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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从2009年7月1日起,广西将在所有已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与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边、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试行时间半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计重收费。 通知明确,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但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广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方案及标准,体现了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引导货运车辆发展等原则,确保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同时,实施计重收费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能够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黄梅) |
| 责任编辑:杳倩 |
| 小于10T(含10T)按基本费率0.08/吨.公里计收。。。10T-50T按0.08元/吨.公里线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