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为苍生说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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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呼喊 司法公正在哪里?!

发表于 2009-06-30 11:12:09

浩劫岁月县法院(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认定贪污公款21起币3980.41                 无检察院公诉          荒唐

县法院昧着良心在1979828日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威胁“应老实认罪服法”        良知泯灭     强权

市中院良心发现以(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否掉号称“证据确凿”的五起币800.85  维持原判“刑期”  蹊跷

省高院抖狠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17起”币3366.56元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    信口雌黄    胆大

饥寒交迫的申诉人长期不断地上诉、申诉三级检察院以当时“砸烂”了检察院为由!不管!! 摊发票及鉴定结论   艰难

 

刑事再审申诉人:徐祥生,男,生于1928610日,汉族,老河口市人。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办事处李河村一组。

案由:申诉人徐祥生因遭陷害贪污公款3179.56元一案。不服老河口市(时称光化县)法院(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认定贪污公款3980.41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认定事实的错误和不服襄樊市(时称襄阳地区)中级法院(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因证据不力否掉800.85元,实认定(3980.41800.853179.56元,而“维持原判刑期”而不是“维持原判”的裁定。因该裁定存在部分认定事实正确即800.85元包括板车一辆,所涉及的事实认定正确,部分认定事实错误。为使最高法公布惩治预防腐败工作细则中的“认真查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拖延办案等案件”精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特向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刑事再审申诉。

刑事再审申诉请求的目的: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已有证据证明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光化县法院(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和存在部分认定事实正确、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的襄樊市中院(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所强加给申诉人的不实之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湖北省高级法院及时将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中“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所有“十六起”每一笔的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等事实真相公布于众。若湖北省高级法院继续扭捏作态,拒不摊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证据,申诉人徐祥生慎重请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和政协委员将《刑事再审申诉状》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同时,特向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最高法王胜俊院长申请重新鉴定。尊敬的曹检察长、王院长: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有证据才能洗冤,有自信才能成功。“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官不为国分忧,地位再高也蒙羞。”诚信,是中华民族价值体系的基石。一个不追求真相的民族将是一个毫无希望的民族,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将是一个堕落的、可怕的社会,欺上瞒下、造假护假、掩盖真相与“八荣八耻”的价值取向水火不能相容。冤案的主谋合谋者不要再心存侥幸了,扭捏得、闹腾得越久后果越严重。因为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神秘和封闭一直都被封建统治者作为司法的原则,也就造就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请求最高法及时全面地公布“十六起”3179.56的每一笔的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证据,及时还我清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应依法宣告刑事再审申诉人徐祥生无罪。

事实和理由

新当选的最高法王胜俊院长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比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更加重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8318日与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凤凰卫视记者提问时,其中强调在脑子里盘旋的第三件事: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温总理想说的是:善恶能各得其报,没有“屈死鬼”,社会才能最大程度地和谐。执法者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不要因为你是大人物、有权有势,是熟人、经常见面,为你开脱和减轻罪责;也不会因为你是小人物、无足轻重,是陌生人、可能一辈子也不见面,知道你蒙冤受屈而不管不问。应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公平正义的阳光!为此,早在2007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将于20085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6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所以说,应该看到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普遍要求和愿望,是必然趋势。尊敬的最高法王胜俊院长、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现通过你们再次请求公开襄樊市中院认定的十六笔币3179.56元所涉及的每一笔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证据。相信您及您领导的最高法、最高检等每一位司法人员都已经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因为打击犯罪与为无辜者洗冤纠错,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只有做到了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人民的基本权利 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以往纠正或发现错案多是实体正义的体现。比如,“真凶落网,亡妻复活”,使司法机关不得不承认抓错了、判错了。这种实体正义纠正错案往往带有偶然性甚至戏剧性。如果没有机遇,被冤枉者只有将牢底坐穿。回想最高法院苏泽林院长在2007313日在与中国法院网网友在线交流表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申诉难’。各级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要审查、件件必回复”。湖北省高级法院一年来认真落实了苏泽林院长的指示吗?!虽然湖北省高级法院以“通知”来否定“裁定”的效力,从而规避法律的追究。因为《通知》不具备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规避法律的手段毕竟是见不得阳光的。早在1983813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的形式,认定刑事再审申诉人贪污公款“十七笔”并信誓旦旦地宣称“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申诉人徐祥生及时请求展示其中“十六笔”的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证据并邀请当地主流媒体记者到场,以正视听。因为另一笔襄樊中院早就以“裁定”的形式否掉,已息讼息访,毋须赘言。三十多年来,不断呼吁请湖北省高级法院将襄樊中院以(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所认定的16起币3179.56元的每一笔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等证据的认证、质证过程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如此简单的合理合法要求至今(200844日)仍不能兑现。是刑事再审申诉人徐祥生申诉的力度不够?!还是湖北省高级法院想借助媒体炒作鉴定结论及其相关发票证据???期待全世界科学家集体看走眼集体犯低级错误???如果一个省级法院主抓刑事审判的权威机构,连起码的鉴别“字迹”的能力都没有,出于事后轻信,还是事前同谋,是利益所在,还是面子所关?无论哪一种,都是国法所不容许的。轻松忽悠全国法学专家、海内外媒体记者,忽悠全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出于轻信能有那么大的魄力,实在无法令人置信。

