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醉驾”的死刑,给了案件受害者一份尽可能的实质正义,更重要的这次判决开该类案件之先河,体现了整治交通肇事的决心。
案件的判决,让人很自然地联想到杭州的“5·7事故”和南京的“6·30事故”,尤其是已经判决的杭州飙车案。且不提网友质疑的替身事件是实是虚,但说这三年的量刑,不禁让人倒吸一口凉气,心生疑虑:醉驾死刑了,飙车该怎么判?
如果说醉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那么驾驶经过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沿途与同伴互相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难道就有借口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么?如果说飙车如杭州案的审判长所说,只是“对自己的驾车技术过于自信所致”,那么醉驾难道不是对自己的酒量过于自信所致么?
笔者绝对无意为醉驾的死刑喊冤,只是这飙车,总该有个更让人信服的说法才是。
二者的区别,绝不应该在一个钱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