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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30 08:45:05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法制评论 | 浏览 661 次 | 评论 2 条

 据媒体报道,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据了解,这是全国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回应”。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9562857.html

    看了新闻报道后,我对全国人大能正视“同命不同价”现象,心里还是感到丝许欣慰。

   “同命不同价”赔偿规定,最早是出自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同日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多是根据受害人相应的“身份”来“对号入座”。

   我办理过很多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受害人身份相同(都是外来农民工),损害事实也相同(都是交通事故受害者),法院审案依据的是同一部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判决结果却千差万别。有的案件以死者生前的户籍为依据,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即按“同命不同价”判决赔偿;有的案件则会依实际情况以城市居民标准判决赔偿相关损失,即按“同命同价”赔偿。

  “同命不同价”问题,曾经引起过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关注。2007314日上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团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肖扬直面媒体访问,他当即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2007年315日《新京报》)。肖扬的承诺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同命不同价”判赔问题。

   为此,我在2008年3月5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我在建议书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个司法解释施行以来,造成城乡居民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由此引发出来的社会矛盾越来越明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不利于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废除这个不平等条款,要求其尽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然而,这份公民建议书又象我以前所写的一些建议书一样,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

  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又说话了,表示要解决“同命不同价”赔偿问题。但愿,最高权力机关官员的表态,不会象当年肖扬的承诺那样,只是说说而已,事后却没有实际行动。

附博文(点击标题可打开):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

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

“同命难同价”,根源是什么?

不采信暂住证,北京法院再判“同命不同价”案

“同命不同价”,何时了?

农民工遇车祸死亡,按“同命同价”赔偿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

要实现公平正义,别忘了“同命同价”

更加文章请看专题关注“同命同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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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6-30 04:48:31 PM]

    人分369等,这是改革后的最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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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7-01 03:45:25 PM]

    歧视无处不在。

    回复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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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liu6465@gmail.com 用博客行使公民权利。获2008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最佳中文博客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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