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丁的幸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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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15:56:03 编辑 删除

浏览 1657 次 | 评论 5 条

       宋祖德看起来要栽了了,在谢晋遗孀诉其侵犯名誉案的庭审新闻中,有这么一段重要内容:

原告律师还出具了6家媒体采访宋祖德的证明材料,并有两名记者出庭作证。当庭播放了齐鲁电视台记者采访宋祖德的电话录音,表示宋祖德曾到该台做节目,他从电视台编导处获得宋的电话,拨通后,宋祖德称自己博客内容完全属实,否则不敢乱说。随后,法庭又播放了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宋祖德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宋祖德以人格担保,自己从来不说谎,并表示是刘信达亲耳听到谢晋房间传来的浪笑声,他才敢这么写。(8.13重庆晚报)

我是一个对新闻敏感的人,看到这么一大段话,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些媒体(记者)是否违背了基本的职业伦理。

第一个问题是,媒体是否有法定责任,为原告方(谢晋遗孀)提供证词,充当证人,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违犯法律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媒体作证可能是原告方运作的结果,也可能是某些媒体主动要求的,但绝对不是什么法定责任。先说明这一点,是因为任何职业伦理,都不能违背法律意志。

再来看记者的职业伦理,当然,这里只是谈记者对被采访人之间的。任何人接受记者采访,首先希望自己的声音被真实的传递;另一方面,新闻的删改、定稿,原则上都需要经过被采访人的审核同意,方可发表。倘若被采访人反悔,或是认为自己是处于激情时发表看法,都可以要求放弃自己所表述的内容。这都是对记者最基本的要求。

对记者来说,被采访者无疑是最重要的新闻源,或者更直白的说,是追求、实现记者职业利益的根本,在此基础上对记者职业伦理作出延伸就是:只要不存在法定责任,不违背法律意志,媒体(记者)就要具备一种职业本能,去保护被采访人(与采访内容相关的)的利益。

宋祖德曾经是这些媒体(记者)眼里的红人,是竞相追逐的采访对象,曾经的采访,也给这些媒体博得了不少关注,获得了新闻利益。而现在,六家媒体,提供了采访宋祖德的证明材料,这无疑使得宋祖德在官司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它们也并没有去提供证据,去指控宋祖德的法定责任(至少目前是没有的),其实质,就是媒体(记者)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违背了职业伦理,损害了作为被采访者宋祖德的利益;其次,当两名记者作为证人,在法庭上指正宋祖德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点羞愧感,还记得指控的是被采访人,而证据竟然是采访的内容,真是荒谬;而两家媒体的电话采访录音,如果在获得宋祖德同意后,曾作为新闻发布过,而被原告方搜集作证据,则没问题;倘若是主动提供给原告方,则依然是对职业伦理的违背。

比之更严重的或许是,无论是因为新闻立法的滞后,还是行业协会的乏力,使得面对这些记者职业伦理匮乏的案例,我们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法律的归法律,宋祖德是否诽谤、侵害原告名誉,由法院来判决。但是,无论如何,这群媒体(记者)集体表演,却给大家上了生动一课,原来,咱们的新闻伦理在这群手握第四权力的人手里,竟然堕落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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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18 10:30:49 PM]

    公布这几家霉体和妓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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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23 06:01:19 PM]

    多出几个祖德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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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8-23 11:58:59 PM]

    记者通过媒体传播了据说是宋的言论,该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对于该言论产生的来源记者有义务作出说明。所谓证人,只是将他所见所闻客观的表述出来。因此,记者作证对该案的事实真相至关重要。这个社会让人迷茫,就是因为大家看不到真相,所以我希望知情的都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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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9-10 04:04:12 PM]

    又来了一个不懂还要乱说的人,任何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就法庭需要调查了解的事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真实情况,这是公民责任,也就是您所谓的“指控”了,搞清楚,真正的“作证”和“指控”是两回事,前者指陈述客观事实,只要是事实,无论利弊都应当说出来,后者指指责控诉,存在明显的趋利避害,有人告诉过您证人一定和原告或者被告是一伙的吗?您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评上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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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9-10 04:04:44 PM]

    又来了一个不懂还要乱说的人,任何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就法庭需要调查了解的事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真实情况,这是公民责任,也就是您所谓的“指控”了,搞清楚,真正的“作证”和“指控”是两回事,前者指陈述客观事实,只要是事实,无论利弊都应当说出来,后者指指责控诉,存在明显的趋利避害,有人告诉过您证人一定和原告或者被告是一伙的吗?您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评上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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