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难免画饼充饥
作者:刘长锋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司法现象,国内的司法体系可以说是别具一格、独具特色。我以前曾在文章中指出:一个被司法体系本身所默许并被大众媒体所频繁使用的词组“民告官”,就很能说明问题。对于司法公正本身来说,这一带有先入为主的身份界定,无疑带有明显的误导性甚至歧视性。尽管一些个例能让律师和媒体所津津乐道,但我们仍然无法排除忧虑。比如说权利,法律规定你有某种权利,但是公民被习惯性地分为“民”与“官”之后,“民”的权利实现,本身就不难缩水,不难不被打折扣。
根据6月23日《新京报》消息:22日下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规定,公民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尽管此前因为误抓、误拘而领导国家赔偿的先例也有,但正式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明文规定,仍不能不说是个好消息。至少以后碰到类似事件,法律的量裁与公民自身的维权,都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
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索取国家赔偿做出规范,不可否认是件好事。但考虑到国内司法的现状,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却总让人感觉到似乎非但不是尽善尽美,而且多少有些遗憾。之所以我行文之前先提到“民告官”的现象,问题的根本就在于,现行司法体系的各种规定中,公民本身拥有的权利很多。但在国内这样一个现实语境下而言,权利往往只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东西。也即你可以有某种权利,但权利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个就很难说。问题很明显,“民”与“官”在司法中如此明确地被认可,本身就注定了“民”往往处于一种劣势。“民告官”似乎并不是司法“常态”,而是一种异象。
可以设想,如果条文不是 “可以获取国家赔偿”这样的表述,而是“有关部门必须给于国家赔偿,”则无疑权利的保障更容易实现。“可以”这个词的弹性很大,缺乏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可以做一个小人之心的推测,假如某人碰到类似事件被误抓,而一些擅于玩弄权术和操纵法律的官员完全可以反过来质问“你可以获取赔偿,仅仅只是‘可以’而已,‘可以’并不代表我就一定要给你赔偿。”也就是说,弹性本身就预设了误区,预先给一些不法官员和执法者留下了空子。
权利在中国的现实传统中,往往是一个很空洞的大而化之的概念,但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却并不能大而化之甚至模棱两可。法律是一回事,但法律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又是另外一回事。我们无法说服自己去脱离现实的土壤,像看烟花一样,仅凭着美好的设想,一相情愿地对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本身抱有太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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