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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标准,是公平、公正、正义

发表于 2009-06-19 11:37:38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报道与评论了德国宝马车被列入中国政府用车采购计划后中国广大网民反对之声和反对原因。而德国《科隆城市导报》则就邓玉娇案感叹,中国民意不可侮。

《法兰克福汇报》说,德国宝马轿车在中国被列入2009年和2010年政府用车采购计划后,中国互联网中出现一片反对之声,仅百度网页上就有15000名网民表示了看法。对这场关系到德国高档轿车在中国前途的讨论,《法兰克福汇报》写道:“网上的讨论使德国人很为难,网民帖子中占主流的高调使宝马公司的形象顾问和公关人员大伤脑筋,因为中国人不愿意让巴伐利亚州的这一高级座驾成为国家专用车辆。这有两个原因:其一是中国也感受到经济危机。有人说,这个年头,中国人应该开国产车。国家出钱买车,更应该如此,最好买‘红旗'轿车。——不过这里要说明的是,多年来,正是宝马的竞争对手奥迪公司向、红旗'提供部件。其二,互联网上反对宝马的声音并非仅仅来自民族主义和节俭的愿望,这里也涉及品牌本身。例如,奥迪在中国立足有20年之久,中国人熟悉了它的身影。奔驰在中国象在全世界一样,也是大人物的专车,享有代表国家的声誉。而宝马是中国新富豪的品牌,所以在平头百姓中名声不佳。今年第一季度,宝马在中国的销售额虽然增加了14%,但也只卖出了16000辆,而奥迪在中国一个月就售出12000辆。去年,中国各级政府添置车辆支出了800亿元人民币。为了支撑经济发展,这个蛋糕今年想必还要增大。从奥迪就可看出增长的强度:在中国,五分之四的奥迪车都是政府买单,至今没有一个中国人感到不妥。”

《科隆城市导报》则说,邓玉娇刺破了中国官场黑幕;中国“公仆”们驾驭奥迪、奔驰或宝马招摇过市,也许还可以解释为“工作需要”,但接受、甚至逼迫年轻女性提供所谓的“特殊服务”就实在难以自圆其说了。所以,受到胁迫的湖北巴东民女邓玉娇不仅刺死了一名淫官,更刺破了中国官场的黑幕。《科隆城市导报》感叹,中国民意不可侮:“这件事象野火一样在博客中传播开来。搜索引擎的网主向新闻审查部门报告数以千计的网民查询邓玉娇3字时,已有千百万人次点击这个名字。知名博客和记者前往恩施巴东采访,数人遭到殴打。这正好说明,当地警方想掩盖问题。网上论坛把邓玉娇称为‘今年的女英雄'。有人匿名写帖子说:‘我们国家充满了这样恶心的官员。现在死了一个,是件好事。'党受到震惊,它知道网民群体不仅同情邓玉娇、而且支持她的行为。在公众的压力下,官方开始调查被杀官员的两名陪同人员,他们不得不离开政府职位。此外,恩施当局宣布将大力打击黄、赌、毒,据说今后几周将关闭所有色情场所。不过,邓玉娇一案表明,官员们要找到色情场所是’得来全不费工夫'。”

英国BBC说,湖北巴东县法院616日裁决,对因拒绝提供"特殊服务"而刺死刺伤官员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裁决,邓玉娇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邓玉娇主动投案,又有心境障碍,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并宣布她即刻恢复自由。

邓玉娇案引发中国民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律师、网民和记者自发组成声援团,呼吁公开公正处理这一案件。据媒体报道,审判期间,巴东县法院外约有500人聚集,有大批警察维持秩序。邓玉娇案公民声援团发言人彭定鼎说:“这个第一回合是法律的胜利、邓玉娇的胜利也是公众的胜利。”彭定鼎说,这反应出两方面原因:其一,这是自2003年以来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其二,网络放大了权利意识的崛起和言论的自由,对当局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有人担心,网络和民意固然重要,但如果影响到审判的结果,则不利于法律的公正性。彭定鼎说:“法律是不怕人们议论的,公众舆论不会使法律偏离正义,而只会使法律更接近正义,公众舆论会影响法律正义的说法是不对的。”

