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狼傲月
人居扬州逍遥地 寂寥身影也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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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5 09:36:00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杂论今朝 | 浏览 348 次 | 评论 0 条

国家有其本分

  如果某个成年人在孩子面前搞怪,人们就会严肃地对他说:大人应当有大人的样儿。同样,人们也会说,老师应当有老师的样儿,警察应当有警察的样儿。这样的朴素观念在西方自然法传统中发展为一整套精致的哲学体系。人具有其本质性的自然,国家也有其本质性的自然,一个人生活的正当目的就应当趋向于这种自然,这样的生活才是合乎道德的。同样,一个国家也应当趋向于其本质性自然。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正义”。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治理者是正义的守护者”,或者像托马斯阿奎那所说,“国王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治理他的臣民”。

  这种正义观念,隐含了人人平等、个人自由、私人财产权、法律至上等等现代宪政主义的基本要素。用现代的话语说,国家的正当义务就是通过法治,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保障私人财产权,推进平等。相对于其财富再分配性功能,有人把这称之为国家的“保护性职能”。相对于重商主义国家和发展型国家模式中国家创造财富、推进经济增长的物质性职能,则可称之为“政治性职能”。

  国家必须优先履行其保护性职能、政治性职能。森自觉地将自己归入这个传统。另有一些学者则基于更现代的理由,而坚持这一点,森提到了发展经济学的“异议者”——皮特·鲍尔。在主流发展经济学沉迷于国家控制、政府干预的时期,这位学者一直主张,自由市场才是发展的正道,他在1957年的一篇论文中说,“我把选择范围之扩展,即人们可以获得的有效备选项范围之增加,视为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和衡量标准;我对一项政策措施的判断,也主要看其对于人们可以获得的备选项范围所能发挥的影响。”

  只要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能,则经济、社会、文化就会分别以其内在的动力而自然地增长、发展。也就是说斯密所说的,一旦自然的自由制度树立起来,国民自然地就会走向繁荣。

  自然法传统甚至不认为国家能够创造财富、哲学或者诗歌。笔者最近翻译完成一本《自然法的观念史与哲学》,其作者海因里希·罗门曾是德国天主教活动人士,纳粹兴起之后流亡美国,与近些年来在国内学界非常热门的施特劳斯等人一起复兴了自然法哲学。他在这本书中说:“不管是自私的个体还是官僚制的工业国家都不可能从事创造性活动。创造性活动只属于人,属于民族共同体,它们有资格成为国家的不朽的基础和天赋土壤。”政府不可能从事创造财富的活动,按照事物的性质,它也不应该从事这样的活动。

  如此一来,则评价一个国家是否称职,主要就是看它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保护性职能、政治性职能。政府热衷于经济增长,并且通过积极的政策而实现了经济增长,也许并不值得称赞。假如它为此而放弃履行那些首要职能,甚至侵害民众的自由,则这种增长的效用就足以被抵消。重商主义或者发展型国家通常就是做这种南辕北辙的事情。

  国内不少经济学人不屑于印度的经济表现,那很可能只是因为,他们不像阿玛蒂亚·森那样,在观察经济问题的时候具有哲学的视野,只为肤浅的、高度物质主义化的经济学逻辑沾沾自喜。森明文指出,亚里士多德是他的思想渊源之一。他提醒人们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假如发展的目的就是自由,自由就是现代国家所应当追求的本质性目的,而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等等不过是一些手段而已,那么,国家首先应当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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