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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怎能在解甲后倒下?(续4)
——全国复员军官现实生态面面观
五、政策突变 咫尺天壤
1、一军两策
在信息社会,好的和坏的消息都会不胫而走。93至2000年复员干部的悲惨境遇,不断地反馈到了北京,为此,中央立即颁布了退役军官新的安置办法,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以下简称“01.3号”)。其中军官“自主择业”精神和复员军官的自行就业性质相同,安置办法中的退役金基本相同,即部队同样发给退役军官一笔钱(9—26万),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但与复员安置办法所不同的是,除了一次性发给退役金外,另按本人原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工资,还包括其它社会保障待遇,解决了“93.文件”试行以来出现的基本矛盾。自主择业安置办法受到部队军官的普遍认同。2001年1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自主择业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措施已趋于合理,全军共有四十多名军队干部积极响应,微笑着告别军营,以从容的步伐走上自主择业的道路。文件尽管仍是“暂行办法”,但与空泛的“93试行通知”相比,其务实性和执行力已不能同日而语,其待遇差距更是天壤之别。详细请看下表:
自谋职业(无国家保障)和自主择业(有国家保障)两种待遇对照表
自谋职业军官(复员军官) 自主择业军官
时间:(1993年~2000年) (2001年—至今)
政联字〔1993〕1号试行通知 中发〔2001〕3号文件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参照职务及军衔正团(上校) 正团(上校)
退役时一次性给付3.5~9万元 9~26万元
每月国家发退役金 无 4000~6000元/月、一直到死
退役金提高标准 无 随本人工资标准逐年上调
安置地差额补贴 无 差多少补多少,只增不减
军龄附加工资 无 20年以上军龄,每多一年增加1%
立功附加
一等、二等、三等功 无 每月工资增加基数分别为
15%、10%、5%
艰苦地区服役补贴 每月工资增加基数分别为
10年、15年、20年 无 5%、10%、15%
国转联〔2004〕2号 无 每月增加105元
国转联〔2004〕2号 无 每年递增48元
改革发展成果 无 (享受不到) 完全享受
医补 患病 无 (无人过问) 部队免费治疗
医疗保险无(现在可以买保) 国家出钱保障
子女医疗 无 军队免费治疗
居住房屋 个人购买 免费居住5年部队房屋
住房补贴无(1993~1999) 退役时部队发给10~18万元
退役后每月享受安置地同职补贴
取暖费 无(分文没有) 每年补助800~1200元
去世扶恤金 无 4~24万元(10~40个月的退役金)
丧葬费 无 5~10万元 (12个月的退役金)
遗属、子女补助 无 享受国家困难补助
政治待遇 无 原职务一切待遇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复员军官和自主择业军官待遇差别相当巨大。实际上,两者安排的对象相同,大都是服役15至30年军龄的校级军官(营级至师级);两者是同一安置性质,前者叫“自行就业”(见“93试行文件”第三条,复员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后者叫“自主择业”。两者都是不需国家安排工作,自己在市场经济中寻找自己的定位。从名词解释而言,“自行就业”和“自主择业”是近义词;从就业形式而言,“自行就业”和“自主择业”都是自己找工作,两者无任何区别;从退役条件而言,是同类型的军官退役。但对比上表中的待遇,两者相差悬殊。同一类军官,同一性质的退役,截然不同的两种待遇。前者无国家保障,政治经济待遇被无形剥夺;后者有国家保障,政治经济待遇不变。政策变化,前后只差几年。后走者受惠,先行者吃了大亏。当然,我们应为政策的改进而高兴;同时也为以前办理复员的军官们感到惋惜,也为之鸣不平!两个文件并行,显然不公,显然是政策疏漏。如前者错(事实已证明大错特错),应当立即纠正。
常言说得好,解铃还需系铃人。纠错,应该是涉及联合文件的两家主办单位。中发(2001)3号文件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这个文件是高于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的上位文件,按理,过去发生军官退役问题上出现的偏差,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套改即可,这样可收皆大欢喜之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同一机关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依据《立法法》,应立即终止原规定,执行新的规定,才不失法律的公平。由此看来,只要国家再加强“有错必纠”的力度,将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文件导致的失误纠正过来,比照(2001)3号文件执行,1993-2000年这七年间全军校级复员军官的问题就不难解决。
