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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潘福仁院长:您好! 本案由贵院于6月4日终审错判,迄今20天过去。这些日子,忍气吞声、怒火中烧,本人背负屈辱与愤懑,度日如年!期待您和一中院能够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督促民一庭有关办案人员知错改错,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给法律一个尊严,还当事人一个公正! 为了让贵院延期终审错判尽快依法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就地解决问题、落实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本人已经先后两次致公开信给您。感谢院领导两次责成民一庭有关领导出面接待(第二次接待,监察室负责人在座)。但是“仅有微笑是不够的”,关于我案的大量错漏与舛误,真可谓比比皆是,本人已经就此先后公开质疑,在知识界、法学界、新闻界产生相当共鸣;在两次接待时间,本人也就一二审判决的大量错漏与舛误全面进行剖析质疑,三位接待领导(民一庭副庭长王启杨、新任庭长吴薇、监察室主任周荣芳)不断点头、微笑示意,他们未就我的强烈质疑依法提出任何有理有据的反驳,更遑论反驳成立。因此,在终审判决大量的错漏与舛误面前,吴薇庭长说“我们没有发现这个案子错在哪里……”显然是毫无道理的,与法官从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守则背道而驰,也违背自己的职业良心,这样的不负责任是经不住历史拷问的,最终是要在中国司法史上留下笑柄的。 作为一个新闻记者,我曾经参与过重大案件的舆论监督,我知道审判监督程序和院长发现途径是可以纠正错案的。目前像民一庭这样应付差事,和稀泥糊弄当事人,尤其是像我这样一个新闻人,最后只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念吴薇庭长刚刚履新,她并非本案终审错判的主要责任人,故此,本人虽然将会继续撰文揭露终审判决中的诸多荒谬、错漏与舛误,暂且保留依法弹劾其引咎辞职的权利。但吴薇庭长作为民一庭现任主要领导,必须想方设法尽快纠错查偏而不是设置障碍制造矛盾、激化矛盾。 我的意见是,民一庭出了错案,要它自己承认当然“很难为情”,所以法院的建制专门设立了审判监督机构,独立纠偏。那么现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挽回一中院不良影响,恳请潘院长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吧! 因为审判监督庭盛庭长外出开会,本人此前已就此和丁副庭长联系沟通。丁副庭长表示,如果院长安排下来,他们一定会尽快审查,如果案子真的错了,就应该尽快纠正。据院办刘秘书说,本人呈您并一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书”,早已送达,现在就等潘院长您做出再审安排。 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法律规定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晰,而且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经过一二审,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劳动者已经向法庭依法提供了大量证据,而用人单位迄今未就这一劳动关系依法建立书面合同、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同工同酬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提供一个证据,难道这不是视法律为儿戏吗?而一二审合议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应付差事、匆忙采信假证、一再枉法裁判,这背后的黑手到底是谁? 一二审未予依法查处的主要法律事实是: 以上违法事实,一审“躲猫猫”未予查处,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最终涉嫌合谋枉法做出错误判决;由于原审及终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原审判决用劳动法第50条、第78条,劳合法第82条第一款、第97条第二款、第98条之规定当属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法上诉,二审“伟光正”继续无视这些法律事实,并且违法延期审理,最后又枉法终审“维持原判”,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合谋加深了对本人的劳动侵权,败坏了沪一中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消除本案给一中院进一步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本人现第三次公开致函潘院长,请您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责成贵院审判监督庭承办此案,依法审错纠偏,重新打造一中院应有的司法公正形象。急切地等待着!顺颂 潘院长大安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4小时联系电话:13764318042
1.被申请人迄今不能提供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同劳动合同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终结双方劳动关系之证据,也不依法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原终审对此未予查处。
2.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被申请人迄今不能依法提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时足额”支付上再审申请人薪金、办公费用之证据,原终审对此未予查处。
3. 被申请人迄今不能依法提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之证据,原终审对此未予查处。
4.再审申请人身为新闻记者,署名“本报记者 唐士军”涉及人格、名誉等多项权益。被申请人恶意中断履行义务,给再审申请人新闻联络和采访对象造成很大混乱,质疑纷呈,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很大压力和伤害。另外,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借助强势,掩耳盗铃、指鹿为马、死拖硬磨,甚至出口伤人、侮辱人格。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精神赔偿,赔礼道歉,终审亦未查处。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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