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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士军:就我案终审错判问责审判长羊焕发

发表于 2009-06-09 15:15:38

就我案终审错判问责审判长羊焕发

唐士军

羊焕发是谁?
说实话,沪一中院5月26日再次公开审理我案的前一分钟,我的确不认识这位先生。当日上午10时许,我与农民日报社两位代理人均已就坐第9法庭恭候开庭。随即3位审判人员鱼贯而入,审判长席上就坐的是一位陌生男人,我大吃一惊:传票上明明写的审判长是朱鸿,而朱鸿法官是位女同志,此前已经数次电话沟通,对于她作为法官特有的严谨、负责与细致有所感受。这是怎么回事?庭后电话质疑,法院民一庭王启杨副庭长表示抱歉,他说按照法律规定,更换审判人员确应提前3日告知,但因为朱鸿审判长今天突然病了,所以只能……
几位审判人员依次入座,审判长席上的陌生男人显然注意到了我的惊诧,有些慌乱没有敲响法槌,只是宣布开庭,自我介绍姓羊名焕发,自我宣布担任本案审判长。按照王启杨副庭长后来的介绍,羊焕发先生是民商法博士,办案经验丰富,新调民一庭担任副庭长。上网浏览羊博士大著,见有“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检讨与重塑”,我想既然羊博士理论与实践俱佳,那就尽可放心。
记得5月21日,王启杨说,一般而言普通案件到二审,我们就谈谈话简单审理一下就结了,你这个案子院长很重视,现在庭里再次专门组成合议庭审理,请你相信我们一定会认真审理的,合议庭有问题,庭里会研究,再不行送审判委员会!

法院既然如此重视,作为屁民我还有啥说的?那就相信呗!所以,庭上羊焕发审判长提醒要否申请回避的时候,本人只是提出合议庭人员更换担心影响本案审理,请法庭考虑。但是后来的庭审,完全是走过场摆样子,为了保住一审错判的“伟光正”形象,对本人先后于去年9月19日、今年2月27日向法庭提供的补充陈述意见,和对原审程序、实体错漏提出的一系列质疑,不置一词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740211.html
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02/4472925.html
http://qzone.qq.com/blog/463480822-1235800383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材料早已公诸于众、天下皆晓,它们明白无误地揭示了本案一审的枉法裁判与由此导致的司法公正蒙垢。5月26日,一中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竟然对于这些在卷宗中尘封已久的质疑只字不提,只是就那些因为一审的糊里糊涂,早已遭天下人耻笑的不被法律认可的所谓“事实”空耗时光,合议庭根本没有哪怕一点点法治精神,总是试图通过一系列“躲猫猫”“猫盖屎”胡作非为蒙混过关,就本案程序、实体错漏“改邪归正”看不到丝毫法治诚意。
对一审错判的大量质疑,二审笔录中本人再次提请法庭依法审查处理。为了慎重起见,5月26日庭审结束,本人立即就有关问题再次向法院合议庭(致羊焕发审判长、孙卫法官、杨苏法官)提交补充陈述意见:
http://qzone.qq.com/blog/463480822-1243352004
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05/4774557.html
补充意见送达法院后,本人又数次致电羊焕发审判长,提请审判长拨冗查阅卷宗中“9月19日”“2月27日”“5月26日”补充陈述材料和一审错判书面质疑检举材料,依法判案,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均不受非法损害。羊焕发博士表示,我们会看的,会依法处理的……
那么,现在我们来看这份代表国家意志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人的质疑:
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06/4810930.html
http://qzone.qq.com/blog/463480822-1244264886

