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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16:16:53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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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日前发表郭国松的署名文章,题为:贪官的死刑标准何以愈发模糊,文章说,李培英,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因贪污8250万元,被判处死缓;受贿2661万元,被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李氏已于8月7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陈同海,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受贿1.9573亿元,7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培英和陈同海均曾是权倾一方的央企大鳄,都被金钱放翻,但最后的结局,却是一个被执行死刑,一个要在大墙内聊度“生比死好”的残生。

陈同海的死缓判决再次引发了由来已久的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的争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死刑,但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条款,即便是在经济非常落后的地方,在今天贪污受贿10万元也不会被判处死刑;相反,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涉案金额在理论上够得上死刑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是受贿罪死刑刑罚起点的将近2000倍,何以判处死缓呢?相关法院事后对新华社记者解释说:“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陈“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所检举的其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再看李培英一案。其贪污罪涉及8000多万元,因为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被法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缓。但受贿的2000多万元却未能逃过死罪,是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但关键的问题是认罪态度。济南中院认为:“李培英归案后虽曾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在审理过程中,李培英又推翻供述,所以对李培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解不予采纳。”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陈同海和李培英两个贪官的不同命运,反映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极端后果是,为了换取“从宽”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必须放弃所有的合法抵抗,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照单全收,退还全部赃款,包括在法庭上涕泪滂沱地忏悔,直到控审双方满意为止。

但是,由于中国的司法没有认罪协商或者诉辩交易制度,被告人无法从容不迫地与控方谈好条件,然后全盘招认,从而为自己在所有可能的结果中选择一种最不坏的。既如此,被告人在法庭上供与不供,就是个问题——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全部供认不讳,也可能功不抵过,最后落得死罪不饶、财产没收一空的结局;而如果要对被指控的行为进行辩解,甚至否认,有可能辩解未被法院采纳,反而因“抗拒”导致罪加一等,李培英就属此类。

同时,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起点规定了10万元的底线,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上限数额达到多少一定要判处死刑,而且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受贿2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受贿将近两亿元却被判处死缓,这样的制度和司法实践,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性、随意性太强。被告人为了应对这种司法环境,只能像赌博一样,在供与不供之间权衡利弊。

进一步地说,因为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受贿两亿元可以免除一死,而这个数额与死刑的起点刑罚10万元相比,简直可以死上2000次!那么,受贿10亿元或者更多呢?如果被告人全部满足了控方和审判机关的要求,是否也属于刑法第48条规定的不立即处决的情形?反过来说,受贿10万元以下,也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但并不适用死刑。如此一来,贪官职务犯罪的数额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变成了一个符号。这个符号又可以由法官在所谓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以“坦白从宽”的名义任意图解。

近年来,部分学界人士主张废除死刑,至少从现在开始,大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可以考虑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但是,无论我们对死刑问题如何争论,只要死刑制度现实存在,它对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带来的预期后果就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司法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

不过,笔者以为,假若郭国松能想到中国第一贪和珅制定的“国家”反贪条例,想到假若“以法治国”和珅不是“贪官”,而是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也就不觉奇怪了?

何况近来还看到一则报道,中石油、中石化:三年交2100亿“暴利税”(暴利税,西方通行叫法,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主要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 )可谓对“国家”作出过重大贡献?李培英,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执行死刑,陈同海,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判处死缓,在大墙内聊度残生亦属正常!可别忘了通俗易懂且又深奥无比《庄子·胠箧》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由此,说上一段题外话,算作点评或感慨!

十多年前读到社会学家郑也夫的“社会生态学的腐败与社会转轨期的腐败”(《战略与管理》1994.3.)。这篇文章,着实让人大开眼界。郑先生说:“腐败是低效率的社会机器的润滑剂,腐败能穿透一些僵化刻板的政策。……当年的知青们还会记得办返城手续时如何行贿,又如何在过后大骂受贿官员。如果政策不变,官员都廉洁奉公、毫不通融,恐怕知青们一定会更加失望。因此可以说最坏的不是腐败,最坏的是不得人心、又僵化刻板毫不变通的政策。腐败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有时可以腐蚀掉这种政策。”经郑先生一番点拨,我们这些过来人终于明白,我们是用我们自己都羞于言及的“腐败”手段改变了一代知青的命运!举一反三,有多少不享有权力资源的人们,如民间企业家、工人、农民、学生等等,竟是以腐蚀那僵化刻板、不得人心的政策而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命运!感谢“腐败”!

由此及彼,我想起了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在蹲大狱期间曾说过,他在广西任职期间的腐败,至少有部分是为了广西的发展。我敢断言成克杰以及他的辩护律师没有拜读郑先生的文章,如果对簿公堂时引用郑先生的“(腐败)具有维持现政治体制的功能,腐败是维持社会机器运转的润滑机等等”这类辩辞,说不定会有个“刀下留人”的转机。况,当政者创造或杀掉腐败的和绅,既可以借其搜刮巨额财富,又可以赢得万民的拥戴,何乐而不为呢?

由此反推历史,许多不甚了了的事情也会令人豁然开朗。如康熙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东华录》康熙34年)按“新思维”解读,为爱新觉罗氏的江山社稷,取一分火耗的好官是作小贡献,取十分火耗的贪官则是作了大贡献;因此康熙又说:“今年所拟秋决,贪官甚多,若尽行处决,朕心不忍。”(《清圣祖圣训》卷28)这难道不是很合逻辑的吗?.

因此,在腐败这一问题的认识上,“我们社会心理学家可能与伦理学、法学家不尽相同,他们的否定可能更多,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社会学心理学家我所崇敬也,伦理学家、法学家亦我所崇敬也。他们各说各话,却又句句在理;假若他们意见相左,不知该听谁的?如果兼听,势必尴尬。遥想当年贾政放了江西粮道的外任,一心想做好官,严禁折收粮米、勒索乡民。弄得长随聚齐告假、跟班也不听话;乡民亦不信任,却说道:“凡有新到任的老爷,告示出的越厉害,越是想钱的法儿!”(《红楼梦》第99回)这种也论腐败:“你腐败,我放心”的心理逆反、这种反腐主体牵涉社会法律的尴尬难堪,时至今日恐怕也为数不少。

参阅:中国历代反贪实录,为何越反越贪?

看法大于宪法,问责中国官场“丢职不丢官”

古代官场暗规:廉耻丢尽搞定皇帝和上司

只有个案才能确立宽严相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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