高效是对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一个司法组织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低下的审判效率不堪承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深刻内涵和重大责任。自19759月起,近9个月的学习班上。大批判开路,又捆又打从精神上催残申诉人。到1976420日被刑事拘留后。在长达1年多的超期羁押期间,逼申诉人徐祥生承认贪污公款3980.41元。奉行“严刑之下要啥材料有啥材料”的李天宝,只要申诉人一提到请求摊发票和鉴定结论时,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李天宝按自己的意思写好扔到申诉人徐祥生面前,并说你想好后,照抄一遍,签个字就行了。于1977424日被判刑五年投入监狱。不管是在铁窗里,还是在释放后至今的三十多年里,申诉人多次重申自己仅是代管基建期间所有项目报批有计划在、卖砖有人并开有发票在、收砖有人并写有收砖条在、盖有房屋在、建有厕所在,不存在“骗取收砖条”之说,不存在“盗用发票”之说,一事一案、清清白白。申诉人签字付款是制度的规定。况且申诉人既不具体管物、更不管帐。“无贪污的条件和机会。” 所以坚持要求摊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在这场长达三十多年的冤屈中,申诉人徐祥生除收获了真诚、正直和高贵的人性温暖外,还见证了落井下石、见危不救的丑恶、推诿责任、麻木不仁的官场文化。襄樊中院郑国光院长落井下石,在198249 日赤膊上阵,手拿“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组织“证明属实”的伪证,冒充湖北省公安厅的对发票字迹的鉴定结论,煞有介事、气壮如牛地宣读到:“发票经省公安厅鉴定,伪造字迹属实,手段狡诈,定性贪污不变”。就是不给看〈〈鉴定结论〉〉,既不提供鉴定文书的具体文号,也不肯透露鉴定人的底细,更无法与鉴定专家质证。任凭现代版“指鹿为马”得以成功演绎,那将是文明的倒退、科学的悲哀和社会道德底线的崩溃。谎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谎言变成真理。就是这样一个搞暗箱操作,擅长搞秘密审判的司法败类,在2007627日被襄樊中院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而同样是副院长,只不过不会搞司法腐败及时依法退给申诉人徐祥生800.85元诬陷款的樊成连院长作为湖北省高级法院授予的“省级优秀法官”在襄樊中院却不是“优秀共产党员”。如此这般绝妙反讽,给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发出的是怎样的信号???凭什么对郑国光院长故意违法判案、拒绝摊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证据的卑鄙作法不追不查仍嫌不够,还得授他“优秀共产党员”?亵渎了反腐败斗争的根本的这一决定,反映了部分领导干部并没有从反腐败和从严治党的高度上来认识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而是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从个人感情乃至更阴暗的复杂心理等诸多因素来对待和抗衡反腐败斗争,说的严重了就是对党和国家事业极不负责任。 对此,作为襄樊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机关--湖北省高级法院恐怕得有个明确的交待才行。

