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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00:52:05 编辑 删除

浏览 3731 次 | 评论 20 条

                                   这样的“法律思考”会走火入魔
     

      最近,我看了有位博主forestsea 连发的三篇“有关汉武大帝和西北汉子抄袭的法律思考 (一)、(二)、(三)”,其中的思考方法,颇为奇特。由于他多次提到来来,那我再就他这三篇博文来一个再思考,请各位网友评论吧。
      开头说明几点:1...无论forestsea 的法学基础深或者浅,我很欣赏他的探索精神;2...还在他刚"揭露"汉武大帝和西北汉子时,我让他“贴出有位级的falv条文”、“探讨的内容可到较大规模的图书馆查阅”,我还对他较深入剖析了“北方某报记者诉电视台记者侵权案” 。。。为什么现在提这些?看完博文就明白了;3...由于博文长度限制,我引用法规时,不可能是全文,仅注明到条、款的简要摘要,各位网友有兴趣可根据我提供的法律名称及条款查索。4...我对forestsea以其矛攻其盾。
       

                                    有关汉武大帝和西北汉子抄袭的法律思考 (一)
                                                 发表于 2009-06-10 作者forestsea
     我发了两篇有关汉武大帝和西北汉子抄袭的文章后,給他们本人及其支持者都发了邀请,请他们用自己的登录名前来讨论。但这两人都没有用登录名,大概是匿名来了,可惜很多当时的评论被网编删了。
     我给汉武大帝下了一封战书,请他过来直面自己的抄袭,他仍是不露面。
     山西来来(来来山西)发了一些评论和留言,为两位辩护。
     来来山西 发布于 2009-05-25 19:48:38 来来说:同是抄了别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汉武大帝网友确实抄了,抄了时事新闻报道。但是,根据著作权fa明文,时事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fa 保护,汉武大帝网友这样做不违fa不背德;。。。某博士确实:1..抄了,抄了别人的历史研究作品,抄了别人的博文;2..比例还超过了那个fa定界 限。 来来请求:某博士列举“历史研究作品、博文不受著作权fa保护的”的fa律条文。
     什么是时事新闻呢?请看:
    
http://www.edu.cn/20010101/21319.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来来说,这个可是forestsea 引用的最有位阶的法律,但是他引用的这个《实施条例》早在2002年9月15日就废止了,难道它还可以规范调整废止以后发生的涉法事项?这个引用很荒唐!
      再请看:
      (http://yzwei.blogbus.com/logs/7882221.html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一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 魏永征)
      不过作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在媒介上虽然天天都有,其实所占比例是不大的。
      新闻媒介上发表的各种体裁的新闻作品,如通讯、特写、述评、采访札记、调查报告、评论、杂文、散文、报告文学、小品文以及有相当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成分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有一定艺术性的摄影作品,录音录象作品,等等,都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这些作品或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学艺术色彩,或是具有对现实社会的一定科学研究见解,体现了独创性,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对这些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收益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之外,记者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的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请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来说,1...forestsea 引用的新闻法讲座是“探讨性”文章,而且不是全文;2...forestsea 不懂得法律适用原则,他引用的新闻法讲座没有任何法律位阶,我们在法律实践中,不能说:根据***法讲座的规定,判处(或起诉、或辩护)***吧,而应当是根据***法第几条第几款之规定;3...有网友可能要说不应该这么认真,来来说,forestsea进行的是应该严谨的“法律思考”,而不是对其他什么事情的思索,所以必须认真。
      山西来来说汉武大帝与西北汉子两人抄的是新闻,而新闻不受著作权fa 保护,所以他们不违fa不背德。
      但是他们两人抄的根本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
      首先来看一下单纯事实消息。
      http://www.fanwenz.com/fanwen/shangwufanben/xinwenchuban/15749.html 新闻出版:消息范文
      范例
      上海航空市场发展迅速月飞行量突破一万架次
      本报上海消息 从有关方面获悉,今年4月份,上海民航管理制区域航班月飞行量历史性地突破1万架次。
      近年来,上海航空市场发展迅速,每年以25%的速度大幅度增加。目前,每天进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飞机已达200余架次,在上海管制区域内飞行达450架次。据有关人士分析,在未来的日子里,航班飞行量将继续保持居高不下的状况。
      这是一篇消息范文,
      来来说:上面是forestsea 所谓的“不能去保护”的单纯事实消息范例,其中不应该有描写、分析。但“25%” 、“分析 ”、“将继续...... 状况”是什么?这个范例恰恰不是单纯事实消息!   
      (http://yzwei.blogbus.com/logs/7882221.html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一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 魏永征)
       “单纯得只有事实,而没有或者基本上没有作者主观上的加工,没有独创性的特点,那就称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不能去保护客观发生的事实,而只能保护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事实作出的有创造性的表述,包括描写、分析等等。。。”
      (http://yzwei.blogbus.com/logs/7882221.html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 一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 魏永征)
      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并不是前无古人的那种新颖性,而只是可以同他人作品区别开来的那种个性特征。
      来来说;forestsea 网友,我让你到图书馆,看来你没去。    
      把这段单纯事实消息范文与西北汉子全文抄袭的《是谁出卖了刘胡兰?》(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33097.html)和汉武大帝抄袭的联邦德国总理惊天一跪的那段文字,(见于汉武大帝博文 《南京就像照妖镜,细看谁人“不高兴”!》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06272.html)放在一起就可看出他俩抄的根本就不是“ 单纯事实消息”。
       来来说;倒要看看下面。 
    
