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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法庭说:“但考虑到此案因家庭纠纷而引发……”这个主要理由的因果关系,是对人伦基本道德的不当颠覆。弑父冲突发生于“家庭纠纷”,应当是重判的理由,而绝对不应该是减刑的理由。道理很简单:对生他养他的父母,发生“纠纷”便能下此狠手,对于没有亲情的人,他就更不会有任何道德顾忌了。这样的人,可谓天良丧尽,不死何待?——只要死刑还没有废除。
宽恕这样的弑父者,岂有此理
鄢烈山
弑父者不是不可饶恕,但需要正当的理由。比如,一个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减轻处罚的权利;如果他还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因素,也应当作为量刑时的考量条件。
《南方日报》6月12日报道 去年5月的一天,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发生一起弑父血案,17岁的“小明”因不堪忍受父亲对母亲的长期虐待而向父亲连砍十几刀,其父被当场砍成重伤;庭审时,小明悔罪跪倒在父亲面前,一家人抱头痛哭的场面令所有在场的人唏嘘不已;最终,小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对于这个审判结果,人们觉得是可以接受的,甚至为之感到宽慰。
但是对于6月23日本埠各媒体报道的一起弑父案的一审结果,我很不理解。
据《南方日报》的文本:家住广州海珠区的陈某民,现年30岁,曾在服兵役期间开车撞人及其他违规行为被部队退回地方,此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三年前还因打架滋事被派出所抓获进行教育。父亲常在家中对其进行教育,陈某民因此非常烦躁。去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陈某民从外面玩耍后回家,在客厅恰好碰到起夜上洗手间的父亲。父亲痛斥其晚归,总是在外面贪玩,并骂其不争气,没找到工作还乱花钱。陈某民被骂后非常恼怒。洗澡后,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进入卧室,向正在熟睡的父亲左太阳穴位置猛刺两刀。父亲惊醒后,用手卡着陈某民的脖子,怒问为什么杀自己,陈某民没有回答,狠狠地将父亲摔在地上,继而扔掉水果刀再跑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对着父亲头部颈部连砍20多刀,导致其父大量失血休克死亡。
陈某民杀人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镇定地伪造抢劫杀人的假现场,布置好这一切后,才于7月26日拨打110报警,并且“还协助警察调查”。在证据面前,陈某民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承认杀死父亲的原因是很讨厌父亲说其不争气,决心杀死他。
陈某民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是在受到巨大精神压力、产生严重心理障碍的情况下作案的,建议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此案因家庭纠纷而引发,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不知道法庭为什么拒绝辩护人的意见,不对陈某民做有无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如果他真有精神病,倒是一个很有力的免死理由。众所周知,当年美国总统里根被刺,刺客被鉴定有偏执型的精神病——想通过行刺一举成名天下知,让他得到心仪的女人认可。结果这个混蛋被赦免死罪,尽管里根至死也未能释怀,但美国法律如此,他贵为总统也只有私下发牢骚表不平。
而本案法庭的这个免死理由,在我看来,根本不能成立。报道中法庭说:“但考虑到此案因家庭纠纷而引发……”这个主要理由的因果关系,是对人伦基本道德的不当颠覆。弑父冲突发生于“家庭纠纷”,应当是重判的理由,而绝对不应该是减刑的理由。道理很简单:对生他养他的父母,发生“纠纷”便能下此狠手,对于没有亲情的人,他就更不会有任何道德顾忌了。这样的人,可谓天良丧尽,不死何待?——只要死刑还没有废除。
在中国的传统道德里,弑父与弑君一样,都是大逆不道的死罪,是要“千刀万剐”的。《红楼梦》里贾政怒打宝玉,对劝阻他的人说:“明日酿到他弑君杀父,你们才不劝不成?”杀父不能轻饶,这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我们当然不能全盘继承传统道德,但是亲子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也是社会细胞的核心,对之特别经心加以保护,则是不应改变的伦理准则。孔子强调父子关系的特殊性,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一些法学家已指出,这是有道理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豁免直系亲属对亲人犯罪揭发和作证的义务。
《韩诗外传》卷二有一段讲得很有道理,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是很“唯物主义”:星坠木鸣,这是天地之变,阴阳之化,觉得奇怪可以,恐慌就不对了。“夫万物之有灾,人妖最可畏也。”曰:“何谓人妖?”曰: “枯耕伤稼,枯耘伤岁,政险失民;田秽稼恶,籴贵民饥,道有死人;寇盗并起,上下乖离,邻人相暴,对门相盗,礼义不修;牛马相生,六畜作妖;臣下杀上,父子相疑,是谓人妖,是生于乱。”你看,礼义不修、“父子相疑”,与政险失民、寇盗并起,同是社会秩序崩乱的征象,不可不引起高度警觉,以子弑父岂能以柴米油盐之类“家庭纠纷”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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