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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还是“坏制度”

发表于 2009-06-15 06:22:12


       
    6月10日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了。《指导意见》较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大的改动,这就决定了《指导意见》及新股发行难以乐观的命运。

    有道是: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成坏人。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制度显然只是一个“坏的制度”。比如,制造了大小限,制造了高价发行,制造了中国股市的高风险。正是在这种“坏制度”的作用下,中国股市距离健康发展的轨道,越行越远,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成了整个市场共同的呼声。

    但这次对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好的制度”的要求相距甚远。困扰中国股市的大小限问题,《指导意见》采取了回避的做法,这是对中国股市的发展极不负责的。正是基于大小限问题没有解决,重启新股发行就成了大小限问题的生产机器,继续向股市倾源不断地输送大小限,继续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而向大小限进行利益输送。而且在新股市场化定价发行的名义下,新股发行价格进一步提高,在发行人最大化圈钱的同时,把更大的投资风险抛向二级市场。至于新股发行向中小投资者倾斜,提高散户申购新股中签率,不过只是一个点缀而已,是否真正提高中签率,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这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只是隔靴搔痒,根本就没有触及到新股发行制度的要害问题。

    其实,对于这次发行制度的改革,市场各方是寄予了很大希望的。但最终仍然演变为避重就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改革的起点不高。证监会不是从立法的高度来改革新股发行制度,而是把改革置于《公司法》、《证券法》的束缚之下,将改革变成了一个“守法的好孩子”,而不是从立法的高度来解决发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就是存量发行被舍弃,新股难以真正全流通发行与上市。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大小限的限售期缩短问题。同时由于《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即可上市流通,所以,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也没有将首发新股的流通股比例作出提高的规定。这些正是造成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彻底的重要原因。

    证券市场需要依法办事。但《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是全流通之前的法律,其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中国股市的发展需要,这就需要对这些条文作出修改,而不是让这些过时的条文继续束缚中国股市的发展。所以,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更需要从立法的高度对现行法律中一些过时的条文进行修改,从而使得新股发行制度走向完善,起到为中国股市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http://epaper.dfdaily.com/lcyzb/html/2009-06/13/content_1374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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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

职业投资者,独立财经撰稿人。1993年入市,十四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述、股票炒作心得为主,以反映中小投资者呼声为 己任,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联系方式:phz168@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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