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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6 20:43:42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中国发展 | 浏览 383 次 | 评论 0 条



实现“城乡同命同价”,具有伟大的标志与进步意义!      



北京 崔健文


多少年来,民众面临许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这就涉及到几年来一个常见的、尤其是当事家庭有切肤切肉之痛的话题——生命赔偿标准与价格。


人们看到,许多法庭法官本着法律、事实和良心,判定一些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务工的事故死亡人员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这方面已经提供了许多良好判例,他们的开创性工作以及法中施仁、法外施仁的情怀值得高度肯定和评价。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固定下来,这令人鼓舞,体现了与时俱进。从国家和政府制定和修改政策层面,已经近乎废除同命不同价这一不合理也不合法(宪法)的严重歧视性规定。的确,在从何处入手进行户籍改革方面有一些不同看法。多数人主张立即先行废除户籍制度,进而剥离依附于户口的一系列歧视性、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而一些人和部门则希望继续把户口作为暂时的管理手段。但即便后者看法,也与废除依附于户口的歧视性规定并不矛盾,反而可以促进户籍改革,从外围上为废除城乡二元制、废除户口制度破除依附性坚冰和障碍!其实,中国的城乡公民要求同命同价,合情、合理也合法,首先废除同命不同价的歧视性规定并无多大牵制因素。惟其如此,才可以帮助农村户口死者的家属和子女、老人克服今后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努力平复他们失去亲人的实实在在的精神和心理创伤!同时,进一步提高死亡赔偿数额,切实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也无可非议。


如果说保存户口制度是出于管理的所谓需要,则必须要在一些领域先行解决和开拓。在城乡事故死亡人员赔偿等方面作出制定统一标准,这是对死者生命权最起码的尊重。本来,对事故死者进行20年当地年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就不高(还要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难以体现出对生命价值与权利的理应尊重。一个活着人,生命的价值是多么高贵!它不仅标志活着的意义和精神价值,标志着家庭和社会的天伦之乐,还能实实在在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他们的离去,又将给个人、家庭、配偶、子女、老人、亲属带来多大的精神创痛!关键是许多死者是青壮年,如果活着,他们创造的经济收入一项又何止20年的可支配收入呢?中国个人因事故死亡赔偿金本来就不高,有待于大幅度提高。而按照目前的赔偿规定,城镇户口死亡顶多30多万元个人死亡赔偿金,农村户口则要少很多(根据当地可支配收入),而农村在城镇务工人员必须要证明生前在城镇工作1年以上才可考虑按照城市户口标准赔偿。其中的户籍歧视又给农民家庭带来怎样的伤痛和后果?这些本来就不高的赔偿数字能带给受害人家庭多少资助和人文关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成为完全的支持依据吗?何况国家和企业以及社会目前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财政水平已经可以承受更多更高也公正公平的同命同价的生命赔偿。彻底废除“同命不同价”,是时候了!


从深层分析,这种带有严重歧视的法律规定是把农村和城镇户口的差别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固化和合法化,是强化而不是淡化!其中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农村生活水平低,家属、孩子、老人花费低。这其中的逻辑经不起基本推敲,实际预先剥夺了农民及其后代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带有为农民做主、强词夺理的味道。难道农民就该世代为农民?农村户口死者的孩子和家庭就没有权利或愿望到城市生活?他们难道不愿让自己的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过上更好的生活?为什么要预先剥夺他们规划自身生活、教育和工作的权利,预定设计农民只能在农村教育和生活?这种“龙龙、凤凤、鼠鼠”的封建世袭思维是多么的无知和可怕!要废除而是固化和客观支持看似合理实际非常荒唐的规定。再以户口管理作为不废除户籍制度为理由,显得多么苍白无力。


共和国成立60周年了,同样都是共和国的公民,为共和国建立和发展作出巨大牺牲的农民,却仍然承受着貌似合理的种种歧视和权利侵害甚至剥夺,直到他们的生命权益,他们家庭和子孙的生活和成长权益。这样做合适吗?户籍改革并废除户口已经势在必行,破除城乡二元制势在必行,要给予农民宪法规定的平等公民权,切实保障他们起码的平等权益和地位,这是我们国家一项庄严而又急迫的使命。党中央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的各类经济权益,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更要在政治权利上实现城乡一体化。要打破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歧视等种种基于城乡户口的歧视,让共和国旗帜下的中国人同命同价,让户口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符号。和谐社会建设的步履和声音,在于保障公民的幸福生活和权益平等,在于稳定、繁荣、公平。如此,则更有利于推广“和谐世界”新理念,进一步展示和提升我们的国际形象。


中国共产党的17大报告在庄严指出,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实际生活中,从改进某些严重扭曲的制度规定入手已经迫在眉睫。人们高兴地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体力行,着力改善民生,努力实践以人为本,大力推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各级法院系统和媒体系统公开和大力支持城乡赔偿同命同价,而且同命同价已经是大势所趋,也恰恰体现出法律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合法!只有在这一系列标志意义的政策上着力体现公正公平,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才更加有力迈进,社会基础才更加牢固,我们的国家才大有希望。国家如果在民生问题上进一步体现制度公正和关怀,则更是雪中送炭、锦上添花。
 

 
崔健文  2009-8-6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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