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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火车”有句歌词儿唱到“明天的明天的明天”,每当听到这句的时候,总是想到“原因的原因的原因”。盖因当年学法律常识的时候学到过一个说法,叫做“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跳跃性思维嘛,总是喜欢这么联想。
但现实生活中,“原因的原因”到底是不是原因实在是很难说。东莞厚街的警察在追赶非法营运的自行车时,招呼路过的保安队员拦截。保安队员拦截的方式是一脚把自行车踹倒,倒下的自行车又碰到了路边施工的架子,导致上面工作的工人从4米高摔下后死亡。这个因果关系已经很让人头疼了,其中还有其他因素夹杂其间,比如说抓到一辆非法营运的自行车有200元奖励、工人工作的时候没有戴安全帽与其他防护装置等。所有的原因与结果纠结在一起,到底应该怎么判断呢?
或许我们倒是应该用上一点跳跃性思维来看待这个问题。
我的朋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何兵先生在该案例的研讨会上直斥这个警察像黑社会一样,关于这个带有情绪化色彩的描述是不是准确不敢妄言,但查扣非法营运的行为总是警察的工作之一,对于这个行动本身,无论其背后是否有那200元的奖金都是无可厚非的。保安是否有责任?正如踹车的保安所言,警察要求他拦截,他作为一个保安做这个事情完全符合情理,把责任归咎于他并不合适。归咎于非法运营的人?他又不是想撞倒那个上面有人的架子。
跳跃性思维是这样:到底这个追车的行动是否有足够的必要性?无可否认的是,从大道理上来说,确实是有的。各地都有摩的载客的行为,甚至大城市也不能幸免。东莞为了杜绝此行为,颁布了全面禁止摩的的行政命令,最终的结果竟然是自行车搭客倒是又成了气候。而官方禁止此类行为的解释是,这么做有很多不安全的隐患,怕市民出事才禁绝此类行为。
但老百姓恐怕不会买账。摩的没有了换成自行车,证明这个市场始终是存在的。有买有卖嘛,有需求就有供给。强制取消了摩的,自然就会有替代产品出来。而这个替代产品如果政府不能提供,自然就有个人来填补这个空挡。在这个时候只是说不许这个不许那个,与事情的解决能够有什么真正的关系么?
往往我们把政府不能提供真正解决问题的怒火,洒向由于这个强制压迫措施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从而忽视了这种极端情况的原因到底为何物。今天即使惩罚了这个“原因的原因”的警察的行为,下次警察也不抓这样的非法运营者了,过几天真的因为自行车搭客而造成某些后果,那又会如何呢?这个真正症结的解决,不能像“明天的明天的明天”那么遥遥无期才是。

五岳散人
三级宪政专家兼风月帮执法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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