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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沪一中院吴薇庭长:劳合法第40条规定怎样才可“终结”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09-06-18 15:13:12

 请教沪一中院吴薇庭长:劳合法第40条规定怎样才可“终结”劳动关系?
  
    关于我案终审错判中出现程序和实体的大量错漏和舛误,我已经进行多次进行公开质疑。6月15日,本人拜会沪一中院民一庭新任庭长吴薇女士和监察室主任周荣芳先生,约谈中,再次重审去年9月19日、今年2月27日、5月26日向法庭提供的多份材料,这些材料揭露了一审存在程序、实体上的严重问题,一审合议庭枉法裁判的痕迹非常明显,二审合议庭必须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做出处理。
    此前,我已将在约谈中严肃提出、没有得到吴庭长任何正面回答的问题,再一次公开请教沪一中院民一庭吴薇庭长:一个劳动关系有几个“用工之日”?明人不做暗事,随后几次联系吴庭长,电话均无人接听,故两次电话请內勤小叶转告,请吴庭长公开回答。至今本人没有没有见到吴庭长回复,不知何故。
    法院依法办案,白纸黑字都是要经受历史拷问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社会,指望靠暗箱操作是没戏的,弄不好就会因此栽跟头、丢乌纱、砸饭碗,所以查错纠偏越主动越好、越积极越好。期望一中院纠正这个终审错判,就从“用工之日”入手突破。通过“踢皮球”上交矛盾、转移矛盾,是无法得逞的。对于此案临时接棒的羊焕发审判长建议向高院申诉再审的伪善,我给予坚决回绝,我认为这么多常识性纰漏发生在一审就不能容忍,二审期间本人一再提醒法庭重视,最后合议庭“选择性失明”,枉法终审错判不能容忍。问题必须就地解决,有关办案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连篇累牍的公开质疑和错漏剖析,即使小学生都看得明白,沪一中院民一庭专业法官却“选择性失明”,说“我们没有发现这个案子错在哪里......” 能说得过去吗?这样一直糊弄下去的结果,一中院有关法官的办案水平是要成为笑柄的,让良知不泯、道德不死的人们茶余饭后街谈巷议的!
    第一个问题吴庭长尚未回复,但是终审错判的错漏比比皆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本人将一个又一个地“吐”出这些让法律蒙羞的“鱼鲠”。
    今天提出第二个问题,请教吴庭长:劳合法40条规定怎样才可以“终结”劳动关系?
    被告农民日报社在一审时辩称,依据劳合法第40条“终结”了我们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在的问题是,依据这一条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又规定,6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可一审判决中无任何内容、农民日报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情形已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原劳动合同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双方已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而不是全部推翻,全部推翻则是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中,被告下属部门不顾自己不具平等法律主体资格的实情,“越俎代庖”将原告由新闻采编工作岗位“照顾”到新的经营岗位,并强签违法合同,显然不是合同变更,而是另签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
    故此,一审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自2008年4月1日“终结”,于法无据,属于枉法裁判;而终审判决继续罔顾事实,豹胆终审错误“维持原判”,明显偏袒违法用人单位、继续合谋加深劳动侵权,更是不可理喻。如此这般,我们的办案法官眼里到底还有没有劳合法?一件十分简易明确的劳动争议,一审、终审出现这么一系列常识性错误,难道不是跟劳动合同法开玩笑吗?这个危险“玩笑”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谁都不愿主动承认错误,所以才需要建立机制。因为民一庭办了错案,虽然铁证如山、错漏比比皆是,现在要合议庭自己说错了,何其难哉!本人已就此公开撰文建议有关方面问责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羊焕发,建议拒不改正错误一路走到黑的农民日报社法人代表、社长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我不想就此公开问责刚刚到任的吴薇庭长,但前提是必须看到您现在领衔的民一庭能够由被动变主动,尽快说明情况、分清责任,睁大眼睛发现错漏、查谬纠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不是替邪恶背黑锅激化矛盾。
    且让我们静候奇迹的发生。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4小时联系方式:1376431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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