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的博客
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http://wangy.blog.ifeng.com
发表 管理 分类 简介 头像 功能 音乐 友情链接 模板 个性域名

2009-06-20 20:03:30 编辑 删除

浏览 3989 次 | 评论 2 条

6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很多人认为,社保基金将长期持有这部分转持的国有股。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因为社保基金可能根本拿不到应转持的国有股。至少有三个原因使社保基金拿不到应转持的国有股,而只能拿到现金。 

第一种情况,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将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国有股转持义务由上市前的国有股东承担,如果该国有股东在上市后转让了股份给别人,就无法实现转持,就应该上缴相应的资金给中央金库,然后财政部将资金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二种情况,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可以由国有出资人上缴资金替代转持股份。《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转持国有股,但要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但以发行价补偿非国有出资人可能很难行得通。那以什么价格补偿,是个不好处理的问题。所以,很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可能会采取第二种方式,以上缴资金的方式“赎身”,而赎身价很可能是发行价。 

第三种情况,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可以上缴资金替代转持国有股。《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根据规定,转持的股份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投票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国有股本来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转持可能会导致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失去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转持股份可以豁免,以上缴资金代替。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那么上缴资金的合理基准应该也是发行价。对于众多国有股股东来说,如果可以以发行价“赎身”,会选择把股份转给社保基金么?符合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国有股股东为数不少,如果大家选择交钱“赎身”,那社保基金就只会收到钱而收不到股票。社保基金收到发行价的钱,但如果要投资,就要以市场价买股票了。如果上缴资金的基准是市场价,那以什么时候的市场价为基准?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由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不知道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是怎么分析的。

0
上一篇 << “金砖四国”应加强对话与合作      下一篇 >> 中工国际的国有股如何转持
  • 凤凰网友 [2009-07-01 08:03:58 PM]

    注资社保是主要目的,股市维稳是次要目的,能收到钱就行了。

    回复 删除
  • 凤凰网友 [2009-07-08 08:41:36 PM]

    财政部解释,上缴资金替代转持国有股以发行价为基准

    回复 删除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王永

金融学博士,财经评论员。以专业的态度,非专业的语言,讲述大众话题;以专业的知识,非专业的形式,剖析财经热点。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