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小宝BLOG☆我见青山多妩媚☆鹿鼎公府☆
料青山、见我应如是。情与貌,略相似。

【原创】论央视女记者不构成受贿罪!

发表于 2009-08-05 22:49:11

论央视女记者不构成受贿罪!
桂小宝

2008.12


   偶们国家《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第163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85条的表述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63条的表述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受贿罪主体乃国家工作人员。 

   央视记者具有公务员身份,大抵可以想象,央视虽非公务机关,但其国有性质不言而喻,这是一开始的体制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但具有公务员身份,并不必然构成受贿罪主体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中的关键词是:从事公务。

  央视的记者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其采访、报道行为并非从事公务行为,所谓公务,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授权,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权行为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投资、经营的职务行为。 

  媒体舆论在西方国家被奉为国家之第四权,西方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关键是偶们国家反对三权分立,实行所谓“议行合一”。 

   但在西方国家即使将媒体舆论奉为国家之第四权,也没有将之定义为公务行为。

   在偶们国家,没有所谓“国家之第四权”理论,这理论只是舶来品、走私品。

   故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仅属于工作,属于一般性事务,断非公务。

   若涉有偿新闻,当为道德约束和惩戒,而无上升到刑事追究法理支持。

 

 

 

分享 浏览(142) 评论(0)
上一篇 << 【原创】虎兕出于柙!      下一篇 >> 【原创】女记者之跨省抓捕与跨国…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桂小宝

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情与貌,略相似。 云飞风起。不恨古人吾不见,恨古人、不见吾狂耳。 知我者, 二 三子。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