令人遗憾的是,有关政策制定者们,至今不反思不认错(当然有的已不在其位,如前中央军委委员、时任总政治部主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副组长的于永波上将,相信这位来自少数民族、农村出身的于将军主观上不想把这23000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子女送进死胡同;现在的军委委员、总政主任李继耐上将是总政干部部长出身,当年是副主任,相信李将军当时也未预料到复员军官会到今天这个地步。但客观上他们在位时事情已这么做了,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知他们现在作何感想。尊敬的将军们,您们难道一点不内疚吗?)。将军白发征夫泪,事过境迁,对于已造成的复员干部生态问题,主管部门未能以共产党人坦荡胸襟彻底反省,知错必改。前面的领导犯了错,继任者既不纠错,也不作为,是潜规则作怪吗?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有关机关部门的负责人至今还固执地认为“那个文件是对的。”
尽管后来又发过几次补钉式文件,但对改善复员干部的生态环境并无帮助,实际上是错上添错(见后文分析)。归纳起来,唯有象中发〔2001〕3号文件,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所明确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那样,才是军官退役的真正可行之路。
毛泽东早就指出:“犯了错误,一定要改正,这才是好同志。”中发〔2001〕3号文件的出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国安[1993]2号、 [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所谓的“试行”再也搞不下去了。知错必改,是我党一贯作风;有错不纠,必然错上加错。令人遗憾的是,[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所造成的一系列恶果,所产生的人道主义灾难,谁也不想承担责任,至今也没有得到纠正。
难怪有这样的民谣:“ 93文件骗自愿,自谋、自主两重天,一军两策创奇迹,一下回到解放前!”
2、“试行”在继续
复员军官们认为,复员干部同自主择业干部是不可分开的,是同一性质的退役安置政策,都是国家不包分配,自主择业的方式。一样条件,只换了个名称,却在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出现一样的退役军官两种不同待遇。复员干部只有复员费,自主择业干部既有安置费,又有干部退休费,按军队标准正常调工资,还享有住房,医疗和丧葬费补助,仅丧葬费一项就享有本人月工资10—40个月的标准。这难道有政策连续性吗?这是典型的一军两策的双重标准,是人为地制造两级分化,激化矛盾,是政策的失误。
“01.3号”文件生效后,采取复员这一极端做法逐渐式微了。但93年的文件依然没有废止,有些人出于无奈,有些人未深入打听,在2001年后,仍胡里胡涂地选择了复员,结果又进了怪圈。说明这个“93文件”还在害人——
2001年复员军官古献民少校说:
“我生在红旗下,长在新中国,沐浴着党的阳光和教诲,从一个孩子成长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父亲是一位抗美援朝幸存下来的复员在乡的老战士(现年84岁);2001年我35岁,以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营职少校的身份复员,回到了地方,开始了新的人生。
“从此,不幸就接踵而至!和其他复员军官一样:首先,到地方报到别人认为是犯了错误受了处理复员了,组织关系没有地方移交,劳动保险怎样衔接没有人知道,个体不算个体户,下岗不算下岗;落非农业户口没有单位,办任何需要单位证明的事情无处可开,任何优抚、优惠政策都没有份……政治生活无人过问,待遇高低无人过问,收入多少无人过问;曾经优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申请低保不仅让人嘲笑而且倍感羞辱,也没有哪个人相信,哪个组织愿意证明、办理啊……”
武警部队复员军官李俊毅少校说:
“我叫李俊毅,是北京复员警官,原籍山西,少校警衔。
“我是2001年复员的,复员时我已随军,老婆和孩子的户口在北京,可是当时政策规定我不能转业在北京,只能回原籍,如果留京,就只有放弃干部身份,复员才行。所以我就成为北京复员警官中的一员了。
“不知其它地方的复员干部情况如何,我对北京复员干部政策表示无奈,也强烈不满。
