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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开封青年周增志被抓进看守所8天后“猝死”;
24岁的玉溪青年李荞明在晋宁县看守所在押期间“躲猫猫”猝死;
38岁的广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猝死”;
45岁的江苏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在看守所“猝死”;
50岁的湖北李文彦九江市看守所在押期间“噩梦”猝死;
最新消息是,
何谓“猝死”?“猝死”也叫急死,是看来貌似健康的人或病情经治疗后已稳定或正在好转的患者,在很短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非创伤性死亡。这不禁让人不寒而栗:管你多大年纪,只要进了看守所,都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非创伤性死亡”,关键是大家“猝死”的原因不明,时间不定,地域广泛,说不定什么时候落到谁身上。实际上,我们都明白,这里的“猝死”早已经不是医学意义上的“意外死亡”,“猝死”已经成为一个挡箭牌、一块遮羞布,尽管它挡的勉强、遮的漏点。
在经历了这么多已知的“看守所猝死”事件之后,连“暴力执法”、“刑讯逼供”这样的词汇都是老生常谈,然而为什么看守所的“猝死”屡屡出现,是什么导致了这些看守所的亡魂呢?应该谁来监督看守所的执法呢?
在我国,各级机构中都有党的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更不能例外。根据我国法律,公检法三部门独立工作、行使职权。三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有监督公安和法院的权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检法的关系就非常微妙。
在党的实际工作中,分管公检法部门的是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而政法委书记往往是由当地公安局长兼任,相比之下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通常担任政法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从党内的职务来看,服从政法委书记的领导。然而从法律层面分析,检察院与法院的工作也十分重要,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两院”往往扮演着监督检查、差遗不漏,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角色。
逝去的亡魂不可复生,我们唯一可以祈祷的是,希望少一些不明原因的“猝死”,多一些有效的监督,使得在押人员的生命权能够得到一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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