                                                       有关汉武大帝和西北汉子抄袭的法律思考 (二)
     上文把一段单纯事实消息范文与西北汉子全文抄袭的《是谁出卖了刘胡兰?》(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33097.html)和汉武大帝抄袭的联邦德国总理惊天一跪的那段文字(见于汉武大帝博文 《南京就像照妖镜,细看谁人“不高兴”!》(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06272.html),放在一起作了比较,很明显,他俩抄的根本就不是“ 单纯事实消息”。
      来来说:《是谁出卖了刘胡兰?》全文恰恰是单纯事实消息!forestsea ,该文中哪里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请指出来。《南京就像照妖镜,细看谁人“不高兴”!》引用的部分后面探讨。
     我在和山西来来(来来山西)讨论时指出::“forestsea 2009-05-26 21:49:19 说:著作权fa不保护的是新闻而不是新闻文体。”
     “来来山西2009-05-26 21:50:59 说: 著作权fa不保护的是新闻而不是新闻文体。 ===========新闻是通过什么记载的?不是通过新闻文体?这二者能分开吗?这个问题你我可否到此为止?。。。。。”
     "forestsea 2009-05-26 22:16:56 说:新闻的确是通过新闻文体记载的。但这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应该分开的。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是新闻而不是以新闻文体写作的文字,请你再考虑一下二者的区别。"
      这个问题当时没有继续谈下去,现在来说一说。新闻文体(另一说是新闻体裁)除了消息之外,还有通讯、特写、述评、采访札记、调查报告、评论、杂文、散文、报告文学、小品文以及有相当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成分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有一定艺术性的摄影作品,录音录象作品,等等,。。。。。这些作品。。。。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http://yzwei.blogbus.com/logs/7882221.html新闻法讲座之二十 一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 魏永征)
      所以说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是新闻文体中的一类——单纯事实消息,而其他的一概受保护。
      现在请看一篇通讯
       http://www.fanwenz.cn/fanwen/shangwufanben/xinwenchuban/15691.html 新闻出版:人物通讯
    〈实例〉
       严师•慈父•名医
       ——记酉阳县浪坪乡评议村小民师    喻登智 吴建平
      采访乡村教师——酉阳县浪坪乡评议村小民师喻登智,乡亲们异口同声地称他:是名医、似慈父、更是严师!
     1975年,喻登智接过教鞭,在评议村小的三尺讲台上一站就是20年。如今,他已由血气方刚的毛头小伙变成了鬓角染霜的“小老头”,可他痴心无改,无怨无悔。
     说他是名医,不是因为他有多高超的医术,而是因为他一直坚持义务为学生和乡亲们治疗疾病。评议村地处酉阳、黔江、彭水三县结合部,离乡所在地也有近20公里。这里缺医少药。刚当上民师时,学生们因营养不良,常生病。喻登智买来一些医学书籍,在认真教书的同时挑灯自学,掌握了儿科推拿术,并学会了用中草药治疗简单的疾病。一次,学生谢光玉在课堂上呕泻不止,当即休克。喻老师用学到的知识紧急施救,使谢光玉终于苏醒过来。家长闻讯赶来后,感激之泪涌出眼眶,连称喻老师“恩人”。为备足常用药品,他用自己微薄的收入在外出开会时尽可能多买些西药,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到山里采中草药。
     他爱生如子。三年级学生胡世淑学习用功,成绩优良,可连续几天没到校上课了。喻老师在家访中得知,其父病故后家庭难以维持生计,只好不读书了。喻老师鼻头发酸,眼泪禁不住往外流。他当即决定免去胡世淑的学费,并保证供给她课本和学习用品,使即将失学的胡世淑重返校园。问及20年中喻老师究竟为多少学生资助过书费和学费,他说:这点小事不足挂齿。
     他抓校风、学风十分严格。有人对坚持升国旗不理解,他认为“可激发学生爱国热情”;有人认为学生搞义务劳动是“不务正业”,他说这是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劳动的习惯”。学生的红领巾没戴好,他帮助纠正,甚至脸未洗干净他也帮助洗净。
     乡亲们还说喻老师是真正的“以校为家”。学校教学条件差,没有教具,所用的直尺、三角极、圆规、量角器及体育器材都是他亲手仿制的。课桌凳、门窗坏了,他亲手补修。房上的瓦片被大风揭了,他亲自上房检修。他说这样可节约点钱,多资助几个失学儿童。
     自1983年以来,他所教班级的成绩,在全区的会考中总是名列前茅,其中1983年毕业的40人就有32人升入初中学习。突出的成绩使喻老师多次被乡、区、县、地评为先进教师。他于1994年9月获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园丁奖,去年夏天又光荣地出席了全省乡村教师“夏令营”活动。