美国自由亚洲电台说,近年来“举国”这两个字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陆政治术语中;“举国一致”,“举国体制”,“举国上下”等等层出不穷,以显示在中南海的领导下万众一心的和谐局面。但这个官方的“举国”越来越受到来自民间的“举国”的挑战。去年上海的杨佳袭警案就是一个被官方“举国”排斥在外但却是民间“举国”关注的焦点。今年的的邓玉娇案更是一个民间万众关注的政治事件。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借助于网络反映和组织的强烈民意,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很可能完全不同,因为湖北巴东警方一开始就给邓玉娇安上了故意杀人的罪名,后来一直千方百计企图维持这个定性。现在,邓玉娇已经被法庭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这个结果当然反映了官方对民意的妥协。在当今中国,邓玉娇的案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因为它的实质是个人用暴力反抗强权,其背景是民间对日益腐败和骄横的权贵的愤恨,而这正是官方最忌讳的。

站在官方的立场上,湖北巴东那几个贪官和淫官的死活根本不值得关心,如果他们犯了死罪死了也是活该。但他们的死活如果由民间个人来裁决,他们有罪还是无罪由民意来判断,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因为在这些个人和民间行为的背后,是对整个毫无正义和公理的秩序和权威的蔑视和反抗。在这个意义上,邓玉娇作为一个小地方的弱女子,她本人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捍卫个人尊严的行为会具有何等重大的政治意义。

邓玉娇当庭释放值得庆幸,但却根本不值得欣慰。大陆观察家笑蜀在《南方周末》上意味深长地说,“邓玉娇的幸运不是我们的幸运”,指出了邓案处理的结果对改变在政治权力操纵下整个大陆司法制度和过程的无足轻重。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张会新说邓案的焦点是地方法院故意混淆邓贵大等人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将明显的强奸降格为一般的骚扰和寻衅,从而为加罪邓玉娇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和很多人所认为的完全相反,即使从结果来看,这个审判也是不公正的。另一个大陆评论家刘水更是一针见血地说“审判结果和新华社造势,政府事先已安排好,那就是制造有罪感恩的最终效果。”

还应该指出的是,对邓案的处理其实完全符合官方对很多所谓冤假错案的处理模式,并留下一个巨大的尾巴,这就是对事件的"性质"维持官方的立场,但承认当初具体处理的不当。例如对反右就是如此:官方说向党进攻还是事实,但处理时把问题扩大化了。在邓玉娇案件上,法庭的判决(也就是官方对事件的定性)还是防卫过当,因此离最初定下的故意杀人还是不远,但鉴于邓玉娇是投案自首,而且还有精神障碍,因此免于刑事处罚。这就是说,邓玉娇还是有罪的。这样,原来在道德和意识形态上早已双重破坏的现体制不但仍然维持了高高在上道貌岸然地主持社会“公义”的权威,而且拒绝了社会底层对正义和公理的自发诉求,驳回了民间对官方的道义和政治挑战,隐含著对将来任何用暴力反抗强权的行为的警告。这才是邓玉娇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

有网络写手叫叫海媚的一篇名为《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我看邓玉娇案》文章,引起笔者的注意。该文章说,在邓玉娇案上的道德倾向是不能含糊的,但仍然想给人们的道德激情泼点冷水,要用理性思考拨开附加在案件上的道德想象,让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邓玉娇案引爆民情,已超乎案件本身,其中耐人寻味之处在于,人们赋予了邓玉娇“一个处于下层贫民女子和权贵的代表邓贵大无限的道德想象”。把这个普通的案子,想象成贫民女子反抗权贵的正义抗争。于是,这个巴东警方所宣称的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变的扑朔迷离。人们不相信警方,质疑政府、质疑我们的制度,质疑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一切,期待着符合自己心理期待的真相,呼吁、谴责似乎越来越偏离事实本身,它后来的演变,已上升为对整一个制度的控诉。然而冷静下来,在这些道德激情的背后,有多少是忠于事实的理性思考?人们赋予邓玉娇烈女”“英雄等道德桂冠,但她的遭遇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悲剧,这种悲剧实在是太多了,而邓玉娇案件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在于舆论的推动,而悲剧本身也应该有邓玉娇本人的因素。在这个案件里,不赞成把她完全当作无辜者看待,她本人也应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悲剧实在是太多了”应该质疑谁?作者却回避。那么,这种“悲剧实在太多”的结果,难道应归咎为舆论的推动、悲剧者本身因素?!

