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6 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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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hi.baidu.com/%B4%AB%B2%A5%B5%BD%C4%E3%C9%ED%B1%DF,5日起,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中,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公安部强调,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实行“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8月15日《新京报》)
这“四个一律”,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处罚上限。按照公安部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是“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2个月的猛药快治,相信能够让那些习惯酒后驾车的冒失鬼“触电”,同时能够起到阻遏醉驾行为的威慑作用。对此,公众没有理由不拥护这种整治性的执法行动。
但是,猛药快治的执法运动毕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没有常态化的严格执法跟进,猛药快治的效果就是暂时的,醉驾行为也会在各地故态复萌。果如此,这两个月搭起来的“高压线”很快就会为一些胆大妄为而又抱持侥幸心理的的司机所破解。一个侥幸的醉驾者,就能起到弥漫式的感染效应,颠覆整治活动的执法成果。
既然有法可依,要让司机们有法必依,就要求执法者执法必严,使司机们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违法必究的代价。因此,日常化的执法必严才是消弭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法治良药。可见,治醉驾的关键是执法者的素质,考验的是执法者的耐心和恒心。如果说两个月的专项行动是做了一件大好事,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则是一直做好事。众所周知,一个人一辈子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对于执法者治理醉驾,无论公众所求还是法治职责,都要求执法者一直处于严格执法的“好”状态。对此,执法者们准备好了吗?
成熟法治社会的经验表明,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全社会的法治质量。其实不必列举西方国家治醉驾的执法范例,即以北京和上海为例,由于两地警察执法水平较高,对于酒后驾车、醉驾等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这两地的两类违章行为就比其他地方要少。相反,在其他一些城市,尤其是一些地级市和县级市,即使警察查到酒后驾车和醉驾者,往往也能通过熟人关系通融解决。更重要的是,很多醉驾者,很多都是各地有头有脸的人物,甚至警察也习惯酒后驾车,并将之视作法外特权。
故而,街道上驰骋的醉驾者越多,越反讽出执法者的水平不堪。这种不堪既表现在常态执法上的疏懒和不作为,也体现在执法者因私废公甚至以身试法方面。总之,即使有严苛的法制规范,若无严格的执法风范,治醉驾就是一句空话。
人们并不指望所有的司机都不酒后驾车和醉驾,因为那是不现实的。只要有酒精,只要有头脑发热的司机,醉驾的冲动是难以遏之的。而这,也是社会生态多维化和复杂化的体现和人性多元化的写照。但是,人们相信,靠执法者的公共他律手段,能够将醉驾者的私人冲动降至可控的低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在现有的多元社会情境下,公众从来都不怀疑执法部门强大的动员能力,但是对于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执法并不十分满意。因为人们希望执法者的执行力和法治素养能够发挥长效作用,缓释于庸常点滴的生活空间,成为涵养公民社会和提升公民素质的催化剂,让违法失范行为悄然消弭。
治醉驾,执法者除了严格执法的“四个一律”;还要有长效监管的“四个心”----耐心、恒心、信心和自律慎独的决心。
本文刊于8月16日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