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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的领导:
我于2009年拿到了你政法委出具的:答复意见
你们出具的< 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献县公安局把调查处理的结果转告你委.其中公安局向你委提供的<诉求终结协议书>和<回访意见书>还大言不惭的说我在上面签了字,我在此在次声明:我没有给公安局的<诉求终结协议书>上签字,我也每见过公安局的什么<回访意见书>.
从这一点更能证明公安局的人有多霸道.
既然他们公安局说是我给他们签字了,我受害人可以向各位领导承诺,可以做笔记鉴定,如果我受害人 撒谎我情愿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是公安局成心诬陷我受害人,那就要叫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出来解释清楚.承担后果.
1, 至于他们给受害人出的<答复意见书>中称:我们双方是因为车灯照射问题发生口角,导致的殴斗,请各位领导明见:此案本来就是抢劫,我们受害人的讲的案情过程,和公安民警出具的案发现场图一致,可是有些别有用心得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寐着良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坑害百姓,欺压受害人的事.(有出自公安民警的现场图为证:在案卷的,093)页.
2,公安局在<信访答复意见书>说犯罪嫌疑人没有抢劫我的财物,
我请问对我们实施抢劫的是公安局吗?还是公安局说此话的人看见了,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此话听起来向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狡辩的话呢?
3公安局在<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说只有指控,没有相关正剧证明.
这也正是受害人想问公安局的一个问题?
当时是公安民警出的案发现场,公安民警出现场为什么不保护现场,为什么现场砍伤受害人的凶器就没有了呢?难道说,凶器自己长腿跑了,或者长了翅膀自己飞了.我请公安民警解释一下吧!
4,还大言不惭的说他们是以事实为证据.
请问:公安局定故意伤害的 事实是什么?证据再哪里?
难道说:办案民警将现场毁坏,造成证据不足,证人:刘光的伪证也可取为证吗?(有刘光的证言,分别是,2007年的和2008年的,)
还口口声声说:他们严格依法办案,
请问:"他们依的哪部法"哪部法允许公安民警在出现场时,对案发现场不保护,当时不画现场图,对案发现场不做作记录.
至于我多次找政法委,是因为我相信政法委的各位领导会大公无私的处理此案,会还受害人一个公平,证义.
受害人:郑梅子
20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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