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笑古的blog:《镜庐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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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邀网民到现场伏击抓疑犯太离谱[原创]

发表于 2009-06-18 17:02:00

  警方邀网民到现场伏击抓疑犯太离谱

  2009年6月17日新华网引自《广州日报》题为“佛山警方邀网民到现场伏击抓疑犯开全国先河”的消息:“昨日上午,(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在C2000、天天新等佛山当地几大知名论坛同时召开网络发布会,邀请网民参与侦破刑事案件。‘公安主持人’在网络上发帖称,这次活动中,网民将可直接参与刑事案件侦破的全过程,届时将跟随刑警到案发现场伏击、跟踪,配合民警亲手抓捕作案疑犯,然后押解犯罪嫌疑人回警队。”

  近年来网民议政参政关心国是民生,网络舆情也广为各级政府、官员所关注,政绩中网民的比重也日渐凸显,但是公安工作特别是刑事侦查工作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并非哪个领导头脑一热想个点子,或者每个民众乃至网民就可以置身其中参与其中的。理由很简单,警察是执法者,网民并非警察,其显然不具有执法权和侦查权。网民就是普通公民,他们不可能天然具有警察的职能,也不是随便就可以被授予一夜的刑侦权限的,作为基层公安机关也没权力授予网民这种权力。网民“直接参与刑事案件侦破的全过程”,“伏击、跟踪”、“配合民警亲手抓捕作案疑犯”、“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单是开全国先河恐怕也开了世界先河了。

  警方称“由于活动在本周末通宵举行,破案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甚至生命危险,为此警方要求报名参加侦破刑事案件的网民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物质准备”,难道仅仅“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物质准备”,就可以保障参与的网民的生命安全吗?如果真出现了受伤或死亡事件,其民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刑事侦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它要求警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比如警方说的“伏击”、“跟踪”、“抓捕”、“押解”都需要较好的业务技能与技巧,没有相关的专业训练与刑侦工作实践与经验,让对刑侦工作仅仅从影视、小说中了解的一点知识的网民直接参与刑侦工作,与儿戏何异?

  刑侦工作是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战斗不仅存在安全风险随时存在生命危险,还有侦查工作保密的要求,现场的遗留的各类犯罪痕迹、物证,犯罪人数、手段、目的以及侦查方向的确定,处处都有保密的要求,这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难道仅仅“警方筛选”就可以保证“网民”符合刑事侦查的各项要求与标准吗?也许佛山警方“盛情邀请市民、网友进警营,与刑警并肩作战,参与侦破刑事案件”的初衷是好的,然而市民、网友进警营,表达警民鱼水情可以有许多方式,不要用这样天真的想法 “开全国先河”,因为这既便不是做秀也是对网民生命安全缺乏负责任的轻率之举。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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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笑古

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四级高级法官,公安部刑科协文检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法院首届、二届、三届司法鉴定学术论文评委,省作协会员、诗词楹联家学会会员,市作协理事、诗词楹联家学会理事、楹联分会会长,出版《知足斋诗草》、《镜庐诗存》、《法庭科学技术散论》,主编、参编刑事技术专著7部。另:1、本博文章均系原创,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2、评论、留言中的有害或不良信息将被删除,谢绝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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