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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交钱要看清。

发表于 2009-07-06 12:41:33 类别:杂谈篇

                                        定金和订金,交钱要看清。

先说个事例:某公司开发一幢住宅楼,地理位置不错,已经开工。甲看中一套90平米房屋后,到售楼处商谈购房事宜,服务员答复:5000/平米,马上可交10000ding金;建一半再交50000ding金;封顶时来办理购房协议。甲按约定分别交10000元、50000元,服务员乙开了收据。到封顶时,主观方面,甲家里出了点事,客观方面,房价又有点下滑趋势,甲不想购房,要求退钱并且拿出收款收据,服务员丙按收据的注明只肯退订金10000元,而50000元定金是因甲违约,按规定不予退还。甲一下子傻了眼。

定金简单地说就是保证金。双方确定某一事项,以一定的财物来强化这种缔约的成交和履行。(含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

订金简单地说就是预付款。单方就可以提出,由给付方以一定的财物作为预付款预先履行部分约定,而收受方接着履行约定,然后,再由给付方全部履行约定。

   “定金”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即具有法定意义。法律上给出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仅具有约定意义。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或者说,是预先履约),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假如遇到,可诉讼追回,但给付方如有过错给收受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可诉讼追究此责任);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应交而未交,实际上未交方就违约了)

2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3责任不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还句话说,订金:针对过错责任,只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定金除过错还包括缔约责任。例如居间合同,甲交了定金要丙融资,后丙做了大量工作,按甲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找到乙并筹到款项准备出借。这时甲说:“我不借了”,这样,丙可以不还定金。

4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定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超过,其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支持);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不仅对开发商的信誉要了解,而且,我们对协议、收据上的每一个字都要看清,更要领会每一个字、每一句话的意思。上例中甲在与售楼服务员谈话就没有听清意思,拿到交款的《收款收据》也没有看清,更没有领会“定金”与“订金” 的性质和内涵,于是发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我们能够对“定金”与“订金” 加以区别,这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以上议题连同先前两个议题,主要讲了区别,应该说区别很明显。但是,由此又涉及到违约金、赔偿金的话题,实践中还有补偿金问题,另外,还涉及法定和约定,那么,定金与违约金之间,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赔偿金与补偿金之间,法定与约定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允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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