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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运管出庭证据滥,兴庆区法官被运管牵着走

发表于 2009-08-13 11:43:09 类别:告状难

银川运管出庭“证据”滥,

兴庆法官被滥“证据”牵着走

 

蹊跷的处罚和判决

《银川客运管向诉讼司机施压》的报道在200968贴出后,事态又有了新的发展。出租车司机陈海军因不服处罚诉至法庭后,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管”)撤消了原先的处罚决定,随后又重新对陈海军发出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款额提高至5倍。陈海军再次起诉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却支持客运管重新作出的那个处罚决定。

两罚两诉、两审两结果

2009415,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一位乘客的投诉”为由,对陈海军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陈海军前往客运管理处为自己申辩无果,交了罚款后,于420将客运管告上法庭。

诉状递交后,客运管执法人员曾通过该出租车主和出租车公司进行斡旋。希望陈海军撤诉,并于427给陈海军发来撤消第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但其中仍然写有“被乘客投诉经核实成立”的文字。陈海军拒绝撤诉。

518,客运管重新作出的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对陈海军的罚款提高到500元。

陈海军再次缴纳罚款后,于62将客运管第二次起诉到法院。

63,兴庆区法院审理了第一状诉案,因客运管已撤销100元的罚款,庭审的焦点集中在5元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上。最终,陈海军让步,经当庭调解,第一状诉案了结。

622,陈海军要求撤销“第二罚”的第二诉开庭。诉称客运管“认定事实不清,且在诉讼发生后以‘认错态度不好’而加大处罚,属于报复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被告客运管辩称,他们进行了深入调查,处罚得当。他们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是出租汽车公司,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是陈海军。处罚主体不同而不存在“加大处罚”。

兴庆区法院认为,客运管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按“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未与乘客沟通,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租汽车驾驶员处以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认可客运管关于“两个《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不同”的说法。最终判决陈海军败诉。

 

对事实的诉辩

陈海军两诉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诉辩焦点是处罚有没有事实依据。

陈海军称,乘客投诉他“中断服务”其实是因乘客坚持要走的行驶路线必须经过逆行路段。为了遵守交通规则,在与乘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才不得已中止了对这位乘客的服务(见示意图)。

客运管当庭出具了化名为“女士”实为毕rr的投诉信,并称,他们对陈海军作出处罚,是因其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而对陈海军所说的“银川玉皇阁路段是单行线不允许逆行”这一情节(见示意图),客运管没有任何说法和表态。而只是强调他们了解到,陈海军“在未与乘客进行良好沟通的情况下,未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无正当理由即要求乘客下车,且服务态度恶劣,”

客运管还出示了昊顺出租汽车公司写的《关于陈海军被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在这个《说明》中,昊顺出租汽车公司写道“陈海军在此次被投诉事件中服务主动性很不够,中途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建议对陈海军按照出租车服务记分细则和出租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客运管还出示了陈海军写给昊顺出租汽车公司的《书面检查》,其在《检查》中有“认识到了自己在营运过程中服务的不足之处”。

在庭审质证中,陈海军认为,投诉人身份不明;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关于昊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写的《关于陈海军被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陈海军认为上面没有自己的签名,是不在现场者应付管理部门的一面之词。

关于《书面检查》,陈海军表示,那是在公司的要求下,自己被迫所写的;不是真实意思表达,而且在检查中自己并未承认中断服务是“无正当理由”。

陈海军说,客运管向法庭提供的上述所谓“证据”只能证明有人投诉且出租车公司重视投诉,并不能证明匿名者投诉的情节真实,也不能证明客运管“进行了深入调查”。

示意图:匿名投诉人毕某与出租车司机陈海军发生争执的地点,毕某指责陈海军开车绕道,要求出租车掉头取近路往北。陈海军不敢逆行,解释无效,只能劝毕某下车自己走。

 图:匿名投诉者要去的地点和陈海军中断服务的地点距离仅30米

 

客运管的八个滥“证据”竟是同根生

出租车司机陈海军讼诉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第二状庭审中,客运管出示了8“证据”,用以证明陈海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且态度恶劣”,还想证明匿名者投诉的情节真实且作为执法者“进行了深入调查”。但仔细推敲,除了匿名信本身,其他7件“证据”都是由匿名信衍生的,并无独立的证据价值。

证据中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只能证明陈海军有驾驶出租车的合法资格,但并不表示“只要是出租汽司机就有违法违规行为”。

证据中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投诉单》则是客运管根据匿名投诉而作的格式化文件,要求出租车公司表态。

证据中的《关于陈海军被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则是昊顺出租车公司对客运管上述《投诉单》的表态性回复。但表态和调查毕竟是两回事,好的表态可以缓解司乘矛盾,即使乘客投诉不实,出租车公司也不会跟“上帝”死较真。

那么,证据中陈海军在客运管和公司的要求下所作的《检查》,也就带有表态性了,即使这个《检查》严于律己,也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未否定“因故”中止服务的事实。]

证据中的《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只能证明“告知”了,要罚款,却无法证明“有事实”。

证据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城市客运行政处罚案件记录》《行政执法证》,更与证明事实无关了。因为“集体讨论”不是“集体见证”,执法身份不是“目击者”身份。

 

执法水平令人心寒

事情其实很简单,单行线道路不能逆行(见图),出租车司机无论是为了热情还是满足乘客要求,都不能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代价。

可以原谅的是乘客,他们不一定都了解道路通行的规定;不可苟同的是客运管,他们这样的部门应该了解交通安全法。应该了解而不去了解,管着谁就罚谁?如此执法水平令人发指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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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职业记者生涯,关注司机在道路上遇到的不公,披露“公路三乱”现象。一旦哪天成了新闻官司的被告,决不躲避责任。010-64250222(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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