“希望政府和部队能从人性的角度纠正这个不人道的军官安置政策,纠正这个对非北京籍军官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有位复员军官说:“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以广大受害婴儿得到巨额赔偿、三鹿集团宣告破产、责任人被法律制裁而尘埃落定,而复员军官问题的解决却似乎遥遥无期。障碍之一,就是‘自愿论’,‘你们是自愿复员的,自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按照此逻辑,那些喝了有毒奶粉成了大头娃娃,结石娃娃的受害者,也应自己负责。因为市场上有那么多的品牌奶粉,没有人强迫你买三鹿,政府也不应该追究三鹿。产品只要有瑕疵,有缺失,有毒有假,违法违章,对人民的利益有伤害,就应受到追究。‘93-1文件’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毒奶粉,理应得到追究。”
3、亲人陌路
这是发生在同一家庭中的真实故事。这是个军人之家,大黄和小黄是一对亲兄弟,都生于五十年代。大黄是上校,小黄是中校。父母都是“老革命”,都穿过军装,离休在军队干休所。因为想挑战自我,干出一番事业,超越前辈业绩,大黄1995年毅然选择复员。复员后用复员费创业,开办了个贸易公司,因无任何优惠政策,资金又少,五年多的时间,只做了几单小生意,结果钱未赚到,还交了几万元税,加上人员、房租、出差、管理费,十万元复员费花得精光。只好关闭公司,但关闭公司必须办理注销手续,从工商到国税,从国税到地税,从地税到社保中心,从社保中心到企业代码管理处,然后到报社发注销声明,然后再到租房所在地交房租管理税(是房屋租金之外的税种),来来去去跑了一百多趟,等了半年,总算把公司注销。算下来,开公司不但未挣到钱,还赔进去不少。加上个人的时间成本,损失更大。大黄失业了,工作不好找,从此很潦倒,在家闲着养狗。2001新政出台,小黄(这时已是大校)选择自主择业退役,他步哥哥的后尘,也开了公司。因有一笔可观的退役金,每月还有五千多元(那是几年前,现又涨了两千元)的工资,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公司开得顺风顺水,生意做到全国各地。同一个家庭,条件几乎相等的亲兄弟,因为执行了两个不同的政策,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效果。这个事例,具有鲜明的实验意义。国安[1993]2号、 [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效果如何,一目了然。
这是个凄惋的故事。这是对郎才女貌的双军人夫妻,彼此都是中校,肩上星辉闪烁,走路英姿飒爽。他们在军营中出双入对,人见人羡。1995年,他俩在部队服役远远超过二十年,已够安排在中心城市的条件,双双退役。丈夫是激进型,选择了复员,只身下海;妻是保守型,选择转业,进了公安。下海的四处碰壁,头破血流,钱已散尽。妻转业进入机关,工作舒适,分了房子,月薪过万。本来,浪子回头金不换,温馨的家可以抚平创伤。回到装修一新、摆满豪华家具的的“家”。他感到欣慰而又陌生,似乎这一切不属于自己。他既感到了妻子的热切的目光,也感到了她在这个“家”中勿庸置疑的主导地位。他,昔日的军中英模,勋章挂满前胸,享受过无数掌声和鲜花……此刻,面对现实,面对妻子,怎能低下高傲的头颅,成为女人的附庸?他踌躇再三,心一横,去了上海,成了狭窄里弄一间六平米小阁楼的租客,供职于一家证劵交易所(当保安),继续过自食其力的生活。目前,他们已是形式上的婚姻。由此例证可见,选择转业和复员,遭遇完全不同。
无独有偶,还有一位双军人,在同一单位工作,领导决定他一个人复员,另一半留在部队,结果给双方造成很大精神压力。他介绍说:“我是1969年入伍,1997年被迫复员的(双军人要走一个)。我是中校,业务8级,大专文凭,因还有一半在部队,所以比其他人压力小点,但我的精神压力很大。我十六岁入伍,在部队努力奋斗,全基地第一批提干,当过炊事员,带部队子女下乡接受过貧下中农再教育,干过通讯兵、机关兵,当过文书、干事,学过护士、检验等。现在落了一身病啥也干不了,靠另一半养活的滋味我受不了,我不甘心!”
4、 死不瞑目
同样的军官身份,同样的退役条件,走的是同样的自谋职业的道路,复员军官和自主择业军官的待遇悬殊如此之大,复员军官们怎么也不服。复员军官作为走在前面的趟路者、实验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再说,当初军官退役的两条路(转业、复员)是组织设定的,退役军官们相信两条路都是好路。在实践中,其中一条路走不通,组织上应该负责,而不能叫执行者负责。“你们是写了申请的,自愿复员的,出了问题自己负责!”有关部门一直如此答复复员军官的申诉。在部队待过的都知道,复员也好,转业也好,都需个人提出,组织审批,这是程序。一纸申请,不是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组织部门不能以此为据,指责军官作出复员抉择错了,假定是个人抉择错了,那也是组织设计错误在先,组织上为什么设计个错误陷阱让军官们往下跳呢?
