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人、对事的标准已经越来越低,低到了无耻地步本身就很悲哀,但还有是有人能说出更为无耻的语言、做出更为无耻的事情,这就让我们社会的宽容度超过的最基本的极限,进而不得不喊出:人可以无耻,但不能无耻到“温和腐败”还振振有词的地步,不能无耻到打出“盗亦有道”的旗号来为自己辩解。
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赵仕永,因受贿索贿400多万元、贪污50多万元,6月29日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50万元。赵仕永自我总结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我只知道腐败是自有人类社会出现的那天起,就应该没有断绝过行为。否则各个国家也没有必要设立各项制度来制约权利、打击腐败。但我不知道从何时开始,出现了“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一说。社会词汇再丰富,也不能丰富到将腐败分为暴力腐败和温和腐败吧?假如明天再出现一个“爱心腐败”的话,我们是不是还召开表彰大会?
作为一个国家干部,为人民办事是他应尽的本职工作,怎么会出现“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腐败问题?打击腐败的本质,就是打击借用公权力收取个人好处的腐败分子,否则的话又何谈腐败?又有何腐败可言?
这位“温和腐败”书记可能也道出了一些“暴力腐败”的内幕,那就是先拿钱,后办事,或者拿了钱还嫌少而不办事的“暴力腐败”,他也许自以为与这样的“暴力腐败”相比,自己还是有些人情味的,还是“盗亦有道”的腐败,与那些“盗亦无道”的“暴力腐败”相比,自己还是不错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他的却比“暴力腐败”更“温和”,但作为一个国家干部、一个掌握公权力的人,怎么能将自己降到一个“盗者”的地步?用一个强盗的“盗亦有道”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这就不是一个党员干部所应有的想法。
但他就是这样说的,而且还理直气壮、毫无愧色,无耻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在他眼里,“温和腐败”属于“盗亦有道”,比“暴力腐败”要好,但我们还是要谴责这种以对“强盗”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干部。不论“盗”还是“腐败”,不论是“温和”的还是“暴力”的,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