      来来说:我晕!forestsea,把你认为是通讯的就这样摆出来,不去总结抽象出通讯的特点,不去逐层分析通讯和单纯事实消息的区别,你这是在分析思考?
     可以看出刘胡兰的故事可以归入人物通讯一类。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来来说:forestsea,你就这样“可以看出”《是谁出卖了刘胡兰?》可以归入人物通讯一类?你的逐层分析过程在哪里?我晕!
     现在请看一篇新闻特写:
     http://www.global56.com/bbs/b/30/2842.asp教育论坛 新闻特写的实例
     实例>一
     特殊的捐赠
     子彬昌
     下午3点刚过,门厅接待捐款的刘云杰老师告诉我:“王镜师傅又来了!”在场的人心里都一阵高兴,我撂下手头工作赶忙走到前厅:“大冷的天,这么远您怎么来了?”我问。他迎过来,右手拿着200块钱一扬:“这不,我把这钱捐了。”
      王镜——就是那位住在北京黄杉木店周转房、捡破烂向希望工程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捐款万元的退休老工人。今天出现在我眼前的王镜老人,无论从脸色上,还是穿着上,都和以往来时大不一样了:他的脸黑中透出红润,而且胖了;身穿黑色棉外套、土黄色新工作罩裤,足下一双黑色包头胶底棉鞋,显得干净利落。我请老人坐下,没等我问寒问暖,他就满脸堆笑地说:“这不,人家知道我困难,给我寄来200块钱,好人哪!我怎么能要人家的钱呢?”我接过话茬:“你节衣缩食,捡破烂把1万元都捐了,这200块钱人家给您,您留下用也是应该的。”老人立即反驳道:“不能!无论如何我也不能要。人家一片好心。退休费我足够用了,还是捐给希望工程,给贫困山区办教育吧。”说着,他转过脸对刘老师说:“你一定要写人家的名字,我把收据给他寄去,好好谢谢人家。这情我领了。”“我琢磨,退回去也太不尽人情。可我又不能要,还是给希望工程,顶好!”我一边聆听,一边凑过去接过老人手中的一个信封,那上面写着:河南洛阳一拖公司油泵厂安环科高防。我明白了,这200块钱就是素不相识的高防同志看了中国青年报1994年12月19日刊登的《黄杉木店陋室铭》后汇给王境老人的。
     这就是数天前发生在北京北新桥香饵胡同3号——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捐款大厅的一幕动人情景。
     来来说:呵呵。   
     可以看出,汉武大帝抄袭的勃兰特惊天一跪可以归入特写一类。再说它的来源是CCTV大国崛起系列电视节目。电视节目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来来说:呵呵,双重保护啊。只是你的分析对比在那里?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是“ 单纯事实消息”。而他俩抄的“这些作品或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学艺术色彩,或是具有对现实社会的一定科学研究见解,体现了独创性,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http://yzwei.blogbus.com/logs/7882221.html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一说新闻媒介与著作权 魏永征)
     就连来来山西本人也认为那是“抄了别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来来说:呵呵。
       http://www.xwcbj.gd.gov.cn/news/html//zxdt/article/2712696240647.html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说:“一般来说,涉及独创性的新闻就构成作品了,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作品就要保护,即使时事新闻,也要注明出处,不注明出处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尊重媒体采访、劳动的一种很重要的方面。”
      结论如下:西北汉子全文抄袭的《是谁出卖了刘胡兰?》(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33097.html)和汉武大帝抄袭的联邦德国总理惊天一跪的那段文字(见于汉武大帝博文 《南京就像照妖镜,细看谁人“不高兴”!》(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06272.html),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人不注明来源的行为,绝不像山西来来说的”这样做不违fa不背德”,恰恰相反,他俩这样做既违法又背德。
      来来说:forestsea,结论就这样下了?你对法律适用原则的无知、你对证据规则运用的同样无知,只能验证一句俗语:无知者无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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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北汉子 [2009-06-27 12:43:28 AM]

