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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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空间:为何群众总是「不明真相」的?

发表于 2009-07-30 09:21:20

一个月前,我听到CCTV的白岩松在<新闻1+1>中评论石首事件时候,说到「不明真相的群众」问题,白岩松说:「不仅是石首,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头,这样的语言我们经常听到,既然他不明真相,让他明了真相,这个问题不就解决了吗?非常简单,你都知道他是不明真相,为什么不抓着这个事情的命根子上。最重要的解决方式,他就是要了解真相。好了,真相有什么可隐瞒的,告诉他真相,多数人已经解决出来了。」这是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说的原话。

昨天,新华社记者黄冠在<新华时评>中,又提出了相同问题。

<新华时评>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资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资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2009年7月29日 总编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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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9-10-19 17:00:40

    中国民众不是统治者,确有统治者的思维,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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