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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士军:就沪上法院胡作非为致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

发表于 2009-06-23 12:49:51

刚刚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021-23119799张老师处获悉,市新闻办秘书处已经收到此信并转交发言人陈启伟。期待着奇迹的发生!)

 
尊敬的发言人陈启伟先生:
      您好!作为曾经的新闻人,您一定理解中国新闻记者的难处,俗语说“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我作为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驻沪伊始即与市新闻办取得联系,经常通气,双方保持密切合作,曾经采写发表了大量新闻作品,为宣传上海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想到用人单位农民日报社一再劳动违法,协商不果进入诉讼。法治国家,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进入诉讼,沪上有关司法机构应该毫无异议地严格依法审理,谁能想到一件本可“一裁终局”45天即可见分晓的劳动争议,久拖不决最后成为诉讼“马拉松”,迄今1年3个月仍然“乱麻一团”。
    作为一个有十多年新闻舆论监督的记者,我深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会导致多么恶劣的后果!为了敦促沪上司法机构依法办案,我先后将有关情况全部在网上公开,防止有关方面暗箱操作胡作非为。但是,即使这样,沪上一审、二审法院还是一错再错枉法裁判,致使国家法律不明不白一再蒙羞,也给上海社会形象造成极大破坏。
    现请求发言人尽快将我反映的问题,转呈上海市委(本人去年12月8日有公开信致俞正声书记,文后有链接)和市政府有关方面,认真调查落实,依法改邪归正、公正判案,维护法律尊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挽回这一枉法裁判事件给上海市国际形象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顺颂
    大安。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 唐士军   09.6.19
 
劳动关系建立3年3个月 用人单位违法不签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可否随意“终结”?
沪上两级法院一错再错跟法律大开危险玩笑
        去年10月23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做出一份奇怪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对用人单位随意违法“终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竟然错误认定为“并无不当”。该案中被侵权劳动者--新闻记者唐士军不服,于11月5日依法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结本案,涉嫌违法延期3个月,仍然未能查明本案主要事实,在无形的互联网舆论压力下,于2009年6月2日枉法作出“维持原判”的(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5210号错误终审判决。
 
        沪上两级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显然和国家法律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危险的玩笑。
 
        本案一审(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唐士军与被告农民日报社于2006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为其下属子报《中国现代企业报》(非独立法人)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判决书载明,原告唐士军户籍兰州,2006年3月应聘供职于被告下属子报,当年4月7日,原告唐士军第一篇见报新闻报道即发自兰州,署名“本报记者 唐士军某 兰州报道”。据原告介绍,根据被告农民日报社工作安排,原告于当年4月中旬迄今常驻上海,曾获报社“2006年度优秀职工”荣誉称号,上述证据均被法庭采信。用人单位至今尚未与原告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双方未约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迄今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存续3年3个月。
 
        一审期间,被告农民日报社经过管辖异议、上诉被两次驳回,原审判决后没有上诉,这意味着农民日报社对一审认定的上述法律事实不持异议。
 
        受理唐士军上诉后,沪一中院始终未对一审存在的严重枉法裁判问题,结合上诉人去年9月19日给法庭的补充陈述,就本案中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主要法律事实依法审查,而是就原审枉法裁判的一些所谓“事实”不断“捉迷藏”猫盖屎;今年2月27日谈话审理、5月26日开庭审理后,就被上诉人农民日报社存在严重就业歧视等劳动违法、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准、引用法律失当等问题,上诉人唐士军又分别向沪一中院提交了多份书面补充陈述、质疑与检举材料。上述材料并同发于互联网,早已在社会各界产生很大影响。但令人奇怪的是,虽经上诉人反复提请,二审法院合议庭对上述材料始终视而不见,未就上诉人反映的一审严重枉法问题进行依法处理,最后还以“正确”甚而“完全正确”的荒唐理由,枉法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终审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已视为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5日,《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原告所供职部门)快递1份由部门签章、部门负责人签字,多项条款违法的一年期“劳务合同”(该“合同”已被一审判断违法,认定原告未予签字理由正当)给原告,要求尽快签字备案。原告认为“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务合同”,拒签,并依法书面呈请被告法人代表沈镇昭等,希望报社尽快合法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未予理会。
        强签违法“劳务合同”未果,作为强逼原告签订该非法合同的“软暴力”手段,从2008年2月下旬开始,农民日报社无理扣发原告1月至今工资奖金,声称一经签订该合同即予补发;3月4日,见原告唐士军拒不入彀,农民日报社授意原告所供职部门单方面恶意停发原告已采写多篇新闻稿件(即恶意中止原告继续劳动),稿件安排上版(恢复劳动)条件同前。原告对此提出强烈异议,并提请劳动监察,向国家农业部、新闻出版署反映。
        去年3月27日,《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委托副主编冯雷先生,向原告唐士军发来电邮,告知“经认真研究决定”,将原告由原来岗位“照顾”到新的经营岗位,并要求于3月底前双方签订合同,否则该部门表示“只好”与原告唐士军“终止合作关系”,云云。
        由于劳动监察慢八拍,农民日报社纠偏改错未果,5月8日原告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5月13日,该委以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为由,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劳动者对此持强烈异议,次日即5月14日依法起诉,徐汇区法院立案。
       
         经过被告农民日报社管辖异议、上诉等“折腾”被驳回后,9月19日一审法院终于开庭。因未加盖被告公章,被告农民日报社代理律师被法官宣布代理无效。被告代理律师并未退庭,而是继续“代理”本案,显然本案已经出现程序违法。法庭上,“代理”律师辩称,被告农民日报社“终止合作关系”行为,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审中,被告农民日报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情形已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原劳动合同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双方已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而不是全部推翻,全部推翻则是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下属部门不顾自己不具平等法律主体资格的实情,“越俎代庖”将原告由新闻采编工作岗位“照顾”到新的经营岗位,并采取软暴力方式逼签违法合同,显然不是合同变更,而是另签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故此,一审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自2008年4月1日“终结”,于法无据,属于枉法裁判;而终审判决继续罔顾事实,豹胆终审错误“维持原判”,明显偏袒违法用人单位、继续合谋加深劳动侵权,更是不可理喻。该判决所出现的这一系列常识性错误,的确跟劳动合同法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这个危险“玩笑”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本人已就此公开撰文剖析其中舛误和错漏,并由此建议有关方面问责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羊焕发,建议拒不改正错误一路走到黑的农民日报社法人代表、社长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
        本案一错再错的幕后黑手到底是谁?相信不久即会大白于天下。
        基于上述,既然唐士军与农民日报社之间劳动关系至今依法存在,那么合同双方依法应当严格履行各自法定合同义务,别无选择。
 
相关链接》》》  

新闻记者唐士军致上海市委俞正声书记公开信
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812/4119138.html
奇判共赏:2008沪一中民一终字5210号判决书 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06/4810930.html
唐士军:就我案终审错判问责审判长羊焕发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79550.html
唐士军:建议农民日报社长沈镇昭先生引咎辞职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79578.html
唐士军:恭候沪上法学博士羊焕发应约喝茶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79559.html
唐士军:就我案终审错判再致沪一中院潘福仁院长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82594.html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 唐士军 手机:1376431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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