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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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学军惨胜给我们的启示

发表于 2009-06-25 19:12:13

师学军惨胜给我们的启示

                            

 

经营一家国有报纸产生了效益,从而按内部规定获得部分创收提成,算不算贪污公款?新华社河北分社副社长师学军及另一管理人员李玉卉,就因此在六年多前获罪。现在,他们终于被石家庄中院认定无罪。无罪判决认为,这种创收提成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南方都市报》619日)

同许多报社老总创业的故事一样。师学军经营《人物周报》的过程也是报业的一个传奇。1994年,37岁的师学军成为第四任总编辑,接手全无拨款、自负盈亏的《信息大观报》(《人物周报》的前身)时,它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新官上任雷厉风行,不到半年报社扭亏为盈,上交河北分社3万元,次年上交20万元,至2000年共上交利润340万元。直到20011月改版为每周20版的《人物周报》,开风气之先打出“办中国最好的人物类周报”旗号。报社打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之道,为避税和避讳,以多个化名单笔小额为员工办理提成费用,师李二人共同提成了16.97万元,这就成为了他们贪污罪的渊薮。

所谓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个罪构成有三个要件,一从主体上,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贪污的对象是国家财物和公共财物;三是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和公共财物,换句话说,从本质上说,行为人并没有分配这些财物的权力,而采取了不法手段来达到侵占的目的。

从法院再审查明情况来看,新华社系统在改革开放后开始创收考评,但凡经营项目都可以获得提成,而作为下属报社的总编辑具有审批决定权。这就是说,为报纸作出的特殊贡献的李玉卉提取相应的款项是合理提成,而作为报社总编辑的师学军签批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不能因为他们在提取合理提成时采取了变通之道,“以多个化名单笔小额办理提成费用”,就认为他们是“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因为这些提成是报社有权审批的,是为新华社河北分社规章所认可的个人合理提成。法院推翻原先贪污罪的判决完全是正确的。

师学军的遭遇不仅仅是他本人的悲剧,也是传统媒体在时代变迁和转型期间悲剧的集中体现。传统媒体始终具有国有性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传统媒体的经营、管理方式却有了重大的变化,有些传统媒体是由几家媒体合资创办,有些传统媒体是交由个人承包经营甚至是国家一分钱都没有出,由经营者单枪匹马在市场上找饭吃。因此,传统媒体在性质上虽是事业性质,但许多完全是企业化经营,企业化经营就决定了媒体本身要得到更多自主经营权,采取灵活的机制来激励员工。那些由媒体主管部门确定与认可的奖金和相关报酬标准,或者授权媒体自主进行财产分配的权力,就应当得到合法的承认。然而,有些领导人习惯于将媒体视为自身下属部门,对媒体的财务和经营指手划脚,一不合意,就用“贪污”对媒体的改革者兴师问罪---特别是,当媒体的报道触及地方阴暗面时,地方政府官员采取“声东击西”之法,用此罪名来打击媒体主管人员。如今,随便上网查询,就能看见大量的所谓报社老总因“贪污罪”锒铛入狱之案例,使得贪污罪成为了“诽谤罪”、“受贿罪”之外,对媒体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最常见的罪名。

  历经六年的申诉,师学军终于惨胜,但已经是事业荒芜、家破人亡---其妻子同样受到牵连给抓去关了几天,不久之后郁郁而终。可是,今天,还有多少个“师学军”还在狱中翘首等待冤情平反,又有多少个报社老总在签发批评报道时,提心吊胆地防范师学军的命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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