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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内房产赠与如何获得领事协助(领事服务)

发表于 2009-08-18 13:10:17 类别:涉外时空

办理国内房产赠与如何获得领事协助(领事服务

许育红《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9年6月20日   第 06 版)

  编者按:居住在印尼泗水的李先生发送邮件给本报说,他打算把在老家广东的一处房产赠送给内地的亲戚。他因年纪大、行动不便而无法亲自回国办理相关手续,想知道在海外办理国内“房产赠与”手续如何获得领事协助。为此,本报约请外交部领事司许育红女士撰文解答。

  ●赠与人办理国内房产赠与的法律原则

一、在国内的房产赠与行为适用中国法律。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房产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所有人应完全同意。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房产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赠与。

三、赠与人必须是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真实的意思表示。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3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中国领事依法可为赠与人办理公证认证。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根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及国际惯例,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主管领事(本文亦称“中国领事”)可为赠与人办理公证认证。

  ●赠与人向中国领事申办公证认证的具体做法

  一、申办程序。

  目前,中国在印尼设立的外交、领事机构有: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在雅加达)和中国驻泗水总领事馆。赠与人所居住的泗水,属于该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

  如赠与人系中国公民,可直接向上述总领事馆申办“房产赠与书”签名属实公证。赠与人行动不便的,可向有关中国领事说明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协助。

  如赠与人系外籍华人,其应向居住地主管部门申办“房产赠与书”签名属实公证认证后,向上述总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

  二、所需材料。

  无论赠与人系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其向中国领事申办公证或认证,均应提供其国内《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赠与人的“房产赠与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3、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房产坐落地点、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签名地点和签名日期。

  ●当事人可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况

  一、对赠与人来说。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二、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来说。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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