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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酒后驾车”写进纪委机关“作风建设”是底线丧失!

发表于 2009-06-13 11:22:42

“不准酒后驾车”写进纪委机关“作风建设”是底线丧失!

文/全国网民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 朱光兵

近日,包括羊城晚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均报道了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纪委副书记林海68日下午驾驶县委专供车,在平远县城疯车撞死28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远县交警大队抽取驾驶员林海血液检材,经梅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6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案件近日在社会上再一次掀起了对领导干部酒后驾车肇事的关注。尽管现在当地政府已经免去纪委副书记林海的职务,并进行刑事逮捕。可想而知,等待着这位纪委副书记的将是无尽的悔恨和无情的铁窗生涯了。但是,这对于这次事故中的无辜死难者和伤者来说,却仍是永远也无法挽回了。

       据媒体介绍,不久前平远县纪委已根据上级指示,制订出机关作风建设的五不准: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准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等。笔者看了这个五不准之中的“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后,不觉得如梗在喉,不吐不快了。

    笔者查阅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梅州市平远县纪委作为党风及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关,按理说思想觉悟和作风都应该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 属于违法行为。把一个法律上早有明文规定和众人皆知的违法行为作为党的机关的“作风建设”一项基本规定,是不是一种底线的丧失?

为什么“禁令”如“草纸”?笔者认为,在禁令的颁布和执行者来说,或许不过是迫于压力和形势所迫而已,从内心深处不想对自已做太过严厉的要求,所以将一些原本普通群众都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属于底线(即法律)的东西堂而皇之的上升到作风建设的层面来。

其实,也并非平远县纪委一家将“禁止酒后驾车”或称“禁酒令”写入机关干部管理规定中,然而,官员酒后驾车肇事案件近年来仍屡有发生,为什么“禁而不绝”?恐怕并不是几条禁令就能禁住的了!另外,顺便提一下,林海书记此次事故中,恐怕还涉及到“公车私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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