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一条消息,成都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的女职工如果想怀孕,必须先经院方批准,否则难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记者调查,这件事还是真的:该医院的工作制度明文规定:经批准方可怀孕。怀孕还要批准,生孩子还要请示,这是歧视妇女权益,漠视国家法律的又一典型事件。在我们的妇女同志们的地位日益得到提高的今天,出台这样的规定,简直就是个猪脑子,与我们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时代背景是格格不入的。我不知道以后,这类怀孕报告制度还会不会出现,说不定哪天再出一则“报告领导:我要性交”的新闻来。我的担心并非多余。管住怀孕,不如管住性交。这个道理都懂。所以,建议该院领导不如从源头抓起,索性将性事纳入管理的议事日程。如果要过性生活,必须事先打报告,不经同意,一律不得妄为之。
报告领导:我要性交。岂不快哉!
——选自蔡骞的《麻辣短信1000条 疯语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