岸经济合作协议(民间建议案)》是学者私下经年累月长期研究和思考的结果,其成文并公开,必然会对两岸民众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至少增加了一个讨论对象、话题和由头。

  第二,参考作用。学者建议的民间草案既然是其长期研究的结果,那就不同于信口胡言,而是运用专业知识经过深思熟虑的产物。既然如此,就可以为两岸双方起草正式的协议文本提供参考思路,甚至不排除有些条、款、项、目直接被采纳的可能。

  第三,最重要的是打破僵局、推进交流作用。也就是说,在当前两岸双方对于经合协议之形式和内容都一片茫然而被岛内绿营人士抓住机会进行“空对空”责骂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两岸官方对于协议叫什么名称突然由一致转为混乱的特定情形下,由学者率先拿出一个试探性的民间草案,将有利于大家消除迷茫,有利于封堵绿营的责骂之口,有利于两岸官方理清思路,迅速化解名称岐异,积累共识,为早日达成正式协议奠立基础、开辟道路。

  中共中央台办和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在2009年3月12日晨播出的“海峡两岸”节目中接受记者专访时讲到:两岸政治和军事议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其敏感就刻意回避。其化解办法有二,首要的是通过两岸学者先行沟通。笔者以为,王毅主任的这一讲法不仅仅适用于两岸政治和军事议题,而且也适于本文所讲的两岸经济合作协议。或者,换句话说,既然王毅主任认为两岸政治和军事关系这样的敏感议题都可以通过学者先行沟通,那么,像两岸经济合作这样的议题,其敏感性相对而言要小得多,为什么不能通过学者先行沟通呢?

  路是人走的,也是人堵的;障碍是人设的,也是人拆的。关键的关键,是要以王毅主任这样的开放心态来加以面对,不自堵其路,不自设其障。果真若此,则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卡”在了哪里,就可以在哪里将其解开。

两岸经济合作协议

(草案)

余元洲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会”)经协商达成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其目的和宗旨是:为了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各自的特长,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调两岸经贸关系及与东亚经济合作机制接轨。

第二条 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各经济体权利义务平等;

2.尊重世贸组织原则;

3.自由、自愿、自主参与;

4.创新机制应对挑战;

5.民主管理共同事务;

6.协商解决矛盾和争端;

7.灵活处理特殊问题;

8.互利互惠互相照顾。

 

第二章 协调机构

 

第三条 建立两岸经济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下设财经、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三个分委员会。第一分委员会由来自两岸财政、货币、金融监管之类部门的专业人员各3人(共6人)组成;第二分委员会由来自两岸贸易(商务)和综合经济之类部门的专业人员各3人(共6人)组成;第三分委员会由来自两岸劳动人事、民政、户政之类部门的专业人员各3人(共6人)组成。协调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海基会和海协会授权代表各1人(共20人)组成。

第四条 协调委员会由海基会和海协会授权代表轮流担任主席,每半年轮换一次,第一次抽签决定。协调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表决时,主席无投票权;但当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情况时,得投决定性一票。

各分委员会由两岸从各自3位组成人员中分别推举一人出任轮职主席,每半年轮换一次,第一次抽签决定。各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表决时,主席无投票权;但当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情况时,得投决定性一票。

各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协调委员会通过批准,即可生效;协调委员会自己作出的决议、决定,除另有规定外,须报请海基会和海协会完成批准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协调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得于必要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总部设于大陆中部地区与大西南、大西北地区之交汇地——宜昌,以加大两岸经济协作的区域纵深。

上款规定不影响协调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为便于议事随时于两岸任何地方举行例会和(或)临时特别会议,亦不排除适当时于港澳或其他地方举行会议。

协调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之办公经费的预决算,由协调委员会决定并监督执行。此经费之来源,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两岸双方平均分摊,或纳入海基会和海协会的预算中解决。

 

第三章 财经货币合作机制

 