现在,请问羊博士:您和您领衔的合议庭就是如此“依法处理”受害劳动者维权诉请的吗?对此,本人持有强烈异议,请接棒主持此案审理的羊焕发审判长公开应对本人质疑,说明情况、披露真相,以正视听:
沪一中院至今没有本着对本案程序正义负责,就上诉人“院长批准”阅卷申请做出合情合理合法处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延审合法,倒是种种迹象表明,本案延期审理违法。羊博士,果然是这样吗?如果真是这样,本来程序就已违法的“终审判决”,有什么资格认定原审“正确”甚而“完全正确”呢?
羊博士,我记得劳动法和劳合法均早已明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人主要是用人单位。两法同样也有规定,劳动关系一经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经过一二审,本案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一审“躲猫猫”、二审“伟光正”,一个法学博士领衔办理了这样的案子,您没有职业的羞耻感吗?
终审判决称“唐士军关于其2006年3月为农民日报社工作,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视为其与农民日报社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观点”,源于其对劳合法的“适用期间”及“适用条件”的错误解读。请问羊博士,正确的解读是什么?
按照劳合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合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劳合法第14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明确的事实是:本案劳动双方当事人,从2006年3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迄今依法存在,唯一特别的就是,这是一个跨度3年之久、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
劳合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一点不假,只是本案所涉劳动关系在2008年1月1日前依法终结了吗?当然没有,即使按照一审的错误认定也存续到了2008年4月1日。实际情况是,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依法终结了双方劳动关系,因此这一劳动关系迄今存续,存续期限达3年另3个月。这是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3年另3个月中间没有间隔。可按照终审判决的意思,本案劳动关系被合议庭“人为切割”为两个:2006-2007建立了一个,2008年后又建立了一个……
请问羊博士,一审查明的事实是这样的?您读博士的时候,导师就是这样教您学用法律的吗?
另外,一个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亦即“用工之日”,必然是唯一的。“用工之日”不是“法规实施之日”,不可能出一部法律、出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同一劳动关系就有出现一个新的“用工之日”。要是这样的话,胡子眉毛、群龙无首,劳动争议官司打起来,羊博士即使再博学多识也会无可奈何、叫苦不迭啊!
本案涉及劳动关系之“用工之日”为2006年3月22日,用工期限早已超过3年之久。因此,一审判决引用“自用工之日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法条,明显已错;终审判决罔顾事实,错上加错继续援引,意欲何为?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就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要补订书面合同,而劳动者不予配合;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并已就此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依法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反倒是,在长达3年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劳动者一再要求用人单位尽快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而不得,最后还因为劳动权益被严重侵害而进入诉讼,依法维权遭遇“中国特色人为司法”,诉讼变成“马拉松”,叫天不应、呼地不答啊。
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农民日报社(书面)通知唐士军2008年4月1日”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审判决再次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日终结”,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用人单位一审时辩称,他们依据劳合法第40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迄今为止,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农民日报社存在劳合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故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之行为违法。按照劳合法第48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令人奇怪的是,判决书援引4个多月后生效的劳合法实施条例第6条,来应对用人单位4个多月前“终结”劳动关系这个具体违法事实,此堪为笑谈。据此请教羊博士,到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没有法律依据”?还是偏袒用人单位违法“没有法律依据”?羊博士及其合议庭的司法高水平,确实令人佩服!

终审判决书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请问羊博士,您接棒主持的本案到底是劳动争议案还是一般民事案件?既然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您作为审判长不觉得奇怪吗,用人单位从应诉开始迄今,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金、办理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法定义务提供一件有效证据啊?!
对此,合议庭不予督查,也不依法问责,更不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将依法维权劳动者往疯里逼,是何道理?是哪条法律给办案法官这样的特权?
关于唐士军的工资待遇,根据卷宗已有证据,早已形成证据链。“以国家的名义耍流氓”,厚彼薄此偏袒一方,法院与用人单位“合谋”枉法裁判,继续加深劳动侵权,羊博士觉得这在您的法官职业生涯中光彩吗?
和一中院终审认定维权劳动者举证“没有法律依据”相比,本人觉得偏袒不依法举证的被上诉人才真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合议庭为什么会为此卖力不惜一切呢?
退一步讲,即就是双方工资口头约定被法院枉法不予采信,双方劳动关系早已明确,那么法律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同样是驻沪记者,唐士军的工资待遇和农民日报社同等人员是一样的吗?为什么不依法进行查实核对?难道用人单位说他们“没有集体合同、没有费用支付标准”,法院就当真了吗?没有“标准”,依法审查该是个什么标准?劳合法第18条、第11条是这么规定的吗?
明知“胳膊拧不过大腿”,所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严格履约,劳动者只能一再表达异议,对方不予理睬,当然就只能忍气吞声没有办法――良家妇女反抗流氓强奸,在中国当下司法手里,最后有可能还会“躲猫猫”为故意杀人呢。沪一中院有什么好办法吗?
终审判决书称“事隔一年半,工资标准问题双方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更未见任何书面确认,应视为唐士军以其实际行为认可并接受了农民日报社以往的工资发放标准”……见过耍流氓的,没有见过如此大胆耍流氓的!这正如巴东烈女邓玉娇,被几个混蛋扒光进行强奸,烈女奋起反抗,修脚刀下一死一伤,随后她衣服穿上了、关键证据被黑恶势力毁掉了,巴东方面差点没说陪混蛋邓大爷“异性洗浴”,那是她“认可并接受了”的!
显然,有劳动法和劳合法两部法律另有一个赔偿办法、一个实施条例管着,仍然没有让被上诉人看到并承担肆意违法导致的恶劣后果,原因就是因为像你们这样的法官在公然纵容、一二审合议庭明显袒护!
正如本人在2月27日补充陈述所言,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用工3年多始终不签劳动合同(羊博士当然清楚,这一情形与用工三两个月未签书面合同,性质截然不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很不轻的。故此,用人单位在新劳合法实施后,才急急忙忙连哄带骗要逼签什么“劳务合同”,以便蒙混过关逃避法律责任),导致上诉人工作报酬、社会保险等不能白纸黑字有据可查,尤其是薪金一再被克扣直至恶意停发,给上诉人一家造成断炊之虞,才逼迫上诉人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追求公正。时隔一年半后,上诉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期限了吗?!
用人单位撒谎,法庭不予查究,甚至为了替违法者“猫盖屎”;终审判决书可见,法官也敢公然撒谎。本案“事实根据”多多,关键是习惯撒谎的法官大人睁着眼睛装着看不见,哪有什么好办法?没有办法,只有建议有关方面依法查处,责任到人、决不姑息,以儆效尤。