看到亲密战友选择了自主择业,已病魔缠身复员干部谭贵益格外羡慕,临终前他对战友说:“为什么93年的文件,现遭全军复员军官一致反对?因为这个文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那时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93文件制定颁发的,是按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标准,导致复员军官未享有养保、医保、住房补贴、丧葬等应有待遇,把我们赶上了绝路;为什么(2001)3号文件一出台,就得到全军指战员一致拥护?是因为这个文件与市场经济完全配套。此前的复员军官‘试行’、‘趟路’出现了诸多问题的情况下,逐一调整解决了相关问题,如养保、医保、住房补贴、丧葬等,解决了后顾之忧;为什么这个两个文件把同是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同一地区、同一部队、同一级别、同一军龄、同为‘不用地方政府工作安排工作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官,前者叫‘复员’,后者叫‘转业’,将‘自行就业’换成‘自主择业’的同义词,仅一字之差,就一笔勾掉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只让执行者买单,政策制订者甩手不管,这一字之差,将会使数以万计的校级复员军官权益受损,无法生存。他们无钱治病救命,家庭面临绝境,甚至家破人亡,这已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不讨个说法,我死不瞑目!”古语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谭贵益说的是肺腑之言啊!
5、仗义执言
复员军官形成的独特社会问题已表露无疑,难道真的就就没人说句公道话吗,好人都死绝了吗?答曰否!这个世界上还是好人多。
一位复员军官在网上抱怨道:“我,1999年复员,在全军最艰苦的一个高原部队,副参谋长。苦啊,地方上太差劲了,我回到农村,村长苦苦刁难我,连一分地也没给我。我们一家人现在靠我在外打工养家糊口。”
一位善良的网友路见不平,发贴求助:“一个村长把一个边防团的参谋长坑的生活无靠,复员到农村后,一分土地也不给,一家四口人,无处求生。他是复员到原籍河南省内黄县的边防军官。哪位同胞能出个主意?”
贴子发出,马上有网友出来指出:“不是村长坑了你,是文件坑了所有复员军官!”
一位网友看到2008年7月2日发帖说:“看看今晚焦点访谈,把自主择业说成复员干部,偷梁换柱欺骗人民。自主择业干部不等于复员军官,复员军官生活状况极差无人过问……”
一位长期从事机关工作的女公务员撰文道:
“所谓‘复员干部’,是来自军队的部分退役军官。始于1954年,那个时候国家刚进行完战争,队伍上不需要那么些人了,况且许多老兵思家心切,所以说,五十年代的那次大规模复员没什么大的风波。一大批经过战火洗礼的官兵要么回家,要么去了北大荒、大兴安岭农场。复员是有回报的,不知道那时候给多少钱,肯定是给安家费的,有伤残的可能还要多一些。69年到75年这一批复员的情况我是知道,营长以下排长以上,哪来哪去,给了几千块钱。因我父亲当时在团里负责操作这项工作,我单位也有这批复员的人,这批复员干部,有人哭了,有人骂娘,许多经过战争的人才拿着几钱块钱,回到乡下。有的人,夫人在城里,他却要回到原籍农村,由一个军官,变成了一个社员,从此要靠工分吃饭。
“还好,1980年这批人平反了,又都成了干部,国家还算大方,没再收回已发的几千块钱复员费。历史到了1993年,这本应该是个拨乱反正的时代,结果有人又犯错误,指使军队出台了一个政联字1号文件,用每人几万元不等的复员费,象69年一样,打发了两万多师以下,排以上军官。十几年前看几万块钱不少,加上社会改革出现内退,下岗走关系等畸形现象,这批复员军官,在种种不安心理作用下,糊里糊涂的签下了自愿复员申请书--从此走上了不归路。
“69年至75年的复员干部已经平反了,过了不到20年怎么又炮制了两万多名复员干部,不知军委和中央政府出于何意?是的,给的钱多了,比69-75年这批人多了10倍,我猜想,这些人当时的心里,可能这样想:四五十岁的年纪,进机关得花钱,到企业可能没几天就被内退,下岗不如拿几万块钱存银行或炒股.当时存款利息10%左右。股市火爆,冲昏了这两万多人复员干部的头脑。谁曾想天有不测风云,没几天利息一年降7次,股市翻脸不认人,可怜这些复员费基本上都打了水漂。
“当时人们不象今天,不太会保护自己,组织上也有传销骗人之类的把戏,基本上没人关心这批复员干部万一生活不下去怎么办?有的人老婆在地方有房子,有的人部队领导许愿部队原住房可以一直住下去,房子这个大问题多数人是这么处理的。还有养老,医保,很多人根本没想到,政联字1号文字也是一笔带过。这就造成了一盘死棋。这批复员干部如果拿部队给的这几万块钱,买房子不够,交纳了养老和医保就差不多全没了。如果炒股赔了,身害一场大病,吃饭都成问题了。这批人真正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唯一生活水平下降,缺少保障的,由最可爱的人变成最可怜的人!
