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2 16:29:32
编辑 删除
浏览 218 次 | 评论 0 条
罪犯十多年逍遥法外法院一怒拘禁受害人
本人王福忠家住陕西陇县一个县人曾经是一个做生意的个体户,因为一伙诈骗团伙的骗局,十多年刑事案件至今得不到追究,却因为法院院长拘禁十数日却连个拘留证都没有。
案件回放:
1995年8月份我被宁夏固原华龙公司及一名叫兰君褔的因买卖大理石遭受经济诈骗,而在案发后王做为个体经营户曾向案发地陇县公安局报了案并同时向陇县法院起诉了诈骗者。但令我想不到的是公安局却以“现有村料不足以认定诈骗案件性质”为由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至此一起诈骗案件因公安局的决定而变成民事经济纠纷!但陇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介绍案情时说:“我们也没有办法,当时我们在受理了这起案件后觉得本案确是诈骗行为,按照“先刑后民”司法程序遂将案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县公安分局在接到案件后找王福忠了解过,但后来认为材料不足认定诈骗就不没有立案,但刑事案件必须经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后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判,所以在得到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决定后,我们考虑到应当及时维护王福忠的权益,并且王福忠已在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法院便进行了判决。”
对此案陕西媒体《三秦都市报》、《各界导报》以及《中国包公传媒网》http://www.zgbgcmw.com/view.asp?id=8153曾在头版头条做过细致的报道。
1998年3月25日和4月4日《三秦都市报》先后以“各路老板千万小心,花言巧语诱人上钩,固原一公司在陕西进行经济诈骗活动”及“诈骗团伙继续行骗,急需警方立案查处,固原‘骗子公司’实在害人”头版头条进行了追踪报导,时任陇县法院副院长雪林征和经济庭副庭长张旭峰曾以介绍案情说,“华龙公司”成立开业庆典时,场面十分隆重,地区和县上的头面人物都来捧场,让人无法怀疑它竟然是一家皮包公司,货物全是骗来的,开业初期连个放电话机的地方都没有。在审理王福忠被骗一案中,发现华龙公司有部分行为属诈骗犯罪活动,便依法向陇县公安局移送、报案。”《三秦都市报》称:“这家公司利用合法外衣进行经济诈骗活动,开空头支票就是其惯用手法之一……”显然对王福忠被骗案中陇县法院也认为是经济诈骗所以才将案件移送陇县公安局,而《三秦都市报》的报导和记者的多次了解像王福忠这样的被骗者不只他一人,“华龙公司”在当地的经济诈骗活动也引起了群众极大愤慨!在“老王”之后仍在陕西的其它一些地区及外省进行继续行骗!
罪犯十多年逍遥法外
没有想到的是陇县法院给记者说的一套却做的一套案件从1995年到到现在14年过却去了这伙诈骗罪犯仍在逍遥法外(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受了骗了),到现在也没有受到审判,而我一直以来要求立案侦查,陇县公安局、陇县检察院、陇县法院不知道因何原因也不将这伙犯罪团伙绳之以法,我却因为长达十多年的催案子得罪了公、检、法。
被叫谈案却遭拘禁
2008年3月13日陇县法院一位姓李的法官多次电话约我说要我去法院给我解决问题,可是没有想到……
他根本就没有谈案子给我解决的意思,可能是我长期到上级上访给他们造成了麻烦,说了几句就和我说崩了,他说带我找院长解决,没想到见到院长冯华后又没有达成意见,身为法院院长冯华一怒之下,命令法警给王福忠带上了手铐,并说我被拘留了,然后就给公安局打电话把我带到,在数10多日的非法拘禁后,我被放了出来,无缘无故坐了一次看守所。并说我是无理取闹。
我至今也想不明天我是应法官的要求到法院去谈案子却被法院结带上了手铐,即便是拘留也应当是法院的司法拘留,而陇县公安局又凭什么对我进行治安拘留?陇县公安局的法律依据又在是什么?事实依据又是什么?本该法院给我的拘留证凭什么公安局给我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政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而我不属于其中任何之一却因为一个骗局被拘留!!!!!!!!!!
真是可笑,十多年前我被诈骗团伙的罪犯所骗,十多年后我被一个堂堂法院院长骗到法院给拘了起来,一个适用法律的审判机关不追究罪犯的责任却把我一个受害者打压到如此,试问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