一份代表国家意志的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完全正确”连草民唐士军都难以说服,怎能经得住历史拷问?羊博士,如此明目张胆办错案,您是存心故意呢,还是“酒后没有把控好”?那么多的舛误,您和您所在的合议庭竟然认定“完全正确”,您以为这是在砸碎公检法的“文化大革命”时代吗?毛泽东同志当年够伟光正了吧?后来还是得了个“三七开”。您作为一个后学博士,这么着急地给错漏连连的原审打包票“完全正确”,究竟是处于何种原因?是黑社会有人将刀子架在您脖子上了吗?应该看到,原审判决的错漏,即使傻子也看得明白,可是作为终审法官,您和您的合议庭看不到,怪只怪当时没有依法申请让列位回避!
唐士军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尽快签订聘用合同,并对已存事实劳动关系负责”,终审判决不予支持更是荒谬不堪。劳动法和劳合法十分明确,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必须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办理社会保险义务。本案3年多的事实劳动关系明摆着,劳动者始终履行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吗?唐士军要求用人单位“对已存事实劳动关系负责”,难道还会有歧义或疑意吗?这与依法劳动维权非常密不可分,法院竟然枉法不予处理,真是匪夷所思。难道沪一中院是本案中违法用人单位――农民日报社投资开办的一家“私人法院”吗?
关于申请追加被上诉人,依据是劳合法第95条等。虽然它们不是直接造成唐士军劳动侵权的劳动争议案“适格主体”,但它们是需要依法查究的违法用人单位的“上级”,以及负有法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职责却玩忽职守互踢皮球,最终导致本案成为“诉讼马拉松”的有关司法机构。
他们与本案劳动争议依法处理密不可分。您作为一个法学博士,您觉得这些追加被上诉人不参加诉讼,本案会得到公正处理吗?正是因为唐士军及时发现“该(这)些所谓‘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请求在本院二审中加以审理”,所以才依法请求贵院发回重审嘛!现在这样的“终审判决”,是贵合议庭有法必依、依法断案的结果吗?是因为您和您领衔的合议庭罔顾事实,非要认定一审“完全正确”,所以甘愿错上加错贻笑大方的嘛!
您看看,您是法学博士,难道您觉得在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司法是可以这样公然耍流氓吗?
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劳动关系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那么明晰,可谁能料到,在法学博士率领的合议庭竟然会将它审理得比一审还要“乱麻一团”,真是显示了羊博士的水平就是高超啊!
本人“9月19日”的补充与质疑、“2月27日”的检举与补充,以及5月26日庭审后的补充陈述,全在网上公开着大家都在看,可羊博士、合议庭各位法官拿在手里一个字都不看,或者就是视而不见,既然这样原判怎能不伟光正呢?
从以上质疑看出,合议庭是不可能让上诉人的诉请成立的,因为提前预设好了:就是不让它成立,即使证据再多也不许――背后一个声音高叫着――佩服啊,合议庭!佩服啊,羊博士!

记得2月27日谈话审理结束,杨苏法官单独与被上诉人“沟通”,上诉人当场进行质疑。杨苏法官随后称:和他们单独会面,也就是谈谈调解的事情……之后,杨苏法官征询上诉人意见,说:“主张权利不止一条路,让他们赔些钱行吗?”虽然最后上诉人拒绝了这一司法建议,但从中可见此时的杨苏法官正义尚存,一中院是清楚此案中孰是孰非的。记得签完笔录,临别杨苏法官再次叮嘱:“回去好好想想,要是同意(被上诉人赔钱),立即给我打电话……”
事隔3月,这一回羊审判长主审此案,是非曲直,判案标准来了个180°大转折。可是,瑕疵满篇的原审判决,被羊博士认定为“正确”甚而“完全正确”,继而做出“维持原判”的伟光正终审判决,上诉人除了佩服羊博士和合议庭的水平高超外,只有对一中院的司法公正满心无以复加的悲哀!

当今中国,胡温新政,以人为本,立党为公,司法为民。鉴于以上诸多严重错漏和枉法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继续加深了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严重败坏了沪一中院司法公正形象:1.建议沪一中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合议负有主要责任的羊焕发审判长依法进行问责;2.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现任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审判员资格;3.建议合议庭其他两位代理审判员,均予以下岗待业处理。上述违法违纪办案人员,待培训考核合格,再行安排工作。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009.6.7

(就上述3个建议,期待有关方面正面回应。联系电话:1376431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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