“如果没有中发(2001年)3号文件的出台,这两万多倒霉蛋就自认倒霉了,谁让自己选错了路线,谁知道组织上指出的两条路有一条是死路呢?(2001)年3号文件,也是有关部队军官退役的文件,但是有些区别,一是级别高了,政联字1号属军级,而3号文件属中央级;二是名称改了,政联字1号叫复员干部,(2001)3号文件叫自主择业;三是钱数变了,政联字1号只一笔复员费,一无所有,常被驱赶,3号文件除复员费外,住房补贴,卖给经济适用房,还有每月固定的退役金,养老医保也规范,连丧葬费都给到了40个月;四是组织不同,政联字1号这批生死无人管,3号文件生养死葬,无忧无虑,还有人管理。差别太大了!老革命不如晚革命,上访当然避免不了,但是10年过去了,看到的所谓‘重大突破’的破文件一堆,一件实事落实不了,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在主唱和谐社会的今天,却越办越复杂了。我看过的上访材料不下几十万字,我看到的中央一级政府照顾落实的文件也有几万字,把我的头真的给弄乱了。我现在只想问一句,中央是否真的想像解决80年解决69-75那批复员干部,就一个办法可行,一视同仁。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解决93-99这批两万多人,这批人不是后娘养的,他们也是共产党的亲儿女!有什么理由,这样拖下去呢?有什么意义呢?”
这位女公务员,出言有据,文笔犀利,颇有路见不平,拔刀(实为笔)相助的丈夫气概。
6、皮球文化
由于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问责制度尚未建立,即使被事实证明已经错的政策,不管下面呼声多高,只要上面不深究,有关各方仍然装聋作哑。因此,时过境迁,复员军官问题一拖再拖,一叶障目,就是不见泰山。当年主办国安[1993]2号/ [1993] 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两家单位水波不兴,按兵不动(“老哥呀,93年咱两家那个联合文件下面反应很大呀!”“老弟,管它个球,他们爱怎么闹就怎么闹,咱们要坚决顶住!”作者设计对白)是的,这个“球”已被狠狠地踢出去了,掉到大海他们也不管了,从此踢“球”者装聋作哑。被踢出去的人进入社会,就成劳社部门管的事了。接“球”的有关部门明知来“球”有问题但不好深究(有潜规则),采取和稀泥、擦屁股的办(“对不起,上校同志,你们这批老‘复’被踢到我这里,只好委屈你们了,必须按我这里的规矩办!”作者设计对白)。发现复员军官问题后,为防止引火烧身,他们再也不提倍受争议的国安[1993]2号/ [1993] 政联字第1号文件《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这档子事了。
被军队“踢”了出来,原来军人的属性已变为自然的、社会的了。不仅没有经济保障,政治地位一落千丈。国家复员军官没有政策定位,他们成了可怜的社会边缘人。盼啊盼,他们盼了个好文件(2001)3号)出台,但没有复员军官的份。接下来只好等待中央关退役军人政策的补救文件出台,真的覆水难收吗?
7、补钉无补
文件等来了,是劳社部发(2005)1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首次使用“复员干部”的字眼。通知只谈了两个问题,1、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2、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提出复员干部有条件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意味着,复员军官是“人”了,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可以参加全民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个文件在复员军官问题出现多年后才姗姗来迟,勉强算是个进步。
劳社部发[2006]17号《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看标题能使人产生一些联想,里面讲到解决拖欠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再就业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和伤残保险问题。通知称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这个文件没有提到复员军官。复员军官参战和的因公伤残等补助等问题找不到相关文件,按军官的没有,按士兵的也没有。这意味着,复员军官立的功,是白立的;受伤致残的,活该!