    我发了两篇有关汉武大帝和西北汉子抄袭的文章后,給他们本人及其支持者都发了邀请,请他们用自己的登录名前来讨论。但这两人都没有用登录名,大概是匿名来了,可惜很多当时的评论被网编删了。-------------借来来宝地声明:有些人就是靠猜测过日子,有些文章是根本用不着浪费时间的。他一张口,我就能看到他的大肠头。

    删除

    来来山西 [2009-06-27 09:48:21 09:48:21 AM]

    看了。

  • forestsea [2009-06-27 11:06:44 PM]

    最有位阶的法律,表述不准确,你大约是想说位阶最高的法律条文吧。

    删除

    来来山西 [2009-06-28 00:22:29 12:22:29 AM]

    你把什么讲座当做法律适用,我幽默一下,得顺着你爬啊。

  • forestsea [2009-06-27 11:09:55 PM]

    我的问题是“什么是有位级的。。条文?”换一个问法“我国是否存在没有 位阶的。?没有位阶的。是什么?”你不回答,那我只好把我查到的说一说。1,只查到位阶,没有位级这个说法。是否以前有过现在不用了,不知道。2.法律都有位阶。没有位阶。就不成为法律。没有位阶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律只有位阶高低,不能说位阶有无。所以你要我贴出有有位级的。。条文,这句话本身有问题。

    删除

    来来山西 [2009-06-28 00:39:52 12:39:52 AM]

    1...位级位阶是一回事,有所谓“阶级”一词。位级以前用过,翻译著述、不同的著述“位级位阶”名词同时存在,现在通用位阶。2...“贴出有位 级(阶)的。。条文”,你把什么讲座当做法律适用,我幽默一下,得顺着你爬啊,让你贴出高于“讲座法律”的有位、有级的“特别法律”,呵呵。

  • forestsea [2009-06-27 11:13:00 PM]

    我们可以慢慢讨论,不急嘛。再次感谢实施条例的指正。

    回复 删除
  • forestsea [2009-06-30 09:36:19 PM]

    1.既然“现在通用位阶。”,就别扯那以前的事。瞧着发黄的。。似的。 2你现在同意..只有位阶高低,不能说位阶有无了。很好。你也认为你要我贴出有有位级的。。条文,这句话本身确有问题了。也很好。你想到现在才想出用“幽默”来推脱,一付“羞答答、怯生生(你的原话)”的模样真是难为你了。我也来”幽默”一下。

    回复 删除
  • forestsea [2009-06-30 09:37:21 PM]

    3我从来没把“讲座当做,,适用”,呵呵。

    回复 删除
  • forestsea [2009-06-30 09:39:31 PM]

    你的幽默以.学基本概念不清为基础。

    回复 删除
  • forestsea [2009-06-30 09:44:36 PM]

    1,我把网址放在上面,就是让有兴趣的人去看,把全文都转过来,太长,只能引一部分,这是基本常识, 2,我可没说:新闻.讲座有任何..位阶,也没有说过根据***.讲座的规定,..(或..、或..)***,这是你无中生有编造出来强加给我的。呵呵。

    回复 删除
  • forestsea [2009-06-30 09:51:47 PM]

    我说你双重的“无知”,因此双重的“无畏”,别发火哦。1.你居然认为引用某人的话就是将此人的话当做..,“荒谬(你自己的话)”。2你居然不知道写文章为什么要引用他人。这对你这技术官僚来说,真是“荒谬(你自己的话)”。

    回复 删除
  • forestsea [2009-06-30 10:34:09 PM]

    请你详谈,就得罪你了,这么火冒八丈的。嘻嘻。

    回复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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