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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5日曾报道了“锦湖”、“韩泰”轮胎遭质检总局点名的事件。近日,江苏李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新车就曾在一个月内两条锦湖轮胎出现鼓包。但经销商却说是车主使用原因所致,令车主耿耿于怀。
李先生说,去年7月,他在当地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新车购回几天,就发现一个轮胎鼓包了。李先生急忙把车辆送往4S店检修,工作人员看了一眼便下了结论,说是李先生使用不当所致。联想起该车确实曾轧上过一根小木棍儿的事,李先生也就无话可说了,自费更换了一条新的锦湖轮胎。
半个月后,细心的李先生又发现另一条车胎也鼓包了。而这一次,4S店工作人员仍然断定故障原因是使用不当,而且还告诉他,如果不服,就直接找轮胎的供应商解决。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凯越生产商反映此事,不料对方却以出厂车辆为“合格品”为由,让车主与经销商协商解决。就这样,事情又被厂家推给了经销商。
因为急于用车,李先生最终自认倒霉,再次自费换掉了鼓包的轮胎。不过,这一次,李先生保留了旧胎。
李先生表示,他向媒体诉说,是因为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他想知道是否还有补救办法。车辆轮胎出现问题后,经销商让他找轮胎厂家的说法是否合理?
法律人士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期效为两年。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提出产品的鉴定申请,由法院指定相关部门对旧胎进行鉴定。
笔者认为,轮胎作为车辆的一个重要部件,出现问题后,经销商应当慎重处理。只看一眼就下结论,是对用户不负责的表现。即使结论不被用户接受,也不能把责任推到一边而让用户直接找配件供应商,毕竟车主购车时,购买的是整车,而不是车辆的某个配件,更何况采购哪家的零配件作标准配置并不是由用户决定的。如果车辆的哪个配件出现问题都要让用户自己去找配件厂商,其行为本身就是经销商在推卸责任。(来源:《现代司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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