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真总结几千年来,尤其是近当代人类城市管理实践活动经验,把握城市管理活动科学规律,建立城市管理的科学概念体系,为城市管理实践、立法奠定理论基础,是本课题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城市管理的定义
对城市管理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城市政府对城市行政辖区内一切人、事、物的管理,是广义上的城市管理。城市政府对城市行政辖区内一切人、事、物的管理,宏观上可以按事权范围划分成两大类:一是对城市基础性功能设施和公共空间的管理,目的是维护城市的健康正常运转和良好秩序,特点是一个管理部门要涉及多个系统的专门事权,是城市的综合管理,也就是所谓狭义的城市管理;二是对城市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管理,也就是对城市基础功能的衍生功能的管理,目的是保障人的合法权益和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城市的政治文明和经济文化繁荣,特点是一个管理部门通常只涉及一个系统的专门事权,是城市的专门管理。对城市基础性功能设施和公共空间的管理应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管理应当由城市政府专门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综合管理的关注点是物的管理,但如果人的活动损害了城市基础性功能设施和公共空间,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人进行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更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应当是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一条权力底线。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民、公众进行教育、引导、劝导。
城市正常状态下,城市各项基础功能设施正常运转,城市公共空间秩序良好,城市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正常开展,我们称之为城市常态。但往往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导致城市部分基础功能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城市部分公共空间秩序混乱,城市部分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需要城市政府甚至国家强力部门介入,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城市常态,我们称之为城市应急状态。
本课题对城市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城市专门管理、城市常态管理、城市应急管理给出如下定义:
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对城市行政辖区内一切人、事、物的管理活动的总称。
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城市政府或城市政府依法成立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依法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市民和谐相处的行政行为。
城市专门管理,是指城市政府或城市政府依法成立的城市专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依法管理在城市行政辖区内各种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专门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城市的政治文明和经济文化繁荣的行政行为。
城市常态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在城市各项基础功能设施正常运转,城市公共空间秩序良好,城市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正常开展情况下,进行的旨在保持城市正常状态的常规城市管理活动。
城市应急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在城市部分基础功能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城市部分公共空间秩序混乱,城市部分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情况下,进行的旨在尽快恢复城市常态的非常规城市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