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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士军:建议农民日报社长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

发表于 2009-06-09 15:21:10

建议农民日报社长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

唐士军

今天上午,除了电话约请我案二审审判长羊焕发喝茶外,致电本人所供职的农民日报社010-85815550社长沈镇昭办公室,向沈镇昭先生表示热烈祝贺,祝贺以他为法人代表的被告、被上诉人农民日报社,在经历一年之久的不断公开撒谎、不断掩耳盗铃、不断指鹿为马后,受到了沪上一审、二审法院的“依法保护”,终于在近日拿到不负任何违法责任的终审判决书。
沈镇昭很高兴,另有电话打进,他都没接,说正在接我的电话,要电话那头的同志一会儿到他办公室来……听了我祝贺,沈镇昭社长很高兴地说,你是现代企业报在上海的唐士军啊……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嘛……这个案子都是下面他们在办,有劳动人事部门,也有劳动人事部门的主管领导……有法律顾问在代理,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你要不说我还不知道……下来我跟下面过问一下。
哈哈,我说,沈社长,您觉得咱这是法治社会吗?我在报社工作三年多,诉讼期间,报社既拿不出书面聘用合同,也拿不出依法同工同酬、及时足额支付薪金、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管着,都没有让报社当回事,现在一审、二审均判报社“伟光正”毫无责任,您觉得这是法治社会?沈社长说,啊,下来我再了解一下……我说,不要看二审终审都支持了报社违法,可我接下来就要弹劾您,就报社存在严重就业歧视、劳动违法,诉讼期间一再提供假证“猫盖屎”弹劾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新闻立法,舆论监督严重缺位,况且河蟹王八太监真理部“严禁”媒体之间互相批评,大陆兄弟媒体出于伪善、也是慑于真理部的黑手,农民日报社的严重劳动违法行为一直没有纸媒介入监督,导致我作为中国新闻记者的一员,经受了巨大的劳动侵权、精神伤害和负重忍辱……沪上一二审法院,现在都被您以及您的上头出面摆平了,枉法裁判一审、裁判枉法终审,农民日报社都得逞了。但是,农民日报社得逞得不光彩、不地道、不光明、不正大,报社就业歧视、劳动违法的问题,互联网上铺天盖地,大家都在看着呢,希望报社公开避谣。接下来,就我掌握的这些问题,我要公开弹劾您,建议您就上述严重问题,引咎辞职……沈社长一听,说,啊……我有些急事先处理一下……再、再见啊。我说,好的,打扰您。
亲切友好的对话之后,两头挂机,以和平的方式。但这一回,农民日报社要得到至今没有依法保护劳动权益的新闻记者唐士军的谅解,劳动关系双方要达成最后的和解,尚需时日,静观后效。

我案一二审认定的劳动事实是:我与农民日报社于2006年3月起建立起劳动关系,我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唐士军户籍兰州,2006年3月22日应聘加盟被申诉人,供职其下属子报《中国现代企业报》(非独立法人单位),当年4月7日第一篇新闻报道发自兰州,署名“本报记者 唐士军 兰州报道”。根据报社安排,唐士军于当年4月中旬常驻上海。农民日报社长期未调入唐士军工作关系,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迄今劳动关系依法存续3年3个月。2008年3月份,因用人单位恶意停发工资、停发新闻稿件、以软暴力强逼劳动者签订违法违规“劳务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农民日报社一不做二不休,最后干脆违法“终结”了双方劳动关系。
唐士军不能接受,诉诸劳动监察、仲裁不果,一审法院事不关己、二审法院高高挂起,一件本可“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最后演变为诉讼“马拉松”,耗时1年4个月至今未果。虽然“终审判决”已下,但农民日报社严重劳动违法的行为并未得到依法查究,下面几大问题悬而未决:
1.用工三年之久,农民日报社始终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最终依法形成无固定期限同劳动合同。因为发生争议,农民日报社于2008年4月恶意中断合同履行--迄今为止,农民日报社无法提供依法终结双方劳动关系之法律证据,也不依法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原终审法院对此未予查处,明显枉法。
2. 农民日报社迄今不能依法提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工同酬”“及时足额”支付上唐士军薪金、办公费用证据,原终审法院对此未予查处,明显违法。
3.农民日报社迄今不能依法提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唐士军办理社会保险之证据,原终审法院对此未予查处,明显枉法。
4.唐士军身为新闻记者,署名“本报记者 唐士军”涉及人格、名誉等多项权益。农民日报社恶意中断履行义务,给唐士军新闻联络和采访对象造成很大混乱,质疑纷呈,给唐士军造成很大压力和伤害。另外,诉讼期间,农民日报社借助强势,掩耳盗铃、指鹿为马、死拖硬磨,有关负责人甚至出口伤人、侮辱人格。唐士军要求农民日报社予以精神赔偿,赔礼道歉,终审亦未查处,亦属明显枉法。
基于以上两部劳动法律明文规定而农民日报社没有证据证明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形存在下,农民日报社虽然“摆平”了法院拿下这场官司,但是摆平了司法公平与社会正义吗?摆平一家中央媒体应有的公信砝码了吗?摆平了被劳动侵权的新闻记者唐士军吗?保住农民日报社在新闻界的好名声了吗……鉴于上述情形的存在和继续恶化,与农民日报社主要领导法制观念单薄、工作方法粗疏、言路不畅、报业管理“家长制”一言堂关系密切,建议农民日报社法人代表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建议国家农业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依法就此案中所暴露严重问题进一步查处有关责任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协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 唐士军 24小时联系方式:13764318042
2009.6.8

另,6月9日上午一上班,本人再次致电沈镇昭社长,声明明人不做暗事,有关建议书已经上传,请沈社长正面回应。希望农民日报社及早依法纠正就业歧视错误,落实“同工同酬”待遇,解决本人现实问题;错判的“终审”是经不住历史拷问的,被推翻、被平反是必然的--所有的违法行为“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不要一条道走到黑,不要把您的员工唐士军逼成敌人。

沈社长说,作为农民日报社法人代表,我会认真处理每一件事情的,你写给我的材料,我是认真处理过的。经上级部门任命,我到农民日报社3年多,都是依法管理报社的,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如果有问题,上级纪检部门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我说,这就最好。但是您认真处理了,您麾下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了吗?是怎么处理的?就上级有关批示,农民日报社分别给国家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的书面答复是怎么写的,欺上瞒下应付差事那是负责任的吗?所以,我希望农民日报社按照法定就业平等原则,尽快整改报社存在的明显就业歧视问题,赔礼道歉、恢复工作,求得被侵权劳动者谅解,不要让我空等到60岁!

沈镇昭社长说,昨天他们已经给我汇报了,终审判决我也看到了……我们会认真处理的。

我说,那暂且让我耐心地等着……是的,所有的纠偏改错、达成谅解,都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不要遥遥无期。胡作非为、死不改悔,是要承担后果的,不管这个后果是合法的(法治社会)还是违法的(人治社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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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相相

媒体记者,上海市作协创作中心注册作家。逼近真相,揭露真相,反映真相,此生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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