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没有年检”而对死者拒赔是霸王合同!
淅川县上集乡槐树洼村人李少军系西峡县西保集团职工,2009年4月26日夜下班回家途中,在南阳新西(峡)淅(川)公路西峡龙泉山庄段遭遇车祸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在家属按照要求递交了团体意外险金索赔申请资料月余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西峡分公司以李少军行驶证没有年检为由,拒绝赔偿(2009年6月7日凤凰网)。
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根据合理的费率计算,由保险公司收取多数社会成员的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在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发生后对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制度。这是被保险人遭遇不幸后家属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其他资料齐全、且是交通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死死抓住“行驶证没有年检”这一事由拒绝赔付,是否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霸王合同?
首先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李少军的团体意外险是他的公司办的,是格式化合同,条文具体细节只有公司知道,李少军并不知道。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李少军在公司为他办理的团体意外险中,他是被保险人,更是当事人,但签字的是公司的负责人,并不是具体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根据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就本案而言,李少军的保险是通过西保集团买的,西保集团办理了全部的投保手续甚至代垫了保险费,之后将保险单、发票等全部资料全部自己管理完事,购买保险过程就已结束,李少军也从未去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其次,行驶证没有年检并不等于无效。李少军驾驶的摩托车是在相关部门登记过的,只是没有年检。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他所有条件都可以赔付的情况下,单独提出"行驶证没有年审"一条,用来免责也是不合法的。
车辆行驶证的年检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应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但不能认定其为无效证件,或不能上路行驶,更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予赔付的依据。交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并没有规定行驶证没有年检而不得上路。交警部门也没有发布此车报废的通知书或公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刻意强调这一条违反了交通法。
其三,行驶证不是导致交通事的关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逃逸肇事车辆负完全责任。李少军被交通肇事车辆致死并逃逸,李少军并不负机动车不安全、行驶违章的过错,这点交警也没有异议。因此,行驶证是否年审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关键,这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免责没有因果关系。且这此条款免除的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排除的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行为,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它为被保险人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确定的未来。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因此信誉是高于一切的生命线。
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指向标的的共同价值认可,由于有关实际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坚持诚信原则的协商与合作态度。营销员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最适合的保险,及时地披露信息,而不能误导客户;客户也要如实告知自己酌真实情况。这是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如果丧失诚信,玩弄客户的信任,设置合同陷阱或霸王合同,保险公司无异于玩火自焚!
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保险公司不仅要从广度上开发市场,抢占市场份额,还需要通过长期投入,加强服务,培育和开发有潜力的未来市场,这就需要树立形象品牌,提高美誉度,得到大家的关注、理解、认可和支持,以此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而品牌形象的核心还是坚持诚信,维护信誉。惟有诚信才能换回客户的忠诚。相反,没有诚信的根基,宣传的再好也是企业也是海市蜃楼,昙花一现,不能获得长久的发展。



李新月3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