第六条 两岸财税,如涉及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通过第一分委员会协调。

第七条 为彻底解决两岸经济交往的支付和结算问题,避免外汇风险,抵御金融危机,兹决定建立永久性货币兑换机制和清算机制。在此机制下,两岸交易不再使用外汇或以外汇计价,亦不直接使用本协议生效前两岸现有流通货币(包括人民币、新台币、港元和澳门元)或以其计价,而以“有眉目”即“货币兑换中介单位”(Units of Money Exchange Medium, UMEMs for short)为之。“有眉目”为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中介,每1元“有眉目”定值为0.01克金。其与人民币和新台币的兑换比率,分别取决于大陆和台湾以人民币和新台币标示的市场金价(与港元、澳门元及众外币的兑换关系,亦同);如无此种标准金价,则以当地商场的黄金饰品价格折算之。

“货币兑换中介单位”即“有眉目”由第一分委员会组建“有眉目银行”(UMEM Bank, or the Bank of UMEMs)发行并管理之。

嗣后,第一分委员会即兼行“有眉目银行”之董事会职责:每位董事有一平等投票权;轮职主席及议事规则与第一分委员会同;“有眉目银行”行长由董事会聘用。

“有眉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扣除各项营运费用外,上缴协调委员会充作办公经费。

第八条 两岸金融合作事项,经由第一分委员会协调办理。

 

第四章 贸易投资合作机制

 

第九条 两岸之间的货物贸易原则上零关税,同时开放服务贸易并实现自由化。

任何一方境内某产业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可经由第二分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作特殊处理。

第十条 两岸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原则上尽予拆除。如有技术、卫生、食品安全和(或)居民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情由使得任何一方于检验、检疫或其他相关环节有采取特殊防范措施之必要者,得通过第二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两岸实行投资自由化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因此种原则之实行而有导致严重资本外流和(或)产业空洞化之危险情势者,得通过第二分委员会加以协调,或直接作出决议、决定授权受害方加以干预。

第十二条 两岸之间的贸易信贷、投资保障和(或)投资保险、再保险业务,由第一分委员会和第二分委员会分别职能分工管理。如果两个分委员会对同一事项或问题出现意见不一致情形,提请协调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人员流动与农业合作

 

第十三条 两岸互为对方人员进入本方境内从事合法活动提供便利,但均有权进行必要的出入境管理。

一方人员到对方境内寻求创业和(或)就业机会,出境管理方有准出核可权,入境管理方有配额管理和准入核可权。配额之数量,由协调委员会决定,而由第三分委员会监督执行。

出入境管理的规则和办法,由第三分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或监督其实施。

第十四条 台湾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产事业经营人员,有到大陆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与大陆农民合资、合作共同经营农产事业之权。其经营项目,统称为“两岸农业合作项目”。大陆在条件适宜的地方和时候,得建立“两岸农业合作经营区”,以为此种项目之落户提供便利。

大陆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产事业经营人员,有到台湾进行交流、考察、参观、学习之权。大陆农民到台湾从事农产事业见习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台湾方面可以进行准入审查,但不纳入配额管理;超过3个月的,可以纳入配额管理。

 

第六章 法律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五条 协调委员会得于适当时建立必要的仲裁机构,并得以临时仲裁作为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台湾即可随东亚整合进程而与大陆同享区域合作成果之惠,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如有任何法律障碍,得由协调委员会提出意见及解决办法,并通过海基会、海协会与大陆有关方面沟通,以协调对外合作的法律关系。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由海基会和海协会授权代表签字,分别依各自方面有关规定征得授权单位批准后将批准消息通知对方并公布于世,自两岸后完成批准程序一方正式公布批准消息之日起,满100天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之修正,与制定程序同。

本协议之解释,由协调委员会为之。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调委员会决定。

 

 

 

作者简介:余元洲,男,1955年生,河南信阳人;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已出站博士后,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江大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

联系电话:02784226925Email Address: yyc929@yahoo.com.cn

                                  2009531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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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余元洲

余元洲,男,1955年生,河南信阳人,中共党员,湖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新古典主义歌曲创作探索者,代表作有《长城颂》、《采一枝鲜花送给你》、《大江东去》、《心愿》、《敕勒歌》等,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已出站博士后,江汉大学法律系教授,曾因起草《国家统一促进法》而促进了《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颁布,另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学者建议稿)》及19章版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草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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