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解读邓玉娇案是盖棺论定还是欲盖弥彰?
丁咚 文
昨天,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同一天,“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邓玉娇案进行了法律解读。一个小小的邓玉娇案,竟然惊动了法院、权威媒体、权威学者等三股势力一齐出动,急于为邓玉娇案“盖棺论定”,极不寻常,也充分表明了“邓玉娇案”在社会上的敏感性,这种超出常规、操之过急的做法,从另一个方面看,体现了地方当局对邓玉娇案的极端不自信,因此大有欲盖弥彰的嫌疑!
学者立论的依据是事实,是自己通过仔细勘察得到的事实,而不是凭空臆断,或者来自他者的转述。即使是来自他人的转述,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学者,一定会坦承事实来源,客观地表明事实的可靠性,并据此表明论据、论点的可靠性。但是我们敬爱的
按说邓玉娇无罪释放,是此案顺应民意、朝着有利于邓玉娇个人方向迈进的重要体现,该为处于社会底层的邓玉娇免于囹圄之灾高兴。毕竟此案的终结,对于邓玉娇个人来说,可以说是十分理想——不管以何名目脱罪,毕竟获得人身自由,而且免除民事责任,对于一个温饱家庭来说十分重要。笔者以为,在某种程度上无疑这是民意的胜利,邓玉娇在案件中的弱势地位受到公众的广泛同情,由于网民的热情和网络媒体的推动,一桩普通的杀人案变成万众瞩目的公共事件,最终案件也倾向于公众的意见得到了解决,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意识的增强以及对介入公共事件的自觉,表现了社会的进步。
但由此认为它是公民社会成熟的一个标志,为邓玉娇重获自由而欢呼,未免矫情。因为公众对案件发生后巴东地方当局上下其手、翻云覆雨、瞒天过海的做法印象深刻:
问题是,如果按照邓玉娇在遭受强奸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的案情判决,邓玉娇也能获得人身自由;案件通过如此精心地、复杂地解构与重构后,面目全非,涉案的幕后人物逃过一劫,相关人等也保住了清誉,对于邓玉娇而言,无非是充当了一个临时演员,在导演的授意下,完成她所应当扮演的角色而已——这一切的酬劳就是那本该属于她的无罪和自由!作为一个没有任何强大背景的普通老百姓,她和她的母亲应该对当局感激涕零吧,正如公众所熟知,此案若没有广大公众的深度介入,邓玉娇的命运可以想象。由此也可以解释,邓玉娇及其家人何以一直对此保持沉默,任由官方解说,在此背后恐怕除了利诱,还有威吓,对她们来说,此生的大部分时间要在当地度过,这些人得罪不起!
也许在大家都很高兴的当儿,继续冷静地分析案件、提出质疑,有失厚道。但对于公众而言,对“邓玉娇事件”寻根究底、锱铢必较,却甚为重要:它关系到对事实真相的揭示,关系到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关系到我国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关系到我们这个社会从各个方面全面实现现代化,而不仅仅是经济领域。正是此案的诸多情状、诸多疑窦让人难以释然,倒觉得心情愈加沉重,所谓的公民社会更是遥遥无期得令人沮丧。
具有官方背景的“著名法学家”此时粉墨登场,以一个学者的名义,对地方当局审判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做出学术解读,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应该更有说服力吧!我们也就让他得偿所愿,保持沉默好了。毕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我们祖先就传下来的的处世哲学,我们再次运用一下又何妨呢?
博主相关博文链接:
说的好,深刻,支持!
中國學法的人敢講真話嗎?
强烈反对这个当权派
读者诸公,切勿说反动的言论。
支持
不知道博主你的所谓证据是从何而来的呢?你当然有N多个理由怀疑一切,包括法院和警方以及法医.可能这些理由加上权力的彩色使普通民众更加相信你的怀疑,这都没问题,但你别忘了你所认为的东西或说“事实”是你的主观判断吧!你没有侦察过吧,你的这些判断同样也是没有说服力的。你还提到了法治社会的转型,你都不信了,何为法治?!总不能未来的法治是公民大会的贝壳放逐法吧!!!
顶。。。。。。。。。
支持
还有勒令记者撤回,坚持采访的记者被不明身份人员殴打的事情,
有这样的结果以经不错了,作为普通老百姓在中国是不敢有太高的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