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进一步落实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两个文件”(看来原来未落实好,需进一步落实),强调“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通知强调“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文件是对前两个文件的细化和补充,内容没有本质区别。复员军官被列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给国家干过一天的社会流动人员、闲散人员、刑满释放犯等)一个类别,二、三十年为为国无私奉献,在这里一钱不值了!
此外,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建住房〔2007〕172号)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人走茶凉,不可能按军队房改价格,说了也是白说。有据,作者注)。
二、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承租地方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当地租金减免条件的,可分别向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或地方住房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予以减免。所承租的军产住房需要拆迁、确无其他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 由拆迁单位按承租房屋面积标准调整住房(申请也是白申请,不可能减免,还增加了租金,有的干脆被‘扫地出门’。有据,作者注)。
三、租住公有住房、生活困难且无力缴纳供暖费用的复员干部家庭,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或减免(不可能补贴或减免,政府不管这事,外行话。作者注)。
四、各地要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复员干部家庭,要优先予以安排(需要优先的多了去了,复员军官不可能优先予以安排,有据,作者注)。
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上面政策造成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可能妥善解决,有据,作者注)。
劳社部发(2005)17号《关于认真做好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住房〔2007〕17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没有切中复员军官问题的要害,把脉不准,下错了药,于事无补。同志们须知,官僚主义者们只管发文件,他们是不关心效果的。
世界军事史表明,自有军衔以来,军衔和荣誉伴随军官一生,是终身的,除了罪犯,是不可褫夺的就象枪伤留在了身上,无法去痕一样。至于军衔等方面的待遇,各部委不懂,也不愿管。总之,其解决问题的方式基本上可用‘慢、乱、虚”三个字来概括。
从复员军官形成一个社会问题开始,管理层试图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劳动就业、社保、医保、住房等方面原则上关心一下,但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又无法指示下面做这做那,更不能命令下面拿钱拿物,从现在看,大部分或相当一部分是空话,无法落实。尽管词不达意,这些文件的出台后为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带来了些许希望,倍受广大复员军官关注和议论。至今几年又过去了,复员军官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机关人员煞费苦心,咬文嚼字搞出好多条文,也勉为其难。各位领导同志们,秘书同志们,你们心意到了,辛苦了!到此为止吧!
复员军官们觉得,劳社部发的关于复员军官的几个“补钉”文件并不适用被93试行文件害苦的复员军官,是两个不同保障体系的问题。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是有明显区别,国家保障的群体是要依法享有干部(公务员)待遇和退休待遇(含提前退休待遇),社会保障的群体属于全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将服役二、三十年的退役军官纳入最低等的社会保险是不公平的。从2005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连续发了三个文件都是要求按社会保险解决复员干部问题。2007年,国务院又作出规定要求解决复员干部的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和接续社会保险问题。我们认为只是隔靴搔痒。复员干部问题是军队干部退役安置差异化问题,与后来执行的自主择业相较,是明显的不平等待遇,而不是社会保险的问题。复员军官们戎马大半,应该享受国家应给的军衔荣誉补贴、功勋补贴、伤残补贴、住房补贴、丧葬补贴等,这些都悬而未决;常年在高原、高山、海岛以及从事危险致病的特殊专业,连地方电焊这样的的特殊工种都比不上(地方特殊工种五十五岁可以退休)。在探索退役机制中,复员军官趟路牺牲在前,连后来的自主择业军官减税优惠政策都没有享受到。如,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上几条是针对自主择业干部的,不含复员干部。这不是对复员军官的严重歧视吗?此外,经企业转业军官不断游行、上访等努力争取,地方政府作了一点妥协。这部分人五十五岁可办退休,而同一类型的复员军官要等六十岁(有的等不到就走人了);目前在一些地区转业军官有几百元补助,复员军官没有。当然企业军转干部即使有几百元的补助,也不算啥,境况也很惨,不值得眼红。但即使小修小补的恩惠,也有失公平。对待复员军官既不象对待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军官,又不象对待士兵,定位尴尬暧昧。显然,各级政府对复员军官依然带有偏见和歧视。
试问苍天,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复员军官却遭如此厄运,他们到底犯了什么错?
复员军官认为,复员军官没有犯错。93文件既然是试行,是政策失误在先,出了问题应马上纠正,不能让复员军官永远为错误政策殉道、背黑锅。简言之,“补钉”文件象对待处理品一样对待复员军官,对复员军官这个群体的政治定位,偏见犹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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