无论是在199977日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申诉,还是在襄樊中院按省高级法院的指令复印强加在申诉人徐祥生头上的“十六起”诬陷款共计3179.56元的每一笔鉴定结论等法律文书。各级院长、检察长等领导在信访接待时总是鼓励申诉人,要申诉人不要放弃鸣冤之路。其他亲朋好友都规劝:算了,既然不给你看《鉴定结论》,自然提不出重新鉴定的合理理由,更无法与更权威的最高法司法鉴定中心签《司法鉴定协议书》做重新鉴定了。快八十岁的人了!给你已否掉800.85元,心理平衡,吃点、喝点罢了!好多屈死鬼到哪里昭雪?!谁来还他们的清白???耄耋之年还想期待什么???刑事再审申诉人徐祥生通过学习2008310日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后发现,五年内,最高检察院竟然查办了35 名省部级以上高官。无疑,这一数字引人注目,令人欣喜,也让人反思。首先,它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日”。采取铁的手腕,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这是人民的呼声,也是确保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腐败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这样的铿锵之词写进了工作报告,这是从历史和实践中认识到的真理,既揭示出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也彰显了我们党把反腐败坚决进行到底的决心。而35名省部级高官被查处,就旗帜鲜明地印证了党与腐败的“水火不相容”,且说明了惩治腐败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重、功劳多大,无论牵涉到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当然,这也是对心存侥幸官员的一击警钟。一些官员自以为权高位重,“官当到省部这一级,就无人敢监督了,”因而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曲解法律,为所欲为,肆无忌惮。殊不知,以身试法,故意违法判案,只能是咎由自取,害人害己。

曾经有朋友问申诉人:三十多年来为什么一直坚持上诉、申诉。申诉人徐祥生的回答是:自19759月办学习班到1976420日被刑事拘留,至今200844日,三十多年来虽然申诉人历经磨难,含冤莫白,冒酷暑顶严寒,一次次从老河口到襄樊、武汉,再上北京,无功而返,周而复始 。申诉人徐祥生家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和伤害,申诉人个人也负债累累。但申诉人也亲身 经历、亲眼目睹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党和政府对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法制越来越健全,执法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冤假错案率在不断下降。何况,“周老虎”和“刘羚羊”事件的积极意义,它让我们相信诚信和良知并没有在人们的心中泯灭。因此申诉人徐祥生坚信,在今天这个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国策的国家里,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如果司法不公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将受到严重威胁,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我们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由于总共涉及人民币3179.56元的“十六笔”强加在申诉人头上所谓的贪污款的每一笔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证据的认证、质证、论证过程的缺失,更不用说科学、严谨、富有公信力的论证过程了。出于常识和习惯性的担忧,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又担心被几份无具体文号的、无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给忽悠了。果不其然,当世界各地的多位笔迹学专家根据笔迹学知识对十几份鉴定结论及相关发票的真伪提出质疑的时候,冤案的始作俑者杨元庆和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有关机构的表现马上就有点“措手不及”,既不愿意出示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也不愿意告诉鉴定结论的具体文号,更不愿意透露鉴定专家的底细,甚至连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也做了严格的“封锁”。坦率地说,这些不肯露底的做法是欲盖弥彰是相当不明智的。误解和谣言只能止于公开,而不可能止于“保密”。虽然我不知道我申诉的路还有多长,但是我一定会坚持到底,直到洗刷我所有的冤屈,还我以清白的一天。

刑事再审申诉人徐祥生在等待公正。

此致

湖北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国家信访局、国家预防腐败局、中共湖北省委巡视组、中共中央巡视组、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全国人大

具状人:徐祥生

00八年四月四日全省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之际,手书并及时发送给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文(国内挂号函件编号XA 0108 2292 0 42)、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节目主持人曾子墨(国内挂号函件编号XA 0108 2294 7 42)和北京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国内挂号函件编号XA 0108 2293 3 42)同时手书复印后以平信邮寄给湖北省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湖北省高院郑少三院长、湖北省纪委黄先耀书记、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主席胡锦涛以及湖北省委罗清泉书记、省长李鸿忠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首脑,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家信访局、各省、市、自治区信访局等等共1080封。由于近一个多月来无人受理申诉状又于2008528日老河口市市委书记大接访时整理打印。鉴于湖北的极个别司法败类不顾廉耻而反复践踏法律。故再次发于

  年  月   日

附件:199977日的《申诉状》;200077日《刑事申诉状》;2000101日《举报信》;200171日的究竟湖北省有没有“人大”?到底天下是不是我们共产党的天下??《刑事再审申诉状》--二十六载喊冤路喊向何方?天才会彻底地亮???2006108日《刑事再审申诉状》--襄樊的极个别司法败类公然挑战法律的闹剧何时不再上演

考虑到湖北省境内的极个别司法败类胆大妄为,根本不把以中共中央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放在眼里。仍然是敷衍塞责、高高在上而久拖不办。所以特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及各大新闻媒体记者,就你所接触到的范围广为散发,帮助寻找敢作敢为的包青天,请已故国家主席刘少奇帮忙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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