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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沪一中院吴薇庭长:劳合法规定到底有几种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09-06-20 20:23:03

请教沪一中院吴薇庭长:劳合法规定,到底有几种劳动关系?

     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合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共三种;14条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涉及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新闻记者唐士军与用人单位、农民日报社之间的劳动关系,从2006年3月22日建立以来完整存在了3年3个月,这一劳动关系迄今依法存,用人单位长期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在需要明确的是,这一劳动关系到底是劳合法规定的哪一种劳动关系呢?2月27日,贵院进行谈话审理,被上诉人农民日报社诡辩,双方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定期劳动关系”--这显然是荒唐之极!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这样一种劳动关系!因此,农民日报社的代理律师,是在劳合法规定的3种劳动关系基础上,跨过人大审议通过立法环节,直接创造了劳合法外的“第4种劳动关系”。

     其实,农民日报社在一审期间已经与原审法院“合谋”创造了这种不受劳合法承认的“第4种劳动关系”,去年一审判决出来后即受到本人强烈质疑,有关书面质疑早已发布于互联网,一审法院已经为此公信尽失、形象丢分;进入二审,于2月27日谈话审理时,本人就诸如此类的一审严重错漏与舛误,又向一中院提交书面质疑,并同期公开于互联网。为保全一审“伟光正”,沪一中院合议庭对此置之不理,自然贻笑大方,后患无穷。

     5月26日庭审笔录显示,法庭关于被上诉人要不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辩论中,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声称:“关于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方认为不应当签订,且因为我方认为是不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当继续履行……”就此诡辩,上诉人已在“5月26日公开审理的补充陈述”里进行了充分驳斥和辨析,有关资料同期发布在互联网,普天之下有目共睹。

      可惜沪一中院的“司马懿之心路人皆知”,这一法庭辩论,由合议庭集体“帮忙”判决书只字不提。另外,判决书里出现一句:被上诉人农民日报社辩称“唐士军的工资构成是底薪加稿酬。”这句来自何处?查遍2月27日谈话笔录,没有;查遍5月26日庭审笔录,亦无。那么请问,它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如果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请回答上诉人的质疑:这句话怎么进了判决书?被上诉人没说的但有利于被上诉人一方的,羊审判长“帮忙”写进判决书;被上诉人有恃无恐“合谋创制法律”大言不惭却不利于他们的,羊审判长同样“帮忙”只字不提。

      尊敬的吴薇庭长,沪一中院的司法公正就是这样的吗?如此这般的“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呢还是祸害草民呢?沪一中院的羊审判长不仅能够如此“依法判案”,而且能够和违法用人单位继续“合谋”将创制法律的闹剧进行到底……即便这样,您仍然看不出“本案错在哪里”,那您怎么能够让我以及所有的诉讼当事人,相信羊焕发审判长、相信民一庭、相信沪一中院呢?难道您非要我公开撰文弹劾您引咎辞职不成?

     恭候吴薇庭长的公开应对,让天下所有诉讼当事人看到您的真才实学,让大家放放心心把案子交给民一庭,而不是案子到了羊焕发审判长那里,天天担惊受怕愁得茶饭不思。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4小时联系电话:1376431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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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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