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接受个人信息被泄露,天天被各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袭击的生活,是当代中国人必须忍受的现实。
如果我的手机里每天没有垃圾短信或被陌生人指名道姓地骚扰,我觉得它肯定出毛病了。
好多媒体也谴责过,好多专家也呼吁过,甚至处罚都写进刑法了,但我还是决定放弃抵抗,自觉接受骚扰。
好言劝一句,如果不想被气疯的话,两种选择供参考:一是像我这样忍着。二是可以骂丫的。我更倾向于前者——出于节省气力的考虑。
因为目前对于个体公民而言,你根本没力量阻止自己被动地成为“透明人”。
前两天做客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特别节目——我建议,本人充当了一回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提案人,和对面试图通过提升全民道德水平来解决这一问题的专家友好又不失激烈地辩论了两小时。深刻感受是:如果这个节目放在公元3000年录制——前提是我们都能活到那一天,我也许会考虑站在对方那一边。
很遗憾,必须回到2009年——一个全民道德水平低下且参差不齐,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无良公共管理部门和商人联手牟利的年代。我觉得批评帮助教育根本无法遏止他们。比不经允许被人脱光衣服更恶劣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谁泄露的,而且泄露以后还会有人不断地向你推销你根本不需要的东西,进而以你的名义违法犯罪。
这次录制最大的收获是见到了陈爱慧女士。
她曾经是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客户部总监、销售总监。2008年初,她在自己的博客里发表了这篇题为《给150万受伤害业主和相关楼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一封致歉信》。文中她披露了一个可怕的事实:她曾经就职的众为公司利用一款名为亿家通的物业软件盗取至少100多万业主的个人信息并极有可能用于商业用途。
2008年2月22日开始,广州日报最先以《京沪穗深150万业主资料被盗?》为题连续三天报道这起资料门事件。文章发表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充满讽刺意味的是,恶人总是先告状。
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后,将陈爱慧及广州日报社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日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陈爱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尽管后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没上诉。
但陈爱慧并没有赢得战斗。她在录制现场都藏在一块毛玻璃后面说话。据她讲,期间她所承受的压力几乎打跨了她斗争下去的信念。一方面是来自公司方面的压力;一方面也来自于她自己的家庭,官司胜诉后,她远离了人们的视线。不久,陈爱慧便停用了自己原来的手机号。
后来的故事更加耐人寻味: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最终被迫关张,但京沪穗深150万业主资料却不知所终,也许还在市场上流通,为我们永远难以知晓的非法商人赚取利润。
陈爱慧比我们勇敢,但我觉得她永远不可能赢得那次为了更多人利益的维权——尽管他们到今天都是沉默的大多数。
因为直到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才正式通过实施。在中国的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处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即使在今天,陈爱慧依据这条法律难成赢家。因为她瞄准的是一家商业机构,而这样的机构被“等”掉了——其实好多法律都如此,比如醉驾杀人该不该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也因为法条上语焉不详给操作者留出了巨大的人为裁量空间。所以醉驾杀人在全国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判决。
我在现场最主要的建议是最高法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犯罪主体进一步明确,将非法商业机构纳入处罚范围。因为,即使国家公职人员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类似侵权行为,只要与商业机构沆瀣一气,形成利益共同体,就能逃脱法律的惩处。而且,我国2003年就开始组织学者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仍显得遥遥无期。
当然,公民个人维权也面临着自我防范意识不足、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但陈爱慧的出现还是带给我们信心和力量——再说,哪项面对强势利益集团的维权不艰难?
但首先需要有法可依。
要知道,在十三亿中国人中,多数人可能都面临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盗取的威胁,而且针对至少数以亿计的人的侵害每天都在上演,至今我却没听说一个侵权者受到过法律的追究。
这正常吗?
中国人的道德就是不择一切手段赚钱。
这些推销电话很烦人。应该立法重罚。人大代表迟迟不提议案、不立法,工作做得不够好。
先生!在中国别说一点点个人信息,有时个人的生存的权力都无法保障啊!
中国人的道德就是不择一切手段赚钱。 说得好
体制谁来定,谁来执行,难呀,官商,官商吗?????三楼说得标准!
中国人还有什么是真正相信的吗?危险啊!
同意四楼的意见,生存权利都无法保障,何谈个人信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