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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 14:54:3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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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丁:经济适用房,制度失守实属必然

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事件”中, 5141名符合条件者参与摇号,在摇出的124名幸运者当中,竟然奇迹般地出现了6个连续号码。这神奇的六连号,经过华中师大一位数学博士的测算,出现的概率仅为千万亿分之一,实在滑稽。对于此次摇号作假,当地政府创纪录的仅仅开了一个55秒的新闻发布会,可谓持续戏弄民众。

而长久以来,关于“宝马购房者”、“奥迪购房者”以及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丑闻,可谓层出不穷。倘若说,类似的事件仅仅是极端个例,大众尚且可以归结于少数人的道德败坏,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而当此种情形大面积出现,就不得不思考,“经济适用房”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其大面积的沦丧是否是一种必然?

任何一项政策的推行,无外乎要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就是它为何而来,其指向如何(即政策推行的良好愿景);其二就是它该如何来?(即政策推行的路径选择,包括如何完善配套机制,实现所要达到的良好愿景,防止制度异化。)

就第一点,其指向和愿景,就首先站不住脚。相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优惠以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之巨(城镇大小有别),如此巨额的福利举措,指向的却远非城镇中最贫穷的阶层,以广州为例,经济适用房大多价格在20万元以上,而2008年,广州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3万元,如此可知,这些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远非城市居民中最需要得到政府福利扶持的贫困阶层,因此,其指向就令人生疑。一个可行的建议是,倘若政府将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格出售,其余额部分可以用来补贴最贫困的城市平民阶层,其政策效果是不是会好很多呢?

第二点,即便是指向的不是最贫困的城市平民阶层,而是相对的中低收入阶层,其愿景也不可能实现,此项制度必然会出现异化。只要厘清相关利益群体,然后为其进行扼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就会明白制度的失守难以避免。

相关群体,其一就是可以获得购买资格的城市居民;其二就是审批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官员(比如上级或者利益交叉部门的其他官僚等,涉及官僚之间的利益交换);其三就是不具备购买资格的城市居民。 这里的利益考量是,购房资格可能相当于人民币数万元乃至于几十万元不等(城镇大小有别):    

对于不具备购买资格的城市居民而言,只要其能够了解必要的信息,熟悉审批流程或者某些官员,那么,以造假付出的成本计算(打通审批官员的物质成本),以及造假露馅可能受到的惩治(非常弱的风险成本),相对于巨额收益(数万元乃至几十万元),通过造假获得购房资格就成为这批人非常理性的经济行为;

对于审批人员来说,就意味着巨大的寻租空间,只要是其帮助造假寻租所付出的代价小于收益,那么帮助造假寻租就是其内在冲动,而以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弱监管现状,毫无疑问,并不具备约束其帮助造假寻租的可能性。

而对于具备购房资格的城市居民,因为害怕审批人员和不具备资格居民的徇私舞弊,有时也不得不用额外的成本,去确保自身的购房资格。

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摇号”制度,这种制度,使得即便具备购房资格的人,也需要通过“运气”来获得最终的购买权利,因此,任何已经入围的具备“摇号资格”的居民,其落选都是理所当然。这便使得这群最直接的利益相关群体,失去了大部分的监督热忱。而对于审批者和资格造假者而言,所需要做的,仅仅是多付出一些购买或制造作弊摇号软件的成本。基于对“摇号”监督约束极度弱化的现实,从此种意义上来说,摇号制度实际更有利于审批造假。

公共政策更多的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是一个政府天然职责,然而,一项制度要想取得合乎愿景的要求,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监管约束体系的有效,配套措施的完善,都必不可少,倘若仅仅以“政府让利”为口号,以“补贴穷人”惟口实,而不顾其政策扭曲的可能性,也不管政府投入的实现效率(要知道,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贡献的),则已然陷入民粹主义的粪坑,非但于事无补,反倒是愈帮愈忙,这或许就是经济适用房所面临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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