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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hai)与 还(huan)惹麻烦
(一)、结局怎么样呢?——妹妹赢了。
1、字面上分析:“还”是一个多音多义字。
还(huan),动词,与“借”相对,如“有借有还”;
还(hai), 副词,与 “尚” 同义,如“尚需努力”,就是还需努力的意思。
2、法理上分析:
1)、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妹妹举证:姐姐写的条子明明是“还(hai)欠款7000元”,这个证据是姐姐亲笔所写,即物证。被法院所认同。
2)、姐姐责疑,我明明说的是“还(huan)欠款7000元”有母亲证明。
法官否定:母亲与原被告有厉害关系,不能作证。要求姐姐另行举证。
法官没错。因为,被告想否定原告证据,另行主张,这就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而姐姐举不出证据。 这一点很重要,这并非是行政法上“举证倒置”。
3)、法律上有一个“格式条款”规定:如果在理解上出现不同的意思,提供格式一方服从对方的解释。本案中,“还(hai)欠款7000元”,是姐姐制作的,对于“还”的解释,以妹妹的解释为准。
(二)、如何避免上述纠纷?
1、根本上解决:妹妹收到姐姐还款7000元,应向姐姐打收条。
2、姐姐收回原借条,重新打3000元的借条。
3、姐姐重新打3000元的借条。后面注明以前所有借条自行作废。
4、退一步来讲,根据本案实情,姐姐应这样写:某时间借款10000元,已还7000元,尚欠借款3000元。 但是,仍有风险,假如,妹妹今后不出示该条,而用10000元的借条起诉姐姐呢?结果是:姐姐必然败诉。
5、假如,妹妹借条在手,有笔无纸,那就好办了。在原借条上,姐姐可注明:“归还借款7000元”或者“尚欠借款3000元”。 如果妹妹写了“还欠款7000元”,虽表明意思有歧义,但由妹妹承担法律后果。(又如上述阐述)
所以,实践中,我们一般不轻易动笔哦!有句俗话说得好,宁跌在屎上,不跌在纸上。 上述案例的姐姐就在纸上跌了一跤。
我们都知道,“以事实为根据”,然而,有时法律上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上所存在的事实。
(小儿科玩意,权当消遣。浪费您时间,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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