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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勇救被逼卖淫女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

发表于 2009-08-12 12:31:59 类别:生活感悟

嫖客勇救被逼卖淫女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

 

作者:三峡在线

 

天,三峡在线看到一则报道:河南新乡一张姓男子意欲嫖娼,面对一名尚未成年的少女小敏,在得知她是被逼卖淫的时候,张某没有实施嫖娼行为,相反动了恻隐之心,他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了案,让其获救。

 

三峡在线看到这则新闻的背后,引发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热点话题:嫖客勇救被逼卖淫女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在网络中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下面三峡在线也来谈谈自己对此事的看法。

 

事实上,类似的事件今天并不是首例出现。三峡在线注意到早在早在2006年,福建泉州一肖姓男子也遭遇了与今天河南新乡张某相同的事情,他当时也选择了报警。在当时,博客没有今天如此红火,在一些论坛还是引起了一些争论。

 

对此,三峡在线的观点是:嫖客勇救被逼卖淫女的“仗义”之举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

 

写这篇文章的的时候,三峡在线在某个搜索引擎的“知道”中搜索一下“见义勇为”。三峡在线看到了以下相关的信息。见义勇为的定义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构成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是: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那么让我们结合这一事件来看看河南新乡张姓男子的行为到底符合不符合“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很显然,通过报道,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张姓男子是为了保护一个未成年少女的人身安全才决定报案的;第二,谁都知道,这样的举报需要冒较大风险,一般来说,这样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经营场所”,多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的确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第三,张姓男子的行为是一种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基于此,三峡在线觉得张姓男子的行为同时具备“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他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报案后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了一名花季少女,三峡在线觉得他与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这样一种行为,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尤为可贵。

 

三峡在线在网络中也看到,很多网友总结了奖励“嫖客”四大理由: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这样的理由,应该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极大肯定。

 

或许有人会说: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根据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但三峡在线觉得,针对具体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像对张姓男子这样意欲嫖娼但并没有实施,相反还举报卖淫窝点,解救被逼卖淫少女这样的行为,政府是否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试想,如果警方面对这样的行为还是严格按照规定走,那么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而去“见义勇为”呢?

 

当然,话说回来,谁都知道,嫖娼、卖淫都不是什么很光荣的事情,三峡在线今天写下此文支持的是嫖娼未遂的张姓男子勇救卖淫少女的见义勇为行为,但对嫖娼、卖淫本身,我们应该加大力度予以打击与整治。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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