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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怎能在解甲后倒下?

发表于 2009-06-19 11:15:46

            军人,怎能在解甲后倒下?
                          ——全国复员军官现实生态面面观
          (作者声明:本文为文学作品,现实生活中若有对号入座现象,纯属巧合。)

 关于复员,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1、军队从战时状态转入平时状态,实行裁减,大批人员退出现役。2、军人因服役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简而言之,复员,泛指军人退出现役。
    人民解放军每年都有新兵入伍,老兵退伍。老兵退伍,一般是回原籍,不负责分配,习惯上叫复员。而军官复员,在解放军的退出机制中,多年来产生了极大歧义,在实践中又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问题和矛盾愈演愈烈。
    一、一纸空文  误我长城
    改革开放大潮汹涌澎湃,国家在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复员军官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何谓复员军官问题,是指1993年至2000年间,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军队采用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即买断),国家不负责安置工作,由个人自行就业。由于政策失误,盲目执行这个文件的退役的师、团、营职校级军官(以下称复员军官/复员干部)共有23000名,数年以后,大多沦为赤贫,甚至举债,生存状况急剧恶化,生活情景惨不忍睹。除了下岗工人、无业游民、边远山区的农民、监狱里的罪犯,最为悲惨无助的恐怕就是这批复员军官了。这是在国家和平崛起的伟大进程中,唯一未受益的群体,由此引发的社会悲剧,应该引起高层的关注。
    1、通知魔咒
    问题需从源头找起。复员军官问题,完全起因于一纸官僚主义文件,即国安[1993]2号/ [1993] 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等9个国务院和军委下属机关部门联合行文,以主办单位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文号简称国安)和总解放军政治部联络部(文号简称政联字)文号下发。请注意,文件格式是“通知”。长期以来,我们已习惯了各种雪片般“红头”文件,它既权威、又简单,某种意义上说,它可以代替法律法规。有些议题在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又要急于推行,往往采用“红头”文件以一贯之。为体现弹性、阶段性,并留有余地,往往冠以“试行”、“暂行办法”、“临时措施”等。由于“红头”文件好使,各级党政机关,无不用到极致,以至泛滥,有的墨迹未干,即成笑柄。诸如号召公务员帮助地产公司卖房、号召团购买“爱国”烟,号召全民杀狗,等等;还有许多“‘通知’的通知”、“‘请示’的请示”,成为机关公文旅行、人浮于事、互相推诿的法宝。国安[1993]2号/ [1993] 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标明是个试行文件,按理,作为一项试行政策出台,以“通知”行文并无不妥。两家联合行文,似乎已成惯例。但常识告诉我们,“通知”不是非执行不可的命令、规定或指示,适用范围和执行力弱化很多。特别是关乎干部(含军官)任免、使用和去留问题,不宜用一纸“通知”就决定其一生命运。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有关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必须由党中央统一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均有“军官退役后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明确规定。此“通知”凌驾于党中央和法律之上,显然越俎代庖,政策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尽管是一纸“通知”,却非一般通知,它如三聚氰氨,一经发出,便覆水难收。未出几年,直接和间接造成一批复员军官及其家庭严重生态灾难,其惨烈程度,为建国和文革以来所罕见。下面可重温一下“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处部: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他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三、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
    积极扶持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当地政府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要鼓励复员干部到边远艰苦地区、经济特区、开发区和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工作。允许这些地区和单位跨地区录用复员干部。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他生产经营任务。
    四、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五、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能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随同复员干部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县(市、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及所附的随迁家属名单,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先给予解决。对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
    六、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在国防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复员干部的安置及一些特殊困难补助。
    七、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办法,仍按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规定执行。
    八、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报总政治部。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
    部队不派人为复员干部联系工作。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
    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复员干部档案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保管。
    干部被批准复员的命令下达后,由部队组织办妥手续,直接介绍复员干部去接受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2、奇文 
    让我们恭敬地研读一下:
    首先看引文,文件开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文件精神……”请注意引用的时间段,证明(1993)政联字1号文件是(1975)129号文件的翻版,来源于“文革”动乱时期的错误定论。往事不堪回首,国发[1975]129号)文件出台于1975年下半年,正是“四人帮”猖狂得登峰造极之时,军队也刮起“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妖风,这个时候的文件,无不深深留下极左的烙印。开头一段:“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批林批孔运动和学习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有了很大提高”。这显然是肯定和吹捧“文化大革命”;另一段在第五条:“遵照毛主席关于学习理论反修防修、安定团结和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重要指示,认真做好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分配和安置工作。”这些陈腐过时、左得要命的套话,如今翻出,仍感刺鼻呛脑,如梗在喉。建国以来,为了经济建设需要,人民解放军搞过几次成建制复员,如建设兵团、铁道兵等,把军官个体遣散复员,少之又少,且遗患无穷。自1969年起,由于“文革”动乱和左的思潮泛滥,军队干部复员处理再度兴起,到1975年,年年都有一批军官复员。大批的正直的军官,就因为政治立场不左,被错误地复员遣散,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谐和稳定,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高度重视。不到五年,(国发[1975]129号)文件的就被纠正。198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下发(中发[1980]3号)文件,全面清算和纠正了1969年至1975年期间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的错误。文件指出:“在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四十一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当时随同回籍的家属约有二、三十万人)。”这一定论,已十分明确地为1969年至1975年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的错误定了性。被纠正了的“文革”产物,怎能成为新时期制定政策依据?你说怪异不怪异?
    怪异之处还不止开头,“通知”全文共分八条,首先看第一条,“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把“符合的”和“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两种类行的人并列并且等同看待,好坏不辨、良莠不分,这是什么政策?是不是侵犯人权?毛泽东他老人家早就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这是出于粗心大意,还是内生性歧视?众所周知,按行文规定,制定文件要一事一件,不同性质的事项不能混为一谈,以免产生执行误区,造成不良后果。果不其然,正是由于这一政策性原则性错误,流毒甚广,在长达八年的执行中,危害深重!
    再往下看,第二条,文中使用了“可回”、“也可到”,第三条使用了“应优先”、“积极扶持”、“要鼓励”、“应安排”、“应按规定”、“或安排”,第四条使用了“按原则”、“应计算”,第五条使用了“可随同”、“应予以”,第六条为“按标准”……再往下看,第七条是“判过刑的”(注:判刑的应按判决书另文处理,在这里煮成了一锅粥!),第八条是有关报计划、办手续的事项。你瞧,清白无瑕的复员干部不仅与“犯有严重错误”并列,而且成了“判过刑的”垫背的!而关系复员干部一生命运的第二至六条是一连串的修饰性助动词,条条模棱两可,文中连一个“必须”这样的词都找不到!就这样,既有“复员干部”又有“犯有严重错误”、“判刑的”的字眼,加上一大堆拼凑、堆砌、罗列的文字,没有一条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准确论证,没有一条能够实实在在落实,这样的文件,怎么能执行?谁会认真执行?即使执行,不出现误解才怪!说这个文件是一纸空文不仅一点不冤枉,恐怕还不全面,说它犯有严重政策性原则性错误也不为过。
    从“通知”内容看,(1993)政联字1号文件把军官的军衔权、退休权、养老权、医疗权、住房权、服预备役权、享受社会发展权等等诸多权利一概忽略,或有意进行回避,从而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多项合法权益。这是对我国宪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的关于军官及公民权益的公然违反。最明目张胆不过的是违反了1989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十九条所阐明的“军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的规定,她刚刚颁布五年后,就炮制出了这个“通知”,使军官政策前后矛盾,导致复员军官无房可住,无公积金买房,其它权益也丧失殆尽。
    “通知”是抄送各部委、各省市的,因并非隶属关系,文中每条采用模棱两可的模糊语言,乍听起来有理,实则通篇空话。由于有关部门缺乏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以官僚主义和文牍作风制定政策,文件本身存在政策依据错误的先天不足,加上当时中央、军委和各级地方政府无配套法规性文件出台,“通知”仓促“试行”,不但没有有执行力,没有一条能够落到实处(已被铁的事实证明),而且产生负的效果,时至今日,造成无可挽回的恶劣影响。
    这个“通知”不仅文风拙劣,最阴骘之处莫过于要求将复员军官档案移交到退伍军人办公室,而不是军转办。退伍军人办公室受理的一般都是士官以下级别士兵的档案,这是移交军官和士兵的本质区别。正是由于执行了这个错误的文件,使23000名中级军官瞬间失去了军衔和国家干部身份。当时初涉人生转折之路的军官们并未觉察,也无人立马提出异议,因为军人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当然也有人感觉受辱,压根未去报道(为数不少)。这种歧视性做法,几乎杀人于无形。今天再反复解读“通知”,可以看出,起草者似乎也想一笔抹杀退役军官的干部身份,但出于没有宪法和法理佐证,也没有站得住脚的历史依据,至使文中多处不自觉地承认了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出现了罕见的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文字现象。在文中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干部被批准复员”,至少承认原来的干部身份,文中多次使用了“复员干部”, “复员回农村的干部”,“自愿复原的干部”,前面用了这么多定语,但叙述主体和行为主体“干部”未变,十分清楚的表明退役后还是干部的意思。“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在这里,百分百把复员军官当作了干部。“对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这里又一次把复员干部和转业干部同等对待!这是领导马虎、经办单位敷衍了事、尸位素餐,还是为了留点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明白无误的地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警告、降级、撤消职务等组织程序,怎能说没就什么都没了?实践证明,军官退役不是买卖,不是一次买断就万事大吉,这不符合党的干部政策。不是一句《卖拐》台词:“卖啦,卖啦!”

我们回过头来学习一下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1989〕政干字第25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应由原部队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不降低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只要表现好,组织上仍然可按原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安排(当然表现不好的罪犯除外),仍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而政治上毫无瑕疵的复员军官,连刑满释放干部都不如吗?再看第二条:“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这里又有争议了,犯罪且表现不好的军官才做复员处理,请注意复员处理这两个并列连词,顾名思义,凡复员的是不合格的“处理品”,复员军官们一身清白,怎么也当“处理品”处理了?组织当初设的两条路,转业、复员任选,既然同时可选转业,说明复员干部本身不是处理品!
    在我党我军的历史中,党和军队对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是十分慎重的。即使犯了错误,不宜任用,也有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过程。联想现在很多地方官员(公务员),只要不是刑事犯罪、违法、违纪,犯了错误被免职的,过些时日还能复出;即使退一万步不复出,政治权利未变。而出生入死、辛辛苦苦干了几十年、立功受奖无数、无罪无过无错的人民解放军军官被宣布复员,怎么一夜之间变成“全裸”,连一件“马甲”都没了,公平何在?难道一个国家
有两种干部制度不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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