该文章说,人们用自己的想象打造案情,试图推论出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的纯洁女子;而邓贵大则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贪官污吏,借着这样的想象而不断抒发着自己的道德正义,其实这不过是老套的经过加工的卑贱者道德高尚,尊贵者道德低下的逻辑思路。贪官固然可恶,但是,涉及人命岂可用道德理想代替法律?三个男人欺负一个女子,这是邓贵大之流的可恶之处,但是,当一个弱者拥有了武器”——水果刀,弱者就不再是弱者。邓贵大是政府官员。公务员进出娱乐场所该作何处罚,这是另一回事。但他和邓玉娇的纠纷,属于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的矛盾,而不是所谓的官民矛盾。人们在意他的身份,强调他的身份,是对贪官的憎恨,但是作为事件当事人,他只代表他自己。生命价值原则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原则,个人可以把尊严看的高于自己的生命,但不能置于他人的生命之上。当一个人确实要采用杀人的方式保护自己或无辜时,必须确定自己或他人已经受到生命的威胁,必须尽量确凿无疑地断定侵犯确实企图杀人。某人侮辱别人、令人恼火、令人生厌、低贱下流等等,均不足以构成要夺其生命的理由。即便有人偷了你东西,破坏你的生意或败坏你的名声,也不应当杀死他。一定要有某种明显行为表明对你或别人的生命构成了实际威胁。

这里,笔者发现这个写手对法律的何其无知。该写手应该看看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哪条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必须确定自己或他人已经受到生命的威胁,必须尽量确凿无疑地断定侵犯确实企图杀人”?又有哪条法律规定了“一定要有某种明显行为表明对你或别人的生命构成了实际威胁”才能算正当防卫?!一个连何为正当防卫都没弄清楚的评论家,凭自己的“法律”就认定邓玉娇“本人也应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难道是道德的?“当一个弱者拥有了‘武器’——水果刀,弱者就不再是弱者”的论调也很荒唐;因为民间面对日益腐败和骄横的权贵,即使拥有水果刀,也是弱者。邓玉娇的有罪判决,已说明了这一点。

该文章说,人们有权保护自己免受人身侵犯,例如遭遇强奸或严重的永久性伤害。但是首先要尝试用和平手段免除伤害,只有和平手段用尽无效的时候,才可以进一步采取激进的手段。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是每个人的责任,这是法律、道德的底线,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原则。强调杀人理由超越法律的正当性,也许可以发泄我们的愤怒,但是,它也很容易被道德情感操纵,走向正义的反面——暴力的不断循环。——该写手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是什么。笔者认为,道德是超越法律规范的品行,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正如“强奸”是违法的,但卖淫外的“通奸”却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道德却一直在谴责它。

对于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内地法律专家,全国律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表示,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而法院最终也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混淆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概念。他说,邓玉娇在受到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制止非法行为时,难免会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不准确的。

吴革表示,从邓玉娇案的判决看,在后期的处理过程中,技巧非常高明,料有更高官员介入了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给邓玉娇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最后又通过心境障碍的司法鉴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很好的照顾了各方的利益,处理技巧非常高明,远非巴东县政府官员可以想到,估计有更高层次的官员介入了案件的处理。”

吴革称,这个结果应该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虽然有不足,但还是令人欣慰的。可是,笔者并不为此欣慰,反而感到悲哀。因为法律的最高和最低道德标准,都是公平、公正、正义。然而,邓玉娇案的结果,是司法者扬弃了法律的道德标准,是缺德的。

从邓玉娇案判决结果到德国宝马车被列入政府用车采购计划,都说明了公权力的缺德。记得国家领导人曾一再强调“以德治国”;那么,如果公权力不首先讲道德、行道义,“以德治国”就成笑话。而现在,人们希望以法治国,但别忽略的是,法律,更需要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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