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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3 20:03:0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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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保林,1969年入伍,1982年转业到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政府工作,现是河南省唐河县盐业局离岗干部,我爱人王勤辉,在河南省唐河县计生委工作,现已退休。199186日,我们持准生证出生了第二胎孩子 13天后唐河县计生委下发了唐计生字(199113号文件:“1991630日以前所发的二胎准生证,没有出生的,不论什么情况,一律作废,符合政策的要重新审报,经县计生委或地区计生委批准生育。”文件是1991819日下发的,而我们的二胎孩子是86日出生,早于此文件下发13天出生,之前县计生委从没有对原发准生证下发过到期换证或作废的文件。1992年,唐河县纪委仅凭有人反映,不经调查核实,错误的认定我们违犯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给予我们夫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一年的处分。”对此处理,我们不服,不断上访上诉。根据我们申诉,唐河县计生委通过调查核实,先后于1995年唐计生字(199568号、1997年唐计生字(199736号(两个文件附后)两次给我们做出了结论:“对王勤辉同志的二胎生育,不应按计划外处理,应按计划内二胎生育处理,应恢复王勤辉同志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先后两次呈请县纪委要求给我们复议解决,原唐河县纪委为了达到不承认当时是错误处理,一直拖着不给复议。千方百计的阻止,我们申诉到哪里,他们就私下活动到哪里,直至造成了两次请示南阳市人口计生委,两任领导出据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次: 2000年原县委研究由唐河县计生委写出请示报告呈请南阳市计生委给予认定,2002719日,南阳市计生委法制科通过调查核实后给我们作了结论:“王勤辉同志生育二胎小孩的手续是合法的,属计划内二胎生育,对王勤辉同志作出按计划外二胎生育处理是不公正的,应予纠正。”此结论有当时的南阳市计生委主任张长生的签字,并盖有公章。而唐河县纪委提出以“不是红头文件”为由,没有达到目的仍拖着不给复议。

第二次:2007年元月原县委二次决定请示,当时的法人代表李振中接到请示,没有经调查核实,也没有政策依据,只是凭着原唐河县当时一位纪委书记和一位副县长找到他说:“县里不愿解决想叫出这样一个文件。”以宛人口(20075(文件附后)号文件:“在当时的政策原则下,你委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我们要求南阳市人口计生委,拿出在当时哪个政策原则?是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或者是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哪一年的几号文件?第几款、第几条规定?唐河纪委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此文件虽没有政策依据,但达到了原唐河县委、县纪委不愿解决的目的,原唐河县纪委如获至宝,依据此文,马上进行了复议,维持了我们夫妇原来的处分决定。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原法人李振中,重演了十八年前原唐河县纪委草率错误作法,他为了维护原唐河县委、县纪委的面子或另有其它私下交易,宁可不要政策原则,再次制造冤案。

我们强烈要求南阳市人口计生委针对(20075号文件,拿出有关政策依据,给我们一个实事求是、公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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