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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7

发表于 2009-08-13 09:46:08

在这五个定义中必须强调如下关键要素:

1)城市管理的主体是城市政府,城市政府是城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城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政府工作部门。如果不是城市政府或城市政府组成部门,在科学意义和法律意义上,任何机构都不具备城市管理主体资格。

2)城市管理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城市管理活动依据来源于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为依据,城市管理活动不能开展。

3)城市综合管理的职责范围是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不属于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的职能,应予调整完备,职责过多过滥的,应予整合规范。

4)城市综合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市民和谐相处。所以,“和谐城管”是城市综合管理的最高境界。

5)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是行政行为,具有公益性、综合性、专业性、强制性、简单重复性、个体损益性(执法环节)。城市综合管理相对人必须配合或服从,城市综合管理内部要求有一支执法队伍保障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为避免或减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冲突,必须要有公安部门等建立公务协助机制。

6)一些城市专门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涉及到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公共空间管理,如果管理较好,应当由专门管理部门继续管理,但应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涉及到专门管理,也必须接受城市专门管理部门的管理。

7)目前,一些城市专门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全属于城市综合管理范畴,应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系统,作为二级局或直属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8)城市常态管理和城市应急管理,二者既有区别,又相联系,应当统筹考虑。

9)城市综合管理和城市专门管理是按事权划分的。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一体和城乡统筹行政区划体制,城市专门管理部门的管理权范围通常都会外延到乡村。所以,城市专门管的特定含义是一个城市政府专门管理部门只负责履行一个系统的事权,并不涉及区域概念。相应的,城市综合管理的特定含义是一个城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要履行多个系统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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