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4 18: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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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合法化 职能部门思维需转变
文/魏英杰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相较于此前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在观念上有了很大进步和转变。
格外引起公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被普遍解读为解禁“路边摊”,促进社会就业的一个积极信号。不过从全文来看,新条例在支持发展“路边摊”的同时,也有着进一步规范“马路经济”的政策意图。
这主要体现在,新条例放开无固定场所摊贩的准入门槛,但也规定其应在指定或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此外还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办理“年检”,缴纳登记费,办理税务登记,并建立会计账簿。在这些方面,新条例尚未依照“路边摊”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而有所降低标准。这就意味着,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还有待于职能部门在具体操作中转换思维,树立服务的意识。
但也正是在这上面,情形并不容乐观。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市容城管部门和流动摊贩之所以频繁产生矛盾冲突,就在于职能部门普遍存在管制思维,一味封堵“路边摊”,扼制个体经济发展。而在这背后,既有部门利益所趋,更有地方政府部门为一己政绩而不管不顾弱势群体民生需求等重要因素。这时候,要让有关部门转换思维,为这些流动摊贩服务,谈何容易?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全国城管执法局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流动商贩合法化将是城市管理不能承受之重。他认为:“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公民的,不能让给某一特定的阶层、群体。如果允许流动商贩合法经营,城市的公共空间秩序将会陷入混乱,无法管理。”这些话应当能够体现部分政府官员的想法。从中也可以看出,部分职能部门和这部新条例还存在着极大的理念差距。
事实上,“路边摊”和城管并非天生的“敌人”。一些城管部门视“路边摊”如洪水猛兽,更是一种莫名其妙的思维。虽说“路边摊”是小本生意,在大多情况下却是弱势群体维持日常生活的主要手段,对于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还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对于这种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个体经济,本来就不该采取封堵驱赶的办法,而是要做好政府服务,使之成为城市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个别地方所进行的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尝试,也可以看到,只要积极疏导,“路边摊”完全可以纳入城市常态化管理的轨道。
还要指出,征求意见稿并非为缓解当前社会就业压力而制订的一项权宜之计,而是从实践汲取有益经验,在根源上解决流动摊贩合法性问题,扭转政府部门固有思维的一项积极举措。由此着眼,新条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作出规定,降低流动摊贩的准入门槛,减轻民生负担;各职能部门也应充分领会和把握法规精神,积极转换角色,真正树立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
20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