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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博报 为司机说句话

陕西公路局在“模糊”项上索要高价

发表于 2009-08-13 11:15:49 类别:黑幕

 

掉落碎煤赔付“路损”6000

陕西公路局是怎样回复的

 

《掉落碎煤赔“路损”6000元》报道发出之后,当事河南司机吴韶恒为夸大的“路损”支了付赔偿,2009530,他向陕西公路局提交了复核申请。713,陕西公路局给先生复函,支持蓝田路政的处理决定。

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蓝田路政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观臆断,强行扣车索赔,属程序错误。

公路局对此答复是:“我省目前公路赔()偿费用价格认证依照《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进行。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本案中,涉案财物套用依据明确,不存在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不需要鉴定。”

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当事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漏水漏油,仅仅撒落少量碎煤就收取滴漏、污染赔偿金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在收费面积和收费依据上随心所欲地计算面积。

公路局对此没有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和重新认定,而是说:“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附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

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司机当时提出,自行一个小时即可清理碎煤。但被路政人员以没有安全标志为由拒绝司机自行清理。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损坏的公路设施应先修复后赔偿,对修复不了的进行更换”的规定

公路局对此答复是:“本案处理过程中,路政管理部门已向你告知了享有自行修复的权利,但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愿意照价赔偿,不存在处理程序有误。”对先生提出事实没有认可。

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他拿到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上,盖的执法单位章是“陕西省公路局”,且《决定书》中载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陕西省公路局申请复核。这岂不是由谁作出的决定,还向谁申请复核,有何意义,如何监督呢?

公路局对此答复是:“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省公路局派驻机构,以陕西省公路局名义执法,不存在执法文书弄虚作假。

 图1事故现场路面的情形-近
 图2-事故现场路面的情形-远

 

在“模糊”项目上要高价

河南司机吴韶恒的车在陕西蓝田发生单方事故后,被陕西蓝田高速路政索要“路损”赔偿14760元。赔偿清单中最高的一笔6000元是“遗撒滴漏污染路面”,所指的是车辆颠簸掉落的煤块儿。

司机认为,路方对此情节肆意夸大,要求复核。陕西公路局却列举《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并以此认为:本案财物套用依据明确,不存在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不需要鉴定。

在他们看来,“套用依据明确”就可以不再对现场的路面再进行鉴定了,“不存在价格不明”就可以不再考证事实了。

如果,赔偿单中列出的那100平方米路面并未进行修补,且仍然完好,那么,6000元的赔偿公平吗?

赔偿要体现公平,公平就要实事求是,即使是行政主体也应如此。不应该在“模糊”项目上要高价。          (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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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职业记者生涯,关注司机在道路上遇到的不公,披露“公路三乱”现象。一旦哪天成了新闻官司的被告,决不躲避